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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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服务指南编号:23018保税物流中心(B 型)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7 年 11 月 1 日实施日期:2017 年 11 月 1 日发布机构:海关总署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一)“保税物流中心(B 型)设立审批”行政 审批服务指南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 型)设立审批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保税物流中心(B 型)设立、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办理。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设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 年 1 月 2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 年 7 月 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2、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 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13 年 12月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 2016 年 11 月 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 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05 年 6 月 23 日海关总署令第 130 号发布,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令第 227

3、 号修改)为实施依据。五、申请条件:(一)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 10 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 5 万平方米;2、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3、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4、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5、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 电子口岸 ”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 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

4、息共享;6、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7、符合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设立规划指导意见和2015-2017 年保税物流中心设立规划的通知(署加发字201551 号)相关要求。(二)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3、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一)首次申请1、企业申请书;2、审批事项表;3、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附可行

5、性研究报告);4、企业章程复印件;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7、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若提交载有 18 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不提交);8、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9、海关按规定须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前款所列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以供海关核对。(二)延期申请1、企业申请书;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3、海关要求的其他说明材料。(三)变更申请1、企业申请书;2、地级市以上地方政府意见书;3、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在变更中心地址、面积及所有权时

6、提供);4、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在变更中心地址、面积时提供);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6、海关须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以供海关核对。(四)注销申请1、经营企业出具的保税物流中心注销申请;2、保税物流中心(B 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B 型)注册登记证书;3、保税物流中心库存货物处理报告;4、海关须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以供海关核对。八、办理流程:(一)物流中心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1、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2、海关总署收到申请后提出办理意见并转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会审,达成一致

7、意见后由四部门联合批复;3、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 1 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按照规定进行审核验收;4、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 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B 型)注册登记证书,颁发标牌;5、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延期验收。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二)物流中心的变更。物流中心需变更名称、地址、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

8、关备案。(三)物流中心的延续。1、保税物流中心(B 型)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 3 年;2、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 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 30 日前向直属海关办理延期审查申请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3、直属海关对审查合格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准予延期3 年,并上报海关总署换发保税物流中心(B 型)注册登记证书。(四)物流中心的注销。1、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海关总署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标牌和保税物流中心(B 型)验收合格证书;2、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 1 年未开展业务的,视同撤回物流中心设立申请

9、。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标牌和保税物流中心(B 型)验收合格证书。九、办结时限:无特别说明的,直属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海关总署联合三部门接到材料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15 个工作日。十、收费标准:不收费。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一)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关于准予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 型)的通知(二)保税物流中心(B 型)注册登记证书;(三)保税物流中心(B 型)验收合格证书。十二、受理机构:各直属海关。十三、决定机构: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十四、数量限制:有数量限制。依据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关于印发保

10、税物流中心设立规划指导意见和2015-2017 年保税物流中心设立规划的通知(署加发字201551 号)。十五、申请接收:详见北京海关网站http:/ 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十六、办理方式: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 10 日内电话通知或告知申请单位,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文书)送达。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信息公开” 栏查询“海关法规 、最新署令及最新公告 ”(网址:http:/ 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二十、监督投诉渠道:详见北京海关网站http:/ 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二十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详见北京海关网站http:/ 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二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详见北京海关网站http:/ 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或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查询(网址:http:/pre 型)设立审批”行政审批流程图。2、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填制说明、填写示范、错误示例和常见问题解答。附件 1“保税物流中心(B 型)设立审批”行政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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