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附件 1上海市企业统计信用状况认定标准信用状况 认定标准 备 注统计守信企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三)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四)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五)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2 -统计信用异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一)未按照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二)未按照国
2、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三)迟报统计资料;(四)统计资料报送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迟报统计资 料” 是指在一个自然年内 发生 1 次 迟报统计资料。统计一般失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低,违法数额较小;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 统计检查;1.“提供不真 实统计资 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 比例较低,违法数额较小”是指:微型单位差错数额占应报 数额 20%以上不 满 80%;小型单位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 15%以上不满 70%;中型单
3、位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 10%以上不满 60%;大型 单位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 5%以上不满 50%;个体- 3 -(三)多次迟报统计资料; (四)被统计机构行政处罚后,一年内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行公示。工商户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 25%以上不满 90%。2.“拒绝、阻碍统计调查、 统计检查” 是指在一个自然年内发生 1 次对统计调查、统计检查采取不予配合、拖延、阻碍。3.“多次迟报统计资 料 ”是指在一个自然年内发 生 2 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违法数额较大; (三)拒绝、阻碍
4、统计调查、 统计检查,情节严重;(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 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1.“提供不真 实统计资 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 比例较高,违法数额较大”是指:微型单位差错数额占应报 数额80%以上;小型单位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 70%以上;中型单位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 60%以上;大型单位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 50%以上;个体工商户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 90%以上。2.“拒绝、阻碍统计调查、 统计检查,情节严重”是指:在一个自然年内发生 2 次以上对统计调查、统计检查采取不- 5 -(五)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予配合、拖延、阻
5、碍;或者,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3.“有其他 严重统计违 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2)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1 年内被责令改正 3 次以上;(3)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1 年内被责令改正 3 次以上;(4)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5)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6)在接受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时,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7)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两年内经统计行政处- 1 -罚后再次实施统计违法行为;(8)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9)有其他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严
6、重统计违法行为。- 6 -附件 2上海市统计局统计信用管理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上海市统计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局将对你单位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信息采集,对你单位统计信用状况进行认定。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将通过“ 上海统计” 网站等公共平台予以公开,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供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在各种评比表彰、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市场监管、质量安全监管和行政许可等环节查询使用。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将推送至金融、工商等联合惩戒部门,并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及
7、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实施联合惩戒。- 7 -附件 3统计信用状况认定决定书沪统信认字 号名 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 定 代 表 人(主 要 负 责 人 )地 址违法事实认定理由认定依据信用状况认定意见经审核,认定为 。 (盖章)年 月 日申诉权如 对 本 统 计 信 用 状 况 认 定 决 定 不 服 ,可 于 收 到 本 决定 书 之 日 起 七 日 内 向 我 局 进 行 陈 述 、申 辩 ,也 可 以 于 收 到本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向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国 家 统计 局 申 请 复 议 ,或 者 于 六 个
8、 月 内 依 法 向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注 :本 决 定 书 一 式 两 份 ,副 本 送 达 相 对 人 ,正 本 认 定 机 构 存 档 。- 8 -附件 4统计信用管理流程图(一般及严重失信类)统计执法统计信用状况认定统计信用状况认定决定书报批、签发送达统计信用状况认定决定书公 示 统 计 一 般 、严 重 失 信 企 业 信息公示期满移除失信企业信息自作出认定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自 作 出 认 定 决 定 之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内公示期一年公 示 期 间 整 改 到 位 、 提 出 申请 经 核 实 , 可 提 前 移 除 , 公示
9、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6个月公 示 期 间 整 改 不 到 位 被 查实 , 公 示 期 限 延 长 至 2年公 示 期 间 再 次 发 生 违 法 行 为 被查 实 , 自 查 实 之 日 起 公 示2年自 认 定 理 由 生 效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内发放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责令改正通知书统计执法流程发放 统计信用管理告知书不满足统计信用状况认定条件管理流程结束- 9 -附件 5统计信用信息汇总表单位: 统计局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计信用 状况 地 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直接责任 人员 认定理由统计信用状况认定决定书文号认定机构 认定日期 公示日期 公示期限注:本表统计信用状况栏填写统计信用状况代码。 (统计一般失信企业代码:01;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代码:02.)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填 表 人: 填 表 日 期 :- 10 -抄送: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上海市社会信用建设办公室上海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8 年 9 月 1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