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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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安化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共 90 项)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 施 依 据 实施主体 备注1 城市工程管线(含临时占用、挖掘)审批 行政许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 年国务院令第 198 号)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 年国务院令第 101)号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2、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城规划区2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00 号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城规划区3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12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1 项。建设部令2005第 139 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

3、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 20 日内作出是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城规划区2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 施 依 据 实施主体 备注4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行政强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101 号)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

4、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城规划区5对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拒不停工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湖 南 省 实 施 办 法 第

5、五 十 四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作 出 责 令 停 止 建 设 或 者 限 期 拆 除 的 决 定 后 , 当 事 人 不 立 即 停 止 建 设 或 者 逾 期 不 拆 除 的 , 建 设 工 程 所 在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责 成 有 关 部 门 采 取 查 封 施 工 现 场 、 强 制 拆 除 等 措 施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城规划区6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乱倒乱泼的处罚 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6、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01 号)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4.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 157 号)第十六条

7、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 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城规划区3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 施 依 据 实施主体 备注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8、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 200 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39 号)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00 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号)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 5 元以上 100

9、 元以下。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 5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 1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7 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垃圾或者渣土的处罚 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0、,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101 号)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 157 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

1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城规划区4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 施 依 据 实施主体 备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 139 号)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 第号)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

12、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 5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 5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 1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8 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01 号)第三十四条 有下

13、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3.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号)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 5 元以上 100 元以下。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城规划区9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01 号)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

14、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5.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号)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 5 元以上 100 元以下。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城规划区10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 行政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01 号)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 县城 县城规5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 施 依 据 实施主体 备注作遮挡、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挡外、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

15、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处罚 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号)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 5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 5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的罚款;有

16、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 1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01 号)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市管理

17、行政执法局划区11 擅自设置、张贴、散发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 号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18 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 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由工

18、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清除,清除费用由广告主承担,对广告主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 第 65 号)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 5 元以上 100 元以下。(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城规划区6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 施 依 据 实施主体 备注环境卫生的;. 第二十七条 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

19、,其罚款额度为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 5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 1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12 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101 号)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办法(省政府令 第 65 号)第二十六条 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城规划区13擅自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01 号)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2.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21、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号)第二十七条 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城规划区14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01 号)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湖南省实

22、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号)第二十八条 有条例第三十七条行为,应当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城规划区7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 施 依 据 实施主体 备注15擅自关闭、闲置、拆除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01

23、 号)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3.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 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

24、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 65 号)第二十七条 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第二十九条 有条例第三十八条行为,应当给予罚

25、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 5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被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赔偿。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城规划区16 擅自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处罚 行政处罚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 第 65 号)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 5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 1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城规划区8序号 事项名称

26、 类别 实 施 依 据 实施主体 备注17 擅自摆设摊点或者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 65 号)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 5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城规划区18 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城市生活垃圾

27、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 号)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1000 元的罚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城规划区19 未按规定配备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 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

28、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城规划区9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 施 依 据 实施主体 备注20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 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

29、%以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城规划区2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作业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 号)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000

30、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2.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3.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4.用于

31、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2.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3.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4.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5.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6.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7.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8.按照

32、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城规划区10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 施 依 据 实施主体 备注2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 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

33、,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城规划区23擅自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所收纳建筑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39 号)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

34、,处 300O 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 20O 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 3000 元以下罚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城规划区24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39 号)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城规划区25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或者违规处置建筑垃

35、圾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39 号)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城规划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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