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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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附件 1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条 1 条 总则条 1 条 目的和依据 为鼓励和引导能源行业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形成良好的行业诚信氛围,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和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 年)等规定,结合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条 2 条 信用修复定义 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是指能源行业市场主体在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且消除不良影响后,向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由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对其失信信息进行相应调整的过程。调整后,该失信信息不再公

2、开披露或作为失信惩戒的依据。条 3 条 失信信息定义 本办法所称失信信息,是指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上归集和披露的,对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起负面影响的信息。条 4 条 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定义 本办法所称失信信息- 2 -认定单位,是指向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提供失信信息的信源单位,包括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能源行业相关协会等社会团体和能源行业市场主体。条 5 条 部门职责 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信用信息修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用修复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按照“谁认 定、谁 修复” 的原则开展信用修复的受理、确 认等工作。能源行业信

3、用信息平台运行单位(以下简称运行单位)负责根据信用修复确认结果,停止失信信息的公开披露,同时解除失信信息作为失信惩戒的依据。第二章 信用修复分类条 6 条 失信信息分类 失信信息包括以下类别:(一)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认定的能源行业市场主体违法失信信息;(二)能源行业相关协会等社会团体、能源行业市场主体认定并报送的,对相关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起负面影响的信息;(三)能源行业相关协会等社会团体、能源行业市场主体报送的其自身被其他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失信信息;(四)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交换的对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起负面影响的信息。- 3 -条 7 条 分类修复原则 针对失信信息类别,

4、实施分类修复:(一)对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信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二)对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信息,由能源行业相关协会等社会团体、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确认相关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后,及时在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更新;(三)对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信息,由能源行业相关协会等社会团体、能源行业市场主体按相应行政部门规定完成信用修复后,及时在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更新;(四)对于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信息,由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按照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更新情况,及时进行更新。第三章 信用修复条件条 8 条 通用修复条件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

5、)失信信息所涉及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失信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基本消除;(二)按要求作出信用承诺。条 9 条 具体修复条件 根据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 4 -为清单,失信信息分为轻微失信信息、较重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对应的信用修复条件如下:(一)对于轻微失信信息,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可予以信用修复;(二)对于较重或严重失信信息,自失信信息认定之日起满 1 年后,且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可予以信用修复。失信信息认定之日,是指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书、监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文书的出具日期。条 10 条 不予修复 有下列情

6、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直至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届满:(一)信用修复后 1 年内新产生的较重或严重失信信息;(二)因谎报瞒报事故、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恶意违反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列为严重失信的;(三)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四)依法依规不能予以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信息。第四章 信用修复程序条 11 条 提出申请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认为自身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向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或在- 5 -“信用能源” 网站提出申 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信用修复申请表;(二)信用承诺书;(三)经办人身份证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

7、证件、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委托代理的应提交委托代理书及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上材料书面申请的提交复印件,网上申请的提交扫描件。条 12 条 受理申请 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告知理由;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完整的应当及时受理。书面申请信用修复的,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受理后,应在1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上传至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条 13 条 审核决定 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信

8、用修复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时在 1 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上传至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条 14 条 信息处理 运行单位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对确认修复的失信信息完成信息修复标注及撤销信息公示,并不再作为信用惩戒依据,同时将信用修复信息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6 -条 15 条 黑名单退出对于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的,其失信信息完成信用修复后,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及时将其退出黑名单,运行单位对退出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应按程序解除联合惩戒。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虚假修复 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严格审核信用修复申请,对在申请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造成信用修复失当的,应

9、将其作为失信信息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第十七条监督与责 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市场主体不予信用修复或不按程序和时限办理信用修复的,应予以纠正;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第十八条异议与投 诉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对不予信用修复决定存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资料保存 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加强信用修复资料管理,将信用修复申请材料、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等资料存档备查,资料保存期为 5 年。第六章 附则- 7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月 日起施行。- 8 -附件 1信 用 修 复 申 请 表名称 (法人单位名称或自

10、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身份证件号市场主体基本情况经办人 联系电话行政文书(文号)发文部门(单位)信息内容描述 年月 日,因* 行为被处以*处罚等。(可提供行政文书的打印件或复印件作为附件)拟申请修复的信息内容申请修复的信息类别轻 微失信较 重失信严 重失信申请信用修复的理由纠正或整改情况说明 (可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作为附件)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签字(单位盖章):申请日期:- 9 -附件 2信 用 承 诺 书根据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单位(自然人)承诺:(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二)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承诺不再发生违法失信行

11、为;(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四)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真实可靠;(五)产生违背承诺事项的,接受相关部门限期不予信用修复的管理规定。承诺人(法定代表人/自然人):承诺日期:- 10 -附件 3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注:此表一式 2 份,失信信息认 定单位、信用修复申 请人各留存 1 份。失信信息认定部门(单位)名称认定单位基本情况 经办人 联系方式市场主体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联系人 联系电话行政文书(文号)申请信用修复信息申请修复的信息内容修复条件认定情况1.是否履行完毕行政决定明确的责任和义务。是 否 2.是否符合信用修复期限的要求。是 否 3.是否存在违背信用承诺的情况。是 否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意 见信用修复确认意见单位(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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