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流不停电电源(UPS)装置技术规范书中国电力工程顾问有限公司2001 年 2 月 北京交流不停电电源(UPS)装置技术规范书主编单位:东北电力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国电力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施行日期:2001 年 2 月2001 年 2 月 北京关于印发发电机变压器组保护、交流不停电电源、直流设备、计算机监控系统等十二本设备技术规范书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国电力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电力勘测设计标准化任务的安排,由华北电力设计院编制的微机型发电机-变压器组保护装置技术规范书 、 微机型启动/ 备用变压器保护装置技术规范书 、 微机型 500kV 变压器保护装置技术规范书 、 微机型 220kV 变压器保
2、护装置技术规范书 ;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公司编制的发电机变压器故障录波装置技术规范书 ;西北电力设计院编制的直流柜及充电装置(相控电源)技术规范书 ;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编制的直流柜及充电装置(高频开关电源)技术规范书 、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技术规范书 ;东北电力设计院编制的交流不停电电源(UPS)装置技术规范书 ;中南电力设计院编制的发电厂网络计算机监控系统技术规范书 ;西南电力设计院编制的500kV(330kV)变电所计算机监控系统技术规范书 、 220kV 变电所计算机监控系统技术规范书 等十二本技术规范书已完成报批稿并经专家评审。现批准印发。上述设备技术规范书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有限公
3、司负责解释和管理。以上设备技术规范书是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标准编制的,是发电厂、变电所设备招(议)标用技术规范书典型范本和指导性文件,可在具体工程设备招(议)标中参照使用。各单位在使用设备技术规范书的过程中要注意积累资料,及时总结经验,如发现不妥和需要补充修改之处请及时函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有限公司2001 年 2 月 12 日工程编号 工程交流不停电电源(UPS)装置技术规范书签署 编制单位: 年 月前 言为了加强设备管理和规范,指导设备招(议)标工作,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以电规自(1999)66 号文下达编制以下二次线设备技术规范书的任务:1. 微机型发电机-变
4、压器组保护装置技术规范书2. 微机型启动/备用变压器保护装置技术规范书3. 微机型 500kV 变压器保护装置技术规范书4. 微机型 220kV 变压器保护装置技术规范书5. 发电机变压器故障录波装置技术规范书6. 直流柜及充电装置(相控电源)技术规范书7. 直流柜及充电装置(高频开关电源)技术规范书8.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技术规范书9. 交流不停电电源(UPS)装置技术规范书10. 发电厂网络计算机监控系统技术规范书11. 500kV(330kV)变电所计算机监控系统技术规范书12. 220kV 变电所计算机监控系统技术规范书本设备技术规范书是上述设备技术规范书中的一本。这本设备技术规范书
5、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电顾发字20011 号文发布使用。本设备技术规范书编制单位为东北电力设计院,主编人:苗辉,校核人:毕延明,审核人:刘惠军。中国电力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先后组织召开了本设备技术规范书的编制大纲审查会和送审稿审查会。并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卓乐友、李京、陈志蓉完成最终的校审及统稿工作。本设备技术规范书是根据现行的有关标准编制的。适用于发电厂和变电所的交流不停电电源(UPS)装置的招(议)标和订货工作。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参照本设备技术规范书附录对规范书进行修改填写后,便可作为投标书.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即成为技术协议书,并作为订货合同的主要附件.本设备技术规范书按目前国内
6、常用的交流不停电电源(UPS)装置编写,列举了有关技术参数作为推荐值,具体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填写使用。各单位在使用中发现有不妥和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函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目 次1总则2技术要求3设备规范4供货范围5技术服务6买方工作7工作安排8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9质量保证和试验10包装、运输和储存附录 A:主要名词解释附录 B:UPS 系统图附录 C:主要技术参数(参考)11 总 则1.0.1 本设备技术规范书适用于发电厂和变电所的交流不停电电源(UPS )装置。它提出了 UPS 装置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1.0.2 本设备技术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
7、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卖方应提供符合本规范书和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1.0.3 如果卖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规范书的条文提出异议,则意味着卖方提供的设备(或系统)完全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如有异议,不管是多么微小,都应在报价书中以“对规范书的意见和同规范书的差异”为标题的专门章节中加以详细描述。1.0.4 本设备技术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卖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1.0.5 本设备技术规范书经买、卖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6 本设备规范书未尽事宜,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2 技术要求2.1
8、应遵循的主要现行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7260- 不间断电源设备NDGJ8-89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DL/T5004-1995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GB-50065-1994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3859.1-1993 半导体整流器基本要求的规定SDJ9-1999 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2.2 环境条件2.2.1 周围空气温度最高温度: 2最低温度: 2.2.2 环境相对湿度日平均值:
9、 月平均值: 2.2.3 海拔高度: m2.2.4 地震烈度: 度水平加速度: g垂直加速度: g2.2.5 防护等级:IP 2.3 工程条件2.3.1 工程概况发电厂:发电机变压器组:发电机容量: MW主变压器容量: MVA机组控制方式:DCS 控制变电所:主变压器或联络变压器:容量: MVA电压: kV变电所控制方式:计算机监控2.3.2 其他要求2.4 成套装置基本技术条件2.4.1 UPS 装置主要向下列负荷供电:DCS 或计算机监测、监控系统,锅炉安全监视系统、数字式电液调节器、汽轮机监视仪表,汽轮机旁路系统、电能计费系统以及其他自动和保护装置等。2.4.2 UPS 装置应由整流器、
10、逆变器、静态旁路开关、手动检修旁路开关、逆止二极管、旁路隔离变压器、旁路调压器和馈线屏等组成。2.4.3 UPS 装置应为三相输入、单相(或三相)输出,旁路输入电源为单相,直流输入由厂用(或所用)直流蓄电池供电。2.4.4 UPS 装置应满足在环境温度 040的条件下额定满负荷连续运行以及 50时额定满负荷运行 8 小时。32.4.5 卖方提供产品的所有仪表、开关、继电器、信号灯、端子排、熔断器、断路器应满足技术性能要求。2.4.6 接触器、继电器、熔断器、断路器等类似的设备应具有封闭的外壳,其安装应便于维护和检修。2.4.7 屏面布置在满足实验、运行方便的条件下,应适当紧凑,应采用柜式结构,
11、柜后设门。2.4.7 UPS 装置应具有如下的过负荷能力:负荷倍数 允许运行时间100% 长期125% 1 min150% 10 s2.4.8 UPS 装置应具有保护和限制功能以及自诊断功能。2.4.9 当 UPS 输入电源消失或整流器故障时,静态旁路开关切换时间不应大于 5ms。2.4.10 UPS 装置的系统平均故障间隔时间不应小于 250000 小时。2.4.11 UPS 装置逆变器输出应对旁路输入进行连续跟踪,以便在 UPS 输入电源消失或整流器故障时,将负荷无扰动地由逆变器切换至旁路电源。2.4.12 UPS 装置应有信号指示、报警及引出触点至发电厂 DCS、NCS、变电所计算机监控
12、系统或光字牌信号。2.4.13 UPS 装置应具有计算机通信接口(RS232C 和 RS485) 。2.4.14 当 UPS 装置为三相输出时,三相输出的不平衡度应达到 100%。2.5 成套装置基本技术参数2.5.1 UPS 型式:输入:三相输出:单相/(三相)2.5.2 UPS 输出逆变器输入电压(V) 逆变器额定输出 电压(V) 频率(Hz) 功率(kW) 4功率因数 连续额定运行最高环境温度() 最大电压变化(%) 最大频率变化范围(+Hz,-Hz) 最大谐波失真(%) 2.5.3 UPS 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 ) (h) 2.5.4 UPS 平均检修时间(MTTR) (h) 3 设备规范表 3.1 设备规范和数量序号 名称 型号 技术特性 数量 备注4 供货范围4.1 UPS 成套装置本体及其附属设备:整流器;逆变器;静态旁路开关;手动检修旁路开关;逆止二极管;旁路隔离变压器;旁路调压器;并联运行均流控制单元;监测仪表、控制开关及指示灯等;配电盘。4.2 盘间专用连接电缆。4.3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