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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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科普能力建设,推动科普事业发展,提高全区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充分发挥科普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162020 年)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具有较为完善的科普基础设施条件,在某一科学技术领域内科普主题鲜明,科普宣传内容丰富, 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科普服务的场所。对全区科普工作具有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普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相关

2、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自治区科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通报。盟(市)科技局在职责范围内,协助自治区科技厅做好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科普活动。第二章 分类和条件第四条 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分为场馆类、非场馆类、传播媒体类、研发创作类等。 2 (一)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包括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二)非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依托各类特色资源建立的向公众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场地、设施等。主要包括:1、具有较强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地。包括动物园、植物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3、。2、将科技资源向公众开放的场地、设施。包括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其他组织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天文台(馆、站)、气象台(馆、站)、地震站(馆)、农业园区、科技种植养殖示范场所等。(三)传播媒体类科普基地,是指电台、电视台设有的科技类频道、常设的科技栏目,科技类网站、出版社、报刊等利用传播资源,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的媒体。(四)创作类科普基地,是指专门从事用于科普产品(展品、教具、展项)研发设计、科普作品创作、科普创意策划等的组织或机构。第五条 科普示范基地申报的基本条件: 3 (一)具有常年向公众开放和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的较完善的基础设施条件,并能够提供公众阅读和

4、赠送的科普教育文字、图片等资料和视频读物;(二)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和较高知名度,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具有鲜明的学科或技术科普主题,以及丰富多样的科普展示形式及内容; (三)具有健全的科普工作机构和完善的规章制度,至少配备 5 人以上专(兼)职的科普辅导员或讲解员,面向社会积极自主组织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特色明显,成效显著;(四)具有切实可行的科普示范基地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有稳定的科普经费投入用于组织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第六条 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按类别划分还应达到以下条件:(一)场馆类科普基地1科普场馆的建筑面积在 400 平方米以上,展厅面积占场馆建筑面积 50%以上,配备一定数量的

5、专职讲解或指导人员。2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 200 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 4 费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 20 天(含法定节假日),科技活动周、科普日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二)非场馆类科普基地1有专设科普展区,展示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或专有科普传播方式。2动物园、植物园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 200 天,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类种养殖场所等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 30 天,以上机构应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和活动内容。(三)传播媒

6、体类科普基地1具有旗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2拥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人员。3具有全区覆盖能力,其宣传资源 50%以上用于面向公众开展科普宣传,其中科技频道不低于 40%,科技栏目不低于60%。(四)研发创作类科普基地 5 1有明确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创作方向和年度研究开发、创作计划,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研发、创作条件。2具有专职研究开发、创作人员,每年投入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创作经费应达到 20 万元以上。第三章 认定与申报第七条 科普示范基地的认定工作坚持以科学普及、整合资源、突出特色、合理布局、打造精品、促进创新的原则。第八条 基地认定的程序:(一

7、)申报单位从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http:/)下载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申请表,据实填写并且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二)申报单位将填好的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申请表由所在盟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推荐意见后,一式五份及相关证明材料一份,书面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三)科普示范基地实 行 集 中 申 报 、 集 中 受 理 的 工 作 机制 , 原 则 上 每 年 认 定 一 次 。(四)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按年度评审计划组织开展年度科普示范基地评审工作; 6 (五)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成立由相关

8、专业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依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和专业评审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书面评审和实地评审;(六)评审结果经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后,对拟认定的科普示范基地进行 5 日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调研核实异议不实的,由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并向社会公布和颁发牌匾,并通报内蒙古自治区科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第九条 经认定的科普示范基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年底之前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年度报告。内蒙古科普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科技厅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两年组织专家对科普示范基地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

9、、确实不能发挥作用的基地,将取消其科普示范基地称号,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科普示范基地条件建设情况;(二)每年开展各类科普活动的情况;(三)获得奖励及培养科普讲解人员的情况;(四)组织青少年开展科普活动及示范带动情况;(五)其他工作情况。 第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综合专家的意见,形成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 7 等级。对评估不合格的科普示范基地,给予 2 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满后,进行再考核,再评估仍不合格的,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撤消其认定资格、收回授牌,并向社会公布。评估优秀的基地,自治区科技厅以后补助的形式给予经费,用于支持开展各类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第

10、十一条 申报单位在申报、评估等过程中,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自治区科技厅应当撤销科普示范基地的认定。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普条例自觉开展科普活动。(二)接受内蒙古自治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的业务指导,不断提高科普工作业务水平。(三)不断完善科普规划,不断提高科普基础设施、科普人才队伍建设以及科普服务水平。(四)积极配合自治区、盟市科普工作,参加自治区、盟市等各类科普活动。支持基层场馆和高校、科研院所、社区、农村、企业等开展科普工作。(五)主动开展科普活动,打造自主科普活动品牌,不断扩大科普示范基地的影响。(六)积极推动科普信息化建设,逐步利用互联

11、网或新媒体开展科普宣传,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做出贡献。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以及各推荐单位要加强对自治区科 8 普示范基地的工作指导,重视和关心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的建设与发展,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盟市科技局应制定盟市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每年统筹安排并支持辖区内科普示范基地的科普活动。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组织科普示范基地工作研讨、培训、交流等活动,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认定申 请 书申报单位名称(盖章):法人代表(签字):单位联系人:单位联系电话:单位电子邮箱: 9 申

12、 报 科 普 基 地 类 型 : 场 馆 类 科 普 基 地 非 场 馆 类 科 普 基 地 传 播 媒 体 类 科 普 基 地 研 发 创 作 类 科 普 基 地内 蒙 古 自 治 区 科 学 技 术 厅 编 制申报承诺书本单位了解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和申报认定流程,自愿申请申报成为“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 ,并做出如下承诺:一、在申报过程中将真实、准确地填报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申请书 ,并对该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二、为积极参与科学传播的社会公益事业,申请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并愿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所要求的认定材料,并按要求通过网络完成认定申请材料的上报工作。三、本单位相信认定机构及其委托的评审专家在内蒙古自 10 治区科普示范基地认定工作中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水平,并愿意由认定机构委托的专家进行认定评审。四、在被命名“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后,愿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电话等方式获得相关通知信息,积极承担科学知识普及的社会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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