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华多元收益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七年十二月银华多元收益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1目 录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五、 基金财产保管 11六、 指令的发 送、确认和执行 13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6八、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18九、 基金收益分配 23十、 信息披露 24十一、 基金费用 25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8十三、 基金
2、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28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9十五、 禁止行 为 31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2十七、 违约责任 34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35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6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36银华多元收益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1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层法定代表人:王珠林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28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
3、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2220 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电话:010-58163000传真:010-58163090联系人:冯晶(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法定代表人:易会满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电话:010-66105799传真:010-66105798联系人:郭明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
4、;国内外结算;办理票银华多元收益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2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
5、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6、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银华多元收益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银华多元收益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3三、基
7、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现金、权证、股指期货
8、、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40;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9、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40;(2)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银华多元收益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4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
10、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1、 30%;(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12、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13)在开放期,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银华多元收益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5(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13、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8)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1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14、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2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15、值的 30%;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银华多元收益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6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2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交易,在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16、%,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22)本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23)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5%;除上述第(2) 、 (13) 、 (14) 、 (15)项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17、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
18、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银华多元收益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7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9、(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则为准。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20、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21、告中国证监会。银华多元收益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8(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
22、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由基金管理人要求相关责任人进
23、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此处所指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相同,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