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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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规划许可程序 .3第三章 许可的变更、延期和撤回 .6第四章 批后管理 .7第四章 监督检查 .8第五章 附则 .10第一章 总则第 1 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我市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宜居城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镇规划编制办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村庄规划管理的地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规划许可,适用本规定。在村庄规划管理的地区范围内使

2、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管理的地区范围内工程建设的要求进行规划许可。涉及村庄规划管理的地区范围内连片改造的,应纳入城市更新管理体系,并按照城市规划管理的地区范围内工程建设的要求进行规划许可。在历史文化名村、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乡村建设的,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 3 条 【许可范围】在村庄规划管理的地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村民住宅、村民公寓、工业厂房、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等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条件的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设施农用地上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

3、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建设的,可不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第 4 条 【许可内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和许可有效期等,并附经审定的设计方案图纸。根据管理实际需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也可以包括对建筑风格、外观形象、色彩、建筑安全等的要求。第 5 条 【管理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各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管理区域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管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委托镇级人民政府核发,并由其负责批后监督检查和竣工规划核实。市城乡规

4、划主管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镇级人民政府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 6 条 【总体原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乡村建设活动应当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二章 规划许可程序第 7 条 【原有宅基地许可程序】村民住

5、宅使用原有宅基进行建设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一)申请人持以下资料向镇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土地使用证明文件;(3)申请人户籍证明;(4)房屋用地四至图(1:500 或 1:1000)(5)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附电子文件);(6)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二)镇级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据村庄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 8 条 【新增宅基地许可程序】村民住宅需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为建设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1)建设单位

6、或个人应持以下材料向镇级人民政府申请规划要求:(1)土地使用证明文件,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证明文件;(2)申请人户籍证明;(3)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镇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报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出具规划设计要求,规划要求应包括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要求。(2)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规划要求完成方案设计,并持下列材料向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土地使用证明文件,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证明

7、文件;(3)申请人户籍证明;(4)房屋用地四至图(1:500 或 1:1000)(5)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附电子文件);(6)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符合规划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 9 条 【其他许可程序】进行村民公寓、工业厂房、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镇级人民政府申请规划要求:(1)土地使用证明文件,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证明文件;

8、(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3)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镇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报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区城乡管理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出具规划设计要求,规划要求应包括建设用地位置、用地性质、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要求。(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规划要求完成方案设计,并持下列材料向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土地使用证明文件,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证明文件;(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附电子文件);(4)所

9、在村(居)民委员会、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符合规划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 10 条 【便民原则】各区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根据各区不同地域村民住宅特点,无偿向村民推荐设施完善、使用功能齐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样、体现地域和岭南特色,符合不同经济水平村民需要的住宅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村庄建设鼓励推广使用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不采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第 11 条 【批前公示】乡

10、村规划许可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10自然日,公示地点应同时包括政府官方网站、建设项目现场、村(居)委会和村民小组公告栏。第 12 条 【批后公布】乡村规划许可核发后应当在政府官方网站、建设项目现场、村(居)委会和村民小组公告栏予以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 10 个自然日。第三章 许可的变更、延期和撤回第 13 条 【许可变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建筑面积、高度、间距等确需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第二章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申请变更许可内容违反城乡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涉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姓名、地名等的变更,被许可人凭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11、直接向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的机关申请变更。第 14 条 【许可延期】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故在有效期内未取得施工许可或不能动工,需要延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 1 个月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续,延续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次数不得超过两次。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许可机关不得批准延期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且明确规定具Comment H1: 编制的放线材料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村庄规划调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许可内容与调整后的村庄规划不符;由于地质灾害(或地质灾害隐患)等自然原因,原

12、批准地块无法利用。申请延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延期申请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并说明申请延期的事由。第 15条 【许可撤回】由于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许可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撤回或变更已经生效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第四章 批后管理第 16条 【开工期限】被许可人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取得施工许可;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应当在一年内开工。逾期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自行失效。第

13、17条 【放线验线】进行村民公寓、工业厂房、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开工以前,持具有相应资质测绘单位的放线材料,向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和镇级人民政府申请验线。验线合格的,方可开工建设。村民住宅在原址上建设,或者土地权属界址点位保存完好,或者建设位置周边有显著参照物的,建设申请人应在施工前报告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级人民政府。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会同村民委员会实地确定建房用地四至范围和用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及室内外地坪标高,并签字背书;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

14、线,并在施工前持放线材料向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或者镇级人民政府备案。第 18 条 【开工公告】工程开工前,被许可人应当在工程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公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所有附图、附件复印件,接受社会监督。第 19 条 【规划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级人民政府申请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核实。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的,不予确认,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 20 条 【档案管理】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级人民政府按照档案法以及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案卷管理。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级人民政府应当如实记载业务审批过程中的各环节情况,形成格式统一、规范、内容完整的业务档案资料,并按照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负责统筹业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 21 条 【行政指导】 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镇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乡村规划管理制度,通过简化程序、联合审批等方式,方便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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