苏州工业园区污染土壤修复项目.DOC

上传人:国*** 文档编号:1069193 上传时间:2018-11-28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56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苏州工业园区污染土壤修复项目.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苏州工业园区污染土壤修复项目.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苏州工业园区污染土壤修复项目.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苏州工业园区污染土壤修复项目.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苏州工业园区污染土壤修复项目.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第 1 页 共 18 页苏州工业园区污染土壤修复项目政府采购合同书苏 州 工 业 园 区二 一 八 年 七 月第 2 页 共 18 页苏 州 工 业 园 区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书甲 方 (发 包 方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国 土 环 保 局联 系 人 :江 宁联 系 电 话 :0512-66680517乙 方 (承 包 商 ):北 京 建 工 环 境 修 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联 系 人 :邵 文 昱联 系 电 话 :010-68096688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中 诚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苏 州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地 址 :苏 州 市 西 环 路 2115 号

2、 姑 苏 区 市 民 活 动 中 心 九 楼电 话 :0512-68320471合 同 备 案 机 构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财 政 局地 址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现 代 大 道 999 号 现 代 大 厦 十 一 楼联 系 电 话 :0512-66681170根 据 苏 州 市 工 业 园 区 政 府 采 购 编 号 为 SZZC2018-Y-G-001 号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胜 浦 街 道界 浦 路 东 、强 胜 路 南 污 染 地 块 修 复 项 目 的 招 标 文 件 及 该 文 件 的 投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通 知 书 ,甲 乙 双 方 就 甲 方 聘 用 乙

3、方 从 事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胜 浦 街 道 界 浦 路 东 、强 胜 路 南 污 染 地 块 修 复第 3 页 共 18 页工 作 ,为 明 确 甲 方 和 乙 方 服 务 过 程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和 责 任 ,经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签 订 以 下 条款 ,以 兹 共 同 遵 守 。一 、合 同 的 标 的 物甲 方 向 乙 方 采 购 内 容 要 求 如 下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胜 浦 街 道 界 浦 路 东 、强 胜 路 南 污 染 地 块修 复 ,界 址 范 围 详 见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胜 浦 街 道 界 浦 路 东 、强 胜 路 南 污 染 地

4、块 修 复 技 术 方案 范 围 内 工 作 内 容 及 工 程 量 。二 、 合 同 价 格 与 支 付2.1 本 合 同 为 固 定 总 价 合 同 ,合 同 价 格 按 此 次 中 标 价 格 执 行 ,合 同 总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伍仟 柒 佰 贰 拾 玖 万 柒 仟 柒 佰 玖 拾 捌 元 壹 角 捌 分 ,小 写 :(¥ 57297798.18)。该 合 同 价 包 含 了 为完 成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胜 浦 街 道 界 浦 路 东 、强 胜 路 南 污 染 地 块 修 复 方 案 内 以 及 本 合 同 和 招 标文 件 、补 充 文 件 约 定 的 工 作 所 有

5、 内 容 。除 甲 方 要 求 变 更 (含 甲 方 要 求 的 设 计 变 更 及 清 单 内工 程 量 变 更 )外 ,合 同 价 不 予 调 整 。2.2 付 款 方 式 : (1)乙 方 在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7 日 内 向 甲 方 提 供 中 标 金 额 10%的 履 约 保 证 金 ,履 约 保证 金 (无 息 )在 乙 方 项 目 公 示 结 束 合 格 后 15 日 内 返 还 ;(2)合 同 总 金 额 分 六 期 支 付 :A.基 坑 支 护 完 成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10%款 项 ;B.土 方 挖 掘 、运 输 完 成 并

6、 通 过 验 收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20%款 项 ;C.土 方 回 填 并 经 甲 方 组 织 验 收 完 成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10%款 项 ;D.污 染 土 壤 水 泥 窑 处 置 完 成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20%款 项 ;E.项 目 经 甲 方 组 织 总 体 验 收 ,并 通 过 审 计 ,支 付 至 审 计 金 额 的 85%;F.项 目 公 示 结 束 ,甲 方 支 付 审 计 金 额 的 剩 余 款 项 。第 4 页 共 18 页(3)甲 方 每 次 付 款 时 ,乙 方

7、应 根 据 甲 方 确 认 的 付 款 金 额 出 具 等 额 工 程 发 票 。项 目 结 算 :A.以 审 计 机 关 审 定 结 果 为 本 项 目 价 款 结 算 依 据 ;B.如 项 目 结 算 、决 算 核 减 金 额 超 过 总 价 的 7 ,则 其 结 算 、决 算 审 计 费 用 的 浮 动 部 分中 ,超 过 7 部 分 按 核 减 造 价 4 计 算 确 定 的 审 计 费 用 原 则 上 由 乙 方 承 担 ,甲 方 在 合 同 价款 中 代 扣 。三 、施 工 工 期3.1 污 染 场 地 治 理 总 工 期 为 290 日 历 天 ,其 中 自 合 同 签 署 之

8、日 起 60 日 历 天 内 开 工 ,自开 工 之 日 起 170 日 历 天 内 完 成 施 工 ,自 竣 工 之 日 起 竣 工 验 收 、公 示 60 日 历 天 ,具 体 开 工日 期 以 甲 方 指 令 为 准 。3.2 甲 方 应 在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7 天 前 向 乙 方 发 出 开 工 通 知 。 工 期 自 开 工 通 知 中 载 明 的开 工 日 期 起 算 。因 甲 方 原 因 未 按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开 工 的 ,甲 方 应 按 实 际 开 工 日 期 顺 延 竣 工日 期 。因 甲 方 原 因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需 要

9、修 订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的 ,甲 方 应 给 予 乙方 修 改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的 时 间 。四 、施 工 地 点污 染 场 地 现 场 施 工 地 点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胜 浦 街 道 界 浦 路 东 、强 胜 路 南 ,具 体 施 工 范 围见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胜 浦 街 道 界 浦 路 东 、强 胜 路 南 污 染 地 块 修 复 技 术 方 案 。五 、项 目 管 理 人 员5.1 甲 方 管 理 人 员甲 方 委 派 管 理 人 员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行 使 职 权 :(1)代 表 甲 方 对 工 程 质 量 、进 度 、成 本 、安 全 及

10、 文 明 施 工 进 行 监 督 ,工 程 存 在 质 量 问 题或 安 全 问 题 或 施 工 进 度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现 场 代 表 有 权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采 取 整 改 措 施 。第 5 页 共 18 页(2)甲 方 代 表 可 委 派 有 关 具 体 管 理 人 员 ,承 担 自 己 部 分 权 力 和 职 责 ,并 可 在 任 何 时 候撤 回 并 重 新 委 派 ,委 派 和 撤 回 均 应 提 前 3 个 工 作 日 通 知 承 包 方 。(3)甲 方 代 表 的 指 令 、通 知 及 签 证 须 由 其 本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印 章 (仅 有 本 人

11、签 字 未 有 印章 的 ,甲 方 追 认 ,则 对 甲 方 有 效 ,甲 方 不 予 追 认 的 ,对 甲 方 不 具 有 效 力 ),以 书 面 形 式 交 给乙 方 现 场 代 表 (或 合 同 约 定 签 收 人 ),乙 方 代 表 在 回 执 上 签 署 姓 名 和 收 到 时 间 。当 乙 方 代表 不 在 施 工 现 场 时 ,甲 方 可 要 求 属 于 乙 方 其 它 管 理 人 员 代 签 ,签 字 后 即 可 视 为 乙 方 代 表已 签 收 。5.2 监 理 单 位 委 派 的 工 程 师 (若 有 )污 染 场 地 现 场 施 工 监 理 姓 名 : 职 务 : 污 染

12、 土 壤 治 理 环 境 监 理 姓 名 : 职 务 : (1)监 理 工 程 师 的 职 责 :详 见 甲 方 与 监 理 单 位 签 订 的 工 程 监 理 委 托 合 同 ,甲 方 与 监 理单 位 签 订 的 委 托 合 同 中 有 关 甲 方 委 托 职 权 条 款 的 复 印 件 ,于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7 日 内 交 给乙 方 ,作 为 本 合 同 附 件 。(2)监 理 工 程 师 需 要 取 得 甲 方 批 准 才 能 行 使 的 职 权 :涉 及 设 计 变 更 、工 期 顺 延 、材 料 价格 、停 /复 工 令 、工 程 索 赔 等 可 能 影 响 工 程 价 款

13、 或 工 期 的 签 证 需 经 甲 方 签 证 同 意 后 ,签 证才 有 效 。5.3 乙 方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其 他 负 责 人(1)乙 方 任 命 郭 丽 莉 为 本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任 命 闫 利 刚 为 乙 方 驻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负 责人 ,任 命 田 齐 东 为 乙 方 驻 施 工 现 场 负 责 人 ,任 命 刘 鹏 为 工 程 技 术 负 责 人 ,任 命 顾 群 为 安 全 负 责 人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不 得 擅 自 更 换 上 述 人 员 ,乙 方 擅 自 更 换 的 ,除 按 合 同要 求 派 驻 人 员 外 ,每 变 更

14、 一 人 次 还 需 按 合 同 总 价 的 1-5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如 确 需 变更 人 员 的 ,乙 方 需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甲 方 同 意 后 变 更 。第 6 页 共 18 页(2)乙 方 派 驻 施 工 现 场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甲 方 有 权 提 出 更 换 ,乙 方 须 在 甲 方 提出 要 求 后 24 小 时 内 用 资 格 和 经 验 可 为 甲 方 接 受 的 人 员 代 替 ,由 此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由 乙方 承 担 :A.现 场 人 员 不 胜 任 岗 位 的 ;B.不 能 积 极 配 合 监 理 人

15、员 及 甲 方 的 ;C.违 反 甲 方 工 地 现 场 管 理 规 定 的 ;D.无 证 上 岗 的 (适 用 于 按 规 定 必 须 有 上 岗 证 );E.与 本 合 同 规 定 人 员 名 称 不 符 的 ;F.与 本 工 程 施 工 无 关 的 人 员 。(3)乙 方 现 场 施 工 项 目 负 责 人 部 人 员 到 岗 率 须 达 到 80%以 上 ,项 目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人 、安 全 专 职 人 员 到 岗 率 须 达 到 100%,投 标 文 件 中 需 提 供 相 应 承 诺 。(4)现 场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必 须 参

16、加 每 次 工 程 例 会 ,因 故 不 能 到 工 地 或不 能 参 加 例 会 ,应 提 前 24 小 时 向 甲 方 请 假 并 在 获 得 批 准 后 方 可 缺 席 。 (5)乙 方 委 派 的 上 述 人 员 均 为 乙 方 代 表 ,按 以 下 要 求 行 使 合 同 约 定 的 权 力 ,履 行 合 同约 定 的 职 责 :A按 经 批 准 的 土 壤 治 理 设 计 方 案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施 工 方 案 )、进 度 计 划 组 织 工 程 施工 ,对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进 度 负 责 ;B乙 方 的 要 求 、请 求 和 通 知 ,以 书 面 形 式

17、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驻 施 工 现 场 代 表 签 字 盖 章后 送 交 甲 方 代 表 ,甲 方 在 回 执 上 签 署 姓 名 和 收 到 时 间 。(6)联 系 单 、通 知 等 签 收 代 表乙 方 指 派 现 场 材 料 员 作 为 本 工 程 中 联 系 单 、通 知 等 材 料 的 签 收 代 表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的 ,乙 方 不 得 变 更 。如 确 需 变 更 的 ,乙 方 需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甲 方 同 意 后 才 能 变 更 。第 7 页 共 18 页六 、甲 方 职 责甲 方 应 按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要 求 完 成 以 下 工 作

18、 :6.1 甲 方 负 责 召 集 清 运 现 场 (污 染 点 区 域 )相 关 单 位 就 施 工 现 场 的 接 水 、接 电 、市 政 排水 、等 相 关 协 调 工 作 。帮 助 乙 方 协 调 周 边 单 位 及 居 民 关 系 。6.2 甲 方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乙 方 费 用 。6.3 负 责 验 收 工 作 ,审 核 乙 方 申 报 的 本 工 程 检 测 单 位 ,及 时 与 上 级 管 理 部 门 、审 批 部门 沟 通 协 调 。6.4 如 实 施 中 涉 及 到 地 下 管 线 等 障 碍 物 ,协 助 乙 方 到 有 关 部 门 办 理 相 关 审 批 手

19、 续 。6.5 负 责 办 理 现 场 技 术 变 更 及 超 出 评 估 报 告 的 工 程 量 确 认 。七 、乙 方 职 责7.1 严 格 按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方 案 及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要 求 开 展 施 工 。7.2 乙 方 编 制 详 细 的 土 壤 治 理 方 案 、编 制 污 染 场 地 工 程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包 括 安 全 措 施 ),报 甲 方 组 织 评 审 ,但 甲 方 对 该 方 案 的 评 审 不 降 低 或 免 除 乙 方 责 任 ,乙 方 需 要 对 治 理 方 案的 可 行 性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7.3 乙 方 深 化 的

20、施 工 设 计 方 案 、施 工 图 ,通 过 专 家 论 证 ,并 报 工 程 监 理 、环 境 监 理 同 意后 ,方 可 施 工 。7.4 按 合 同 工 期 要 求 编 制 详 细 的 总 进 度 计 划 和 月 度 进 度 计 划 。7.5 项 目 部 管 理 人 员 须 参 加 各 类 施 工 协 调 、配 合 会 ,服 从 甲 方 及 监 理 人 (如 有 )现 场 总协 调 做 出 的 决 定 。7.6 乙 方 治 理 工 程 范 围 内 的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由 乙 方 负 责 ,对 已 完 工 程 被 毁 损 ,或 滞 留 的 家 具 、陈 设 等 被

21、 盗 或 毁 损 的 ,由 乙 方 承 担 责 任 。第 8 页 共 18 页7.7 乙 方 承 包 的 工 程 完 工 交 付 总 承 包 人 之 前 ,乙 方 应 做 好 已 完 工 程 保 护 工 作 ,甲 方 对已 完 工 程 保 护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应 按 甲 方 要 求 采 取 相 应 保 护 措 施 。7.8 乙 方 没 有 按 合 同 要 求 完 成 工 作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的 ,责 任 由 乙 方 负 责 。7.9 乙 方 负 责 清 运 现 场 、清 运 途 中 及 处 置 场 地 的 施 工 组 织 ,安 全 防 护 和 应 急 措 施 ,严 格遵 守

22、 相 关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落 实 安 全 措 施 ,防 止 造 成 二 次 污 染 和 扰 民 事 件 的 发 生 。7.10 乙 方 应 制 定 土 壤 运 输 专 项 措 施 ,满 足 污 染 土 壤 运 输 要 求 。7.11 乙 方 负 责 协 调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对 本 项 目 工 程 实 施 的 监 督 管 理 ,完 成 本 工 程 验 收 。7.12 乙 方 负 责 处 理 污 染 土 壤 清 运 、存 放 及 原 位 和 异 位 处 置 中 引 起 的 外 部 因 素 干 扰 影响 等 ,并 自 行 承 担 因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7.13 乙

23、方 在 修 复 过 程 中 ,发 现 现 场 与 定 量 报 告 、招 标 文 件 不 符 ,应 及 时 报 监 理 、业 主进 行 确 认 。7.14 乙 方 在 自 检 合 格 的 基 础 上 ,及 时 提 出 验 收 申 请 ,乙 方 必 须 配 合 验 收 单 位 开 展 验 收工 作 。7.15 乙 方 应 对 本 工 程 的 安 全 负 全 责 。八 、工 程 质 量8.1 污 染 场 地 治 理 工 程 实 施 后 ,修 复 后 土 壤 质 量 标 准 符 合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8.2 双 方 对 工 程 质 量 有 争 议 ,由 双 方 同 意 的 检 测 机 构 鉴

24、定 ,所 需 费 用 及 因 此 造 成 的 损失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双 方 都 有 责 任 由 双 方 根 据 责 任 分 别 承 担 。双 方 对 工 程 质 量 有 争 议 ,选择 检 测 机 构 达 不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甲 方 有 单 方 选 择 检 测 机 构 的 权 利 ,检 测 结 果 对 乙 方 有 约束 力 。第 9 页 共 18 页8.3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前 ,承 包 人 必 须 提 交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的 必 要 资 料 ,经 监 理 方 、承 包 方 共同 现 场 验 收 后 填 写 。对 需 验 收 而 未 验 收 就 进 入 下

25、一 道 工 序 的 ,承 包 方 每 次 需 向 发 包 方 支付 违 约 金 壹 万 元 ,且 甲 方 有 权 乙 方 重 新 开 挖 检 验 ,因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九 、安 全 施 工9.1 乙 方 由 于 违 反 安 全 操 作 规 范 ,被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处 罚 ,如 通 报 批 评 、警 告 和 罚 款 等 ,乙 方 承 担 一 切 责 任 。9.2 施 工 期 间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导 致 人 员 伤 亡 或 财 产 损 失 的 ,乙 方 承 担 一 切 责 任 。9.3 甲 方 、监 理 工 程 师 有 权 对 乙 方 的 安 全

26、施 工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发 现 有 违 反 安 全 施 工 情况 的 ,有 权 提 出 整 改 要 求 ,乙 方 须 按 要 求 进 行 整 改 。9.4 乙 方 必 须 严 格 做 好 对 周 边 环 境 的 保 护 工 作 ,设 计 方 案 中 必 须 对 环 境 保 护 提 出 要 求及 标 准 ,施 工 前 乙 方 需 向 甲 方 提 交 环 境 保 护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经 甲 方 认 可 后 方 可 施 工 。9.5 乙 方 应 配 备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全 面 负 责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施 工 。9.6 合 同 签 订 时 ,乙 方 应

27、与 甲 方 签 订 安 全 施 工 责 任 书 ,作 为 本 合 同 附 件 。十 、污 染 场 地 现 场 施 工 竣 工 验 收10.1 污 染 场 地 现 场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20 日 ,乙 方 须 撤 出 所 有 施 工 人 员 ,自 费 将 本工 程 范 围 内 所 有 设 施 设 备 、设 备 基 础 、临 时 用 房 、硬 化 地 坪 、建 筑 垃 圾 、剩 余 建 筑 材 料 等全 部 拆 除 、清 理 出 场 ,并 将 工 程 移 交 甲 方 ,如 乙 方 未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及 时 清 理 完 毕 并 将 项 目交 付 甲 方 的 ,视 为 乙

28、方 放 弃 留 置 在 现 场 内 的 全 部 设 备 设 施 、建 筑 材 料 及 其 他 物 品 的 权 益 ,甲 方 有 权 代 为 拆 除 、清 理 、处 置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及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如 甲 方 未 采 取拆 除 、清 理 等 措 施 的 ,则 从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场 地 清 理 及 交 付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乙 方 按 合 同 总价 的 万 分 之 五 日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因 逾 期 交 付 工 程 给 甲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乙 方 应一 并 赔 偿 ;同 时 ,乙 方 移 交 所

29、有 竣 工 工 程 之 前 ,甲 方 有 权 拒 绝 结 算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第 10 页 共 18 页10.2 乙 方 完 成 承 包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工 程 后 ,向 甲 方 提 交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同 时 根 据 国家 与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相 关 档 案 管 理 规 定 及 备 案 要 求 ,提 交 完 整 的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4 套 ,甲 方组 织 乙 方 、监 理 单 位 、验 收 单 位 进 行 验 收 。10.3 甲 方 收 到 乙 方 提 交 的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及 验 收 资 料 后 15 天 内 组 织

30、验 收 及 审 查 ,认 为 项 目 (包 括 工 程 节 点 )尚 不 具 备 竣 工 验 收 条 件 或 乙 方 提 交 的 验 收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有 权不 组 织 验 收 ,直 至 项 目 符 合 竣 工 验 收 条 件 或 验 收 资 料 完 整 。若 项 目 验 收 时 ,竣 工 验 收 资 料尚 不 完 整 ,或 不 完 全 符 合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的 ,项 目 验 收 通 过 后 ,乙 方 仍 应 按 要 求 提 交 完 整 的符 合 要 求 的 全 套 资 料 。10.4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通 过 的 ,以 实 际 通 过 验 收 之 日 为 工 程

31、实 际 竣 工 日 期 ;工 程 经 整 改 后验 收 通 过 的 ,以 整 改 后 通 过 验 收 之 日 为 工 程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10.5 工 程 验 收 通 过 后 10 日 内 ,乙 方 向 甲 方 移 交 尚 未 提 交 完 毕 的 工 程 资 料 ,乙 方 未 移交 的 ,甲 方 有 权 拒 绝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且 乙 方 每 逾 期 移 交 一 日 ,按 合 同 总 价 的 万 分 之 五 向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十 一 、污 染 土 壤 质 量 修 复 验 收乙 方 完 成 承 包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修 复 工 程 后 ,向 甲 方 提 交

32、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同 时 提 交 完整 的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4 套 ,由 甲 方 组 织 乙 方 、环 境 监 理 单 位 等 单 位 进 行 验 收 。按 照 下 列 要 求 审 查 修 复 工 程 报 告 和 环 境 监 理 报 告 :11.1 施 工 单 位 是 否 按 图 施 工 ,污 染 土 壤 挖 掘 、污 水 处 理 排 放 、污 染 土 壤 运 输 、污 染 土壤 修 复 过 程 中 的 二 次 污 染 防 控 情 况 。11.2 本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约 定 为 不 低 于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技 术 标 准 。十 二 、其 他 要 求12.1 施 工 过 程 中 若 遇 到 降 雨 情 况 ,需 要 有 以 下 防 护 措 施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