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路北区农经局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处罚标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
2、材积计算不足 0.5 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 20 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10 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3 倍至 5 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 0.5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20 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10 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5 倍至 10 倍的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 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不足 20 株的,处以盗伐林木价值 3
3、 至 5 倍的罚款。2.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0.5 至 1.5 立方米或者幼树 20 株至 50 株的,处以盗伐林木价值 5 至 8 倍的罚款。3.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1.5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50 株以上的,处以盗伐林木价值 8 至 10 倍的罚款。2、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处罚标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
4、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 3 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 2 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 50 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2 倍至 3 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 2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50 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3 倍至 5 倍的罚款。超过
5、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细化标准: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树木,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 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不足 50 株的,处以滥伐林木价值 2 至 3 倍的罚款。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 至 6 立方米或者幼树 50 株至 200 株的,处以滥伐林木价值 3 至 4 倍的罚款。3.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6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超过 200 株的,处以滥伐林木价值 4 至 5 倍 4 的罚款。3、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
6、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违法所得金额在 1000 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2.违法所得金额在 1000 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4、毁坏森林、林木的处罚标准法律依据:(1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
8、、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 1 倍至 3 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 1 倍至 5 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
9、为,并按下列标准补种树木、处罚:1.毁坏林木 0.5 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 25 株以下的,补种毁坏株数 1 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 1 倍的罚款。2.毁坏林木 0.5立方米以上至 1 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 25 株以上 50 株以下的,补种毁坏株数 2 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 2 倍至 3 倍的罚款。7.毁坏林木 1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50 株以上的,补种毁坏株数 3 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 3 倍至 5 倍的罚款。5、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标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
10、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 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 2 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 50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 85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
11、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8 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细 化标准:按下列 标准处罚:1.(一)连续 2 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面积在 15 亩以下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 50%,未完成面积在 10 亩以下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 85%,面积在 50 亩以下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面积在 50 亩以下的。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 1 倍以下罚款。2.(一)连续 2 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面积在 15 亩以上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 50
12、%,未完成面积在 10 亩以上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 85%,面积在 50 亩以上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面积在 50 亩以上的。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6、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 反本条例 规定, 毁林采种或者违 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 1 倍至 3 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
13、木价值 1 倍至 5 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擅自开垦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 5 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 5 元以下罚款。2.擅自开垦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 3 亩以
14、下或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 5 亩以上 8 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 5元以上 8 元以下的罚款。3.擅自开垦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 3 亩以上或其他林地 8 亩以上的,处以每平方米 8 元以上10 元以下的罚款。7、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 经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 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至 30 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细化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下列的标准处罚: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
15、、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 2 亩以下的;或者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 1 亩以下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以上 15 元以下的罚款。2.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 2 亩以上 5 亩以下的;或者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 1 亩以上 2.5 亩以下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15 元以上 20 元以下的罚款。3.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 5 亩以上的;或者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 2.5 亩以上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20 以上 30 元以下的罚款。8、临时占用林
16、地预期不归还的处罚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 经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 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至 30 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细化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下列的标准处罚:1.临时占用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逾期不归还的面积在 2 亩以下的;或者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2 逾期不归还面积在 1 亩以下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以上 15元以下的罚款。2.临时占用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逾期不归还的面
17、积在 2 亩以上 5 亩以下的;或者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逾期不归还面积在 1 亩以上 2.5 亩以下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15 元以上 20 元以下的罚款。3.临时占用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逾期不归还的面积在 5 亩以上的;或者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逾期不归还面积在 2.5 亩以上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20 元以上30 元以下的罚款。9、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 反本条例 规定,未 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
18、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3 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擅自改变国家和省级公益林面积 50 亩以下的或其他公益林 100 亩以下林种的,处以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1 倍至 2 倍的罚款。2.擅自改变国家和省级公益林面积 50 亩以上的或其他公益林 100 亩以上林种的,处以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2 倍至 3 倍的罚款。10、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标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 反本法规 定,在禁猎区、禁 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
19、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细 化标准: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2.猎捕物属于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 4 倍以下的罚款。3.猎获物属于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 4 倍以上 8 倍以下的罚款。11、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标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