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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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茂名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

2、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2制。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协助院长管理学校的财经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和分管财务院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第七条 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八条 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

3、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第九条 学校年度 财务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各单位(部门)申报的部门预算,采用“零基预算法” 编 制预算草案,采用“两上两下”的 编制程序, 经学校预算委员会审核、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正式发文,财务处组织实施。第十条 学校年度 财务预算按经费性质与管理特点分为一般事业经费收支预算、专项经费收支预算和基建设备收支预算三部分;按学校内部管理要求分为学院统管经费和部门包干经费分类控制;年度财务预算按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 2%安3排机动资金。第十一条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但根据学校预算实际运行情况确有需要

4、增减的,由部门或财务处提出申请,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核、预算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通过,财务处根据批复调整预算。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预算管理结果编制年度决算,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第四章 收入管理第十三条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具体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学校从市财政局取得的教育经费拨款、专项拨款及其他拨款等。(二)事业收入: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1.教育事业收入: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

5、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学校开展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横向科研收入和纵向科研收入等。4(三)上级补助收入: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十四条 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十五条 各项收入必须按照学

6、校票据管理办法使用合法票据,各部门不得自行印制收据进行收费。第十六条 学校各 项收入必须执行政府“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足额及时上缴国库,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第五章 支出管理第十七条 学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第十八条 学校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5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二)经营支出: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

7、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五)其他支出: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第十九条 学校把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第二十条 学校的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6规定

8、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二十二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支出,学校应开展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不得使用与本业务无关联的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二十五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学校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

9、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学校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单独反映。第二十六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市财税局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规定结转下一年继7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七章 专项基金管理第二十九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上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第三十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包

10、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和其他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用于学校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学生奖助基金:按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其他基金: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提取或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第三十二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8第八章 资产管理第三十三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三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

11、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学校另文制定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每年清理结算两次,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进行不定期和每年一次的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及时处理。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

12、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9际情况设置。第三十六条 对除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以外的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不计入学校支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全校的固定资产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报废、盘盈、盘亏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报批处理。学校另

13、文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在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无形资产在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法平均进行摊销。无形10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第四十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用

14、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第四十一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第四十二条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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