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瓯瑞狮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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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福建建瓯瑞狮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建瓯瑞 狮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行注册名称:福建建瓯瑞狮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简 称“福建建瓯瑞狮村镇银行” 。英文名称:Fujian Jianou Ruishi Rural Bank Co.

2、,LTD.注册地址:福建省建瓯市万春一品 9-3#楼第三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第四条 本行是独立的企 业法人,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由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第五条 本行下设的支行、 办事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第六条 本行依法执 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行的经营 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3、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第八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2第九条 本行业务经营 与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第十条 经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本行经营范围是:(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从事同业拆借;(六)从事银行卡业务;(七)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九)提供保管箱服务;(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 注册资本第十

4、一条 本行注册 资本为人民币 8000 万元,由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额出资。第四章 党组织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本行设立中共建瓯市瑞狮村镇银行支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第十三条 设支部书记 1 名,必要时可设支部副书记若干名,其他支部委员若干名。董事长、支部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确定 1 名支部副书记(或支部委员)协助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支部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支部委员会。同

5、时,在必要时设立支部纪检小组。第十四条 本行支部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3(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行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二)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把党的领导嵌入到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经营发展战略、重要人事调整、重大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在董事会、经营层决策前经党组织前置讨论,有效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三)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建设高素质干部人才队

6、伍。(四)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指导和推动高级管理层落实董事会的决策事项;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五)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六)加强本行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本行改革发展。(七)支持本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支持和促进本行依法合规经营。(八)遵守本章程,维护出

7、资人利益、客户利益、银行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九)支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董事会决策本行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本行支部委员会及上级党委的意见。第五章 股东第十五条 本行唯一股东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村镇银行投资入股的条4件。第十六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承认并遵守本行章程、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一次性缴纳股款,严格履行出资义务,使用自有资金入股,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 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按规定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四)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8、形外,不得退股;(五)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行股权;(六)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七)及时、完整、真实地向本行董事会报告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八)应当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 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履行相应职责;(九)承诺积极支持本行坚守服务“三农” 市 场定位,优先加大“三农” 、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加 强“ 三农”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新,改进和提升“ 三农” 、小微企 业金融服务水平;(十)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

9、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十一)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本行利益行为的股东,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十二)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七条 本行股东应 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第十八条 本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

10、持股比例合并计算。5第十九条 本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得与本行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本行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条 主要股东 是指能够直接、 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本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重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派 驻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 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 本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二)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

11、声明;(四)对本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五)拒绝或阻碍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七)其他可能对本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第二十二条 本行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监 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第二十三条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

12、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本行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 本行对 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本行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五。6本行的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为金融机构的,本行与其开展同业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关于同业业务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本行主要股 东应当及时、准确、

13、完整地向本行报告以下信息:(一)自身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二)入股本行的资金来源;(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及其变动情况;(四)所持本行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五)所持本行股权被质押或者解押;(六)名称变更;(七)合并、分立;(八)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九)其他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变化或导致所持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第二十六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家,或控股商 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家。根据国务院授权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投资主体、银

14、行业金融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主体入股商业银行,以及投资人经银监会批准并购重组高风险商业银行,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第二十七条 本行股东质押其持有的本行股权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关于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的利益。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二十八条 本行设 董事会,成 员为三人,由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定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本行董事应具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任职资格审查。7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本行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向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二)执行福

15、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决定;(三)审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六)制订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制订本行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八)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解聘行长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行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副行长、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管理本行股权相关事务,并对本行股权事务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十一)本行章程规定和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

16、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三十一条 本行董事长由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后履行职责。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四)向董事会提名本行行长人选;(五)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全权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督促、检查股权管理制度的执行,是处理本行股权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8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违反本行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

17、履行其职权。第七章 监事第三十五条 本行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董事长、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尽职情况; (二)对违反法律、法规、本行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层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行为损害本行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予以纠正;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可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认为 必要时,可列席本行高级管理层会议;(五)组织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 (六)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与业务活动; (七)组织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八)核对拟提交董事会的

18、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本行名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工作,费用由本行承担;(九)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对本行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和本章程,对本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的财产。(二)对本行承担不得逾越权限的义务;(三)不得从事损害本行利益的活动。 (四)监事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并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 行长9第三十八条 行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二)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19、本行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三)代表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交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四)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活动;(五)在本行发生挤兑等重大突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董事会报告;(六)其它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由行长行使的职权。第九章 经营管理第三十九条 本行以服务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经营宗旨,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四十条 本行贷款坚持小额、流动、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10%;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

20、的 15%。第四十一条 本行应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增强风险的识别、计量和管理能力,提高贷款质量。第四十二条 本行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和资产损失准备制度以及与风险资产规模相适应的资本补充制度。第四十三条 本行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本行实施审计与稽核。第四十四条 本行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第四十五条 本行会计年度为公历 1 月 1 日

21、至 12 月 31 日。10本行应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须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平监管分局备案。第四十六条 本行应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财务通则和财政部有关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四十七条 本行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年度会计报告和重大事项等相关信息。第四十八条 本行的税后利润根据国家税务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22、金。提取比例不低于税后利润(扣除第一项后)的 1O,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 50时,可不再提取。(三)提取一般准备。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 1%,用于弥 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四)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第四十九条 本行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 , 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时,以转增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 25%为限。 第五十条 本行除法定会 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十章 终止与清算第五十一条 本行因下列情形而 终止: (一)自行解散;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三)被依法撤销; (四)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五十二条 本行清算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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