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结合学校发展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第二章 学分制的教学安排第二条 学校专科标准学制为 3 年,每学年设置两个学期。第三条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在保留有正常学籍的条件下,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期限,延长在校学习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2 年。第四条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
2、分和总学分者,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可提前毕业。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指导性文件,教- 2 -学进程原则上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教务处提出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性要求及日程安排,相关系(部)组织讨论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草案,经系(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查、学校教学委员会审定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实施;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应在制定学期执行教学计划前两周由专业教研室提出申请,经系(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查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根据专业发展和就业需求的变化,由系(部)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查,经主管校长批准,可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
3、修订,教务处也可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政策的要求,安排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系(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提出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草案,经教务处审定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实施。第七条 在制定、调整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同时,各系(部)应制定出专业学习指南和相关课程的基本要求和课程标准;同时应写出各自开设的选修课的课程简介,以便学生选课。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理论课程分为必修课程、限定选修课程和非限定选修课程三大类。- 3 -实践课程均为必修。第三章 学生选课程序第九条 学生应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合理安排学习计划和学习进程。第十条 学生选课应先修
4、先行课程,再修后续课程。同一课程理论和实验(实训)分别开课的,应同时修读。第十一条 必修课按人才培养方案进程修读,学习成绩优秀(学期平均绩点(加权平均成绩)90 分以上)者,经本人申请,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可跨年度提前修读或跨专业选修有关课程。第十二条 学生可结合自身特点、志趣,在选修课程范围内,灵活自主地选择修读课程。学生需参加选修课程的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取选修课学分,成绩不合格或未参加考试、考核者,所修课程不计学分。第十三条 学生因身体原因不能修读体育课的,需持学校医务所证明,经学生所在系(部)审核、体育教学部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由体育课转修保健课,参加指定的体育锻
5、炼,经考核合格,取得体育课学分。第四章 成绩考核及学分的获取第十四条 成绩考核- 4 -理论课程理论课程考核分集中考核和随堂考核两种方式,两种课程(考核)的教学质量要求相同。集中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原则上每学期集中考核课程门次不超过 4 门。集中考核课程总成绩按 100 分评定,平时成绩占 20,考试成绩占80(注:卷面成绩低于 50 分者,不计平时成绩, )。随堂考核课程原则上学校不印制试卷安排考试,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内容评定成绩,总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评定。成绩评定可依据学生平时出勤情况、作业完成情况、课堂提问情况、实验(实训)完成情况和随堂测验情况综合评定;也可以试
6、卷考核形式评定。实践课程毕业设计总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评定;成绩评定要考虑学生平时表现(20%)、毕业论文(30%)、答辩成绩(50%)综合评定(注:毕业答辩成绩低于 30 分者,不计平时成绩和毕业论文成绩)。其它实践课程总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评定;成绩评定要考虑学生平时表现(25%)、实验(实训、实习)- 5 -报告或成品质量(50)、测试(25)综合评定。学生应按时参加相关教学环节(含理论课程和实践环节)的学习,对于缺课时数达到该教学环节总时数二分之一及以上者或缺交作业、实验(实训、实习)报告等达到总数三分之一者,应取消学生该教学环节的考试考核资格;
7、获得学校统一组织报名考试的下列证书之一者,自获得证书之学期起,其后续成绩可免试登录;或参加学校每学期进行的英语课程考试(考核),按其考试考核(考核)的成绩进行登录。获得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证书(425 分及以上)者,成绩按 98 分或“ 优秀” 登 录;获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证书(425 分及以上)者,成绩按 95 分或“ 优秀” 登 录;获得河南省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 A 级证书(60 分及以上)者,成绩按照考试成绩登录。参加学校认可的专业技术等级考试或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证书的学生,其成绩登录按学校关于全面开展学生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和关于职业资格证书与普通学历教育互通课程规定的通知
8、执行。第十五条 学分是用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自动获取相应学分。理论课程:学分数课内总学时/15;实践课程:学分数教学周数;- 6 -课程学分数分别按课程所在学期课时计算,四舍五入取整,最小计算单位为 1。第十六条 学期考核成绩学生学期考核成绩采用学期平均绩点(加权平均成绩)制,是学生学习量和质的综合指标,作为提前修读有关课程、学生评定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评选优秀毕业生等的重要依据之一;学期平均绩点(加权平均成绩)根据学生课程成绩和课程学分计算: 课 程 学 分课 程 学 分课 程 成 绩加 权 平 均 成 绩 )学 期 平 均 绩 点 (成绩按优
9、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评定的课程成绩应换算为百分制进行计算,换算标准为:优秀,90 分;良好,80 分;中等,70 分;及格,60 分;不及格,50 分。第五章 教学管理第十七条 补考与重修学生修读某教学环节内容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的前两周参加一次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成绩按 60 分(或及格)- 7 -登录;补考仍不及格者应予重修;课程重修学生,在重修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第 1314 周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重修申请,填写重修申请表,经系(部)同意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根据教学实际情况,予以安排;参加重修的学生,应该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并根据教学安排的实际情况,调整好本学期课
10、程的学习和重修内容的学习;课程经过第一次重修,考试不合格的学生,可顺延至第二年的重修,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仍无法取得该教学环节学分者,将不再安排重修;旷考或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没有正常补考资格,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系(部)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可以进行重修。第十八条 缓考学生因病(需持校医务所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需提前向所在系(部)提交申请,经系(部)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可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只能参加低一年级相同学期该课程的考试(不得参加同年级补考),缓考成绩不及格者,参加低一年级正常补考;应参加而未参加缓考的学生,必须对未获得学分的课程进行重修。第十九条 免修- 8
11、 -学习成绩优秀(学期平均绩点(加权平均成绩)在 90 分以上)的学生,通过自学掌握课程的基本要求,可于该课程考试前3 周,申请该课程的免修考试。经开课教研室审查同意,课程所属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可安排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在 85 分及以上者,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否则,必须参加正常修课;政治课、军事理论及实践课程不得申请免修;经学校统一组织报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分数在 425 分及以上,或获得河南省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 A 级证书的学生,可免修后续英语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专业技术等级考试或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证书的学生,由相关教学系(部)确认,免修课程按
12、关于全面开展学生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和关于职业资格证书与普通学历教育互通课程规定的通知执行,获得相应学分。第二十条 试卷成绩查询学生如果对试卷成绩有疑问,可以申请查阅试卷,在开学第1 天写出查阅试卷申请交教务处,逾期不再受理。教务处将名单汇总,通知课程所在系(部),于开学第一周将查阅结果反馈给学生。第六章 学籍管理第二十一条 注册- 9 -新生入学需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需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一个月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经注册、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学生按录取专业和入学年度分班管理,配备班主任。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13、或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需按期返校,注册学籍,学籍注册由学生所在系(部)根据学生学习及缴纳学费情况组织实施。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十二条 学业警示学生一学期内未达到该学期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的 70者,学校给予学业警示;逐学期累计,未达到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的 95者,学校给予学业警示;教务处于补考结束一周内统计符合学业警示的学生名单,并将名单反馈至学生所在系(部),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填写学业警示单,通知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并索取回执。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学生休学期
14、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一学期总- 10 -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一学期请假、缺课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因伤病休学者,需持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建议休学证明,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经系(部)审查同意,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第二十四条 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学生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或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在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者,取消复学资格。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第二十五条 留级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审批应予留级。学生在一学年内未达到该学年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的 60%者;逐学年累计,学生未达到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的 85%者;第二十六条 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