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北京警察学院章程(审核稿)目 录序 言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第三章 机构与管理第四章 教师与职工第五章 学生、学员与校友第六章 经费与资产第七章 附则序言2北京警察学院前身是 1949 年 4 月成立的北平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公安学校,主要培养公安干部和预备警员。1981 年成立北京市人民警察学校,开展全日制中专学历教育,培养预备警员。1983 年成立北京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外语学院。1984 年将北京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外语学院改名为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开展成人公安高等专科教育,培养领导干部、在职民警和预备警员;同年成立北京市第二人民警察学校,开展在职民警中专学历教育,培养在职民警和预备警员。2
2、000 年北京市人民警察学校、北京市第二人民警察学校并入北京人民警察学院,扩大公安高等专科教育,逐步压缩中专教育。2004 年开始筹建公安高等本科教育。2006 年教育部批准,在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基础上建立北京警察学院,开展全日制公安高等本科教育,培养预备警员,开展在职民警训练。2007 年暂停本科教育,加挂北京市公安局警察训练总队牌子,主要承担在职民警训练任务。2012 年恢复公安高等本专科教育,承担培养预备警员和在职民警训练的任务。建校以来,学校几经变迁,始终坚持政治建校和从严治校方针,广大教职员工辛勤耕耘,培养了一批又一批公安专门人才,成为培养首都公安后备人才的摇篮、在职训练的主阵地、警务
3、理论与科技研究的基地,为首都公安事业传承发展做出了历史性贡献,被誉为“首都警官的 摇篮” 。实践 证明,公安教育是首都公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培养造就公安专门人才和提供智力支持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治校、自主管理、科学发展,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警察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北京警察学院,简称“ 北京警院”。英文译名为:Beijing Poli
4、ce College ,英文缩写是:BPC。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为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涧路 11 号。互联网地址是:。公安网地址是:www.jy.bj。第四条 学院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北京市公安局领导、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指导的独立设置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事业单位。第五条 学院承担公安专门人才培养、在职民警训练、警务理论与科技研究、文化传承创新的职责,为首都政治经济文化社4会发展和稳定服务。第六条 学院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夯实基础、稳步发展的建院思路,坚持政治建校、依法治校、特色立校、人才兴校、质量强校的办学方针,坚持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公
5、安实践紧密融合、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发展理念,坚持为首都公安事业培养公安应用型专门人才服务、为首都公安工作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服务、为首都公安重大保卫任务服务的办学宗旨。第七条 学院的办学目标是建设政治坚定、纪律严明、教育教学质量过硬、具有首都公安特色、高水平的现代警察大学。第八条 学院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专科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全日制的继续教育以及中外合作教育。适时开展研究生教育。第九条 学院坚持普通公安高等学历教育与在职民警训练双并重方针,立足首都公安警务创新与发展,坚持教学练战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按照实战导向培养具有忠诚的警魂、严明的纪律作风、过硬的警务能力的应用型专门人才。第十条
6、 学院根据首都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安队伍建设需要,确定办学规模和招生数量。5第十一条 学院设置法学、工学等学科门类,以公安学、公安技术等学科为特色和优势,突出首都公安特色。第十二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警察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人事、财务和重要事项的统一管理体制。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公安部内务、训练、纪律条令,实行严格警务化管理。第十五条 学院校训是“坚定、勤奋、求实、严明” 。学院校徽是以内外同心圆构型,蓝底白色。内圆由橄榄枝、盾牌、四角星花、礼堂、甬道喷泉和打开的书籍图案构成;内外圆之间由中英文校名和建校年份组成。学院校旗是长方形,红底黄字黄流苏。旗面居中自上而下印有
7、横式中英文校名。学院校歌是北京警察学院院歌。学院校庆日是每年的 4 月 26 日。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6第十六条 学院依法享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校园规划建设以及财务管理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院的权利是:(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二)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办学结构和修业年限,依法授予学位;(三)依据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安队伍建设需要,设置学科、调整专业,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四)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开展课程、教材、实验实训场所等教学条件建设;(五)编制、调整招生方案;(六)依法依规确定内部管理制度、教学和教辅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七)招录教职工,评聘教职工职务职级,建立学院
8、内部薪酬体系;(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备、任免领导干部;(九)按照管理权限决定奖励和处分;(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依托校局合作机制,推动首都警务创新与发展;(十一)开展与公安机关、公安院校、境内外有关大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交流与合作;(十二)管理、使用资产与经费;7(十三)依法享有的其他办学自主权。第十七条 学院依法履行以下办学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二)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公安实战、传承优秀公安文化等各项职能;(三)维护教职工、学生、学员的合法权益;(四)接受举办者、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教职工、学生、学员、校友及社会的监督和评议;
9、(五)依法接受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六)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 专业系和教研部,是学校直属基层组织。专业系和教研部的权利是:(一)制定、实施系部发展规划、教学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服务公安实战等活动;(三)组织开展学科、专业、课程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四)管理本部门教职工,提出考核、聘用、奖惩等意见;(五)学生教育与管理;(六)指导监督教研室开展工作;(七)使用、管理预算经费、实验实训场所和资产;(八)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权利。8第十九条 专业系和教研部的义务是:(一)接受学校的领导、指导和督导;(二)执行教育教学标准,保障质量;(
10、三)落实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四)维护本系、部安全稳定;(五)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第三章 机构与管理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警察学院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通过党委会议等制度,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党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党的公安事业合格接班人和公安应用型专门人才;(二)
11、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9拔、教育、培养、考核、任免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领导干部;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将政治建校、忠诚教育放在首位。维护学校
12、安全稳定,保障正确政治方向;(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七)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强化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党员发展和党员教育、培养、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警察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10称“ 学院 纪 委” ),是学校的党内 监督机构
13、,在学校党委和上 级纪委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建立所属单位的党的基层组织,开展相关党务工作。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院长领导、副院长协助分工负责的体制。院长是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各项职权,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职权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四)突出办学特色,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