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_1353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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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为规范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维护“ 公开、公平、公正和 诚实信用” 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秦皇岛市交通基本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招标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及以上资金的的公路、水运、民航、地方铁路、场站、通讯等基础

2、设施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坚决打击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第二条 市局基建科负责指导和监管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和监理2单位招投标工作,制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规章制度,将投标单位的投标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职责受理、办理、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责任。第三条 项目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按照河北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需要进入秦皇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按规定进入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系

3、统,包括报名、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环节,同时接受招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第四条 招标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项目法人是经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授权,依法组建,享有建设项目权利,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法人。第五条 市局监察室依法对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等问题。第二章 招 标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市局基建科按照国家、省、市招投标规定程序组织招标代理比选、勘察、设计招投标工作,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单位。3第七条 设计文件批复后,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省、市招投标规定程

4、序组织施工和监理招投标工作,择优选择信用等级评价高、履约能力强、业绩好的施工和监理企业,将相关文件报市局基建科及市局监察室备案。重大项目(指标的3000万元以上)报送市级监察机关备案。第八条 项目法人发布招标公告前15日报市局基建科审批项目招标方案及招标文件,项目招标方案、招标文件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招投标。项目招标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计划工期、招标范围及拟划分的合同段、拦标价、招标方式及评标方法、申请人资格要求、招标工作安排等内容。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第十条 招标人应

5、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4第十二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

6、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十四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十五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

7、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第十六条 5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以电汇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单位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十九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8、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二十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6(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9、(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服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 )施工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 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科研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7(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项、第( 二) 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

10、上的;第二十二条 交通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第二十三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11、;(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六)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采取指定养护单位。8第三章 投 标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二十五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

12、标。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七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9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

13、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第三十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10(四

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第三十二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三条 开标工作由招标代理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有关监督部门人员参加,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同时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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