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财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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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界首市财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一、行政审批 共 1 项(一)项目名称: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审批1、子项:无2、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

2、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3、实施对象:社会组织4、承办机构:界首市财政局会计股- 2 -5、前置条件: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3 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7、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3、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证书,送达。(5)事后监督责任:定期对代理机构及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作出撤销或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3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4、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在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4)在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7)违法收取费用的;(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二、行政处罚 共 5 项- 4 -(一)项目名称: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1、子项:无2、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

5、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财务、会计事项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处理活动。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制作、出具虚假鉴证报告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对相关人员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其资格证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

6、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5 -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

7、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1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

8、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 6 -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

9、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 3000 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 7 -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3

10、、实施对象: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单位和个人4、承办机构:界首市财政监督检查局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7、责任事项: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 ,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审查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对财政检

11、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8 -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二)项目名称:对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的处罚1、子项:无2、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13、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二)私设会计帐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

14、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 10 -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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