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务指南编号:23017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发布日期:2018年7月实施日期:2018年7月发布机构:北京海关1 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2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八)“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办理。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3、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9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27号、235号、240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等为实施依据。五、申请条件:(一)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3.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二)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2.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
4、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3.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1000平方米;4.物流中心为储罐的,容积不低于5000立方米;5.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联网;6.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4(一)首次申请。1.申请书;2.物流中心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前款所列材料需加盖企业
5、印章。(二)延续申请。保税物流中心(A型)延期申请书。(三)变更申请。1.保税物流中心(A型)变更申请书;2.物流中心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仅需在变更物流中心地址和仓储面积/ 容积时提供)。(四)注销申请。经营企业出具的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销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对保税物流中心库存货物的处理情况)。八、办理流程:(一)物流中心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1.企业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由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2.企业自直属海关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由主管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 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3.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
6、由直属海关向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 记证书;4.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5收的,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二)物流中心的延续。1.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2.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由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3.直属海关对审查合格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准予延期3年,并换发或签注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三)物流中心的变更
7、。物流中心需变更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容积)等事项的,主管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后,报直属海关审批。(四)物流中心的注销。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由物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A 型)注册登记证书。九、办结时限:主管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直属海关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十、收费标准:不收费。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一)直属海关关于准予设立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通6知;(二)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十二、受理机构:北京海关。十三、决定机构:北京海关。十四、数量限制:
8、无数量限制。十五、申请接收:详见北京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十六、办理方式: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 栏查询“海关法规、最新署令及最新公告”(网址http:/ 。二十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详见北京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 12360”热线。二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详见北京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 12360”热线或通过海关行政 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查询(网址:http:/pre 型)设立审批”行政审批流程图;2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填制说明、填写示范、错误示例和常见问题解答。附件1“保税物流中心(A 型)设立审批”行政审批流程图8附
9、件2保 税 物 流 中 心 (A型 )申 请 书_海 关 :9我 单 位 拟 设 立 _保 税 物 流 中 心 (A型 ),愿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对保 税 物 流 中 心 (A型 )的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接 受 海 关 监 管 ,承 担保 税 物 流 中 心 (A型 )经 营 企 业 的 法 定 责 任 和 义 务 ,按 照 规 定向 海 关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请 予 审 查 批 准 。附 :保 税 物 流 中 心 (A型 )申 请 事 项 表申 请 单 位 (印 章 ):申 请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名 ):年 月 日(申 请 书 样 式 说 明 :A4大 小 ,标 题 字 为 方 正 小 标 宋 GBK二 号 ,内 容 字 体 为 方 正 仿 宋 GBK三 号 )10保税物流中心(A 型)申请书填制说明空格内依次填写:1.主管海关名称;2.拟申请设立的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名称;3.申请单位(印章):加盖保税物流中心(A型)申请单位的行政印章;4.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保税物流中心(A型)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5.年月日:填写正式递交保税物流中心(A型)申请书的具体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