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专业统一考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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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 徽 省 2019 年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艺 术 专 业 统 一 考 试( 模 块 七 ) 皖 西 学 院 考 点 考试须知目 录考 试 情 况 说 明 1考 场 规 则 2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3考 生 诚 信 承 诺 书 5考 场 位 置 分 布 图 8考 场 安 排 表 141考试情况说明根据安徽省 2019 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专业统一考试实施细则文件精神,安徽省2019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模块七省统考将于 2018 年 11 月 25 日(周日)进行,皖西学院考点承担六安市、淮南市美术专业考生的考试工作。我校共计设置 173 个考场,分布

2、在外语楼、知行楼、教学楼、C 楼、D 楼、艺术楼。为了方便考生,现将考试相关信息予以发布。考试科目、时间安排:日期 时间 科目8:0011:00 素描11:1511:50 速写2018 年11 月 25 日14:0017:00 色彩特别提醒:1、学校交通方式:考试地点为皖西学院本部(六安市云露桥西,六安东站乘往西方向 12路公交车、六安南站乘往北方向 11 路公交车、六安西站乘往北方向 9 路公交车、六安北站乘往南方向 1 路再转乘 12 路公交车、六安火车站乘往北方向 11 路公交车到皖西学院本部下)。由于我校有多个大门,建议广大考生从学校正大门(南大门)进校。请广大考生注意考试时间,考前可

3、以先熟悉交通路线和考场周边环境,给赴考途中多留一点时间。千万不要迟到,迟到 15 分钟就不能进考场了。2、严禁携带手机等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摄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3、考试结束后颜料等污染物严禁倒入水池,统一倒入指定垃圾桶。4、招生咨询电话:0564-3305015 举报电话:0564-3306173。2安徽省 2019 年艺术类模块七省统考(皖西学院考点) 考场规则1.请考生于 11 月 24 日上午 12:00 前至皖西学院实地查看考场位置,11 月 24 日 12:00后各考区楼栋将进行封闭管理。2.考生要认真阅读、学习考场外张贴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4、教育部令第 33号)、考生诚信承诺书等有关内容。严格遵守考试规则和纪律,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3.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 7:00 到本人考场所在楼栋门前广场集合后由引导员引导进入考场,入场后对号入座,并将身份证、准考证放在指定位置,以备查对。4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5考生入场,除考试规定的用品和用具外,其它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手机等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数码相机等摄录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画板(画夹)上不准粘贴各种图案。6

5、考生领到试卷和答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粘贴本人条形码,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座位号等信息。凡漏贴、错帖条形码,漏填、错填信息或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遇试卷、答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7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8迟到 15 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次科目考试结束前 30 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9在答卷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考生必须按试题要求完成答卷,不得增加或减少考

6、试内容;严禁标画与试题无关内容;画作不得覆盖、污染条形码标签;要求写生的科目不得默画。试卷未明确说明的,完成后不允许在画面上喷洒任何固定液体。10.考试期间不允许上厕所。生病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上厕所,经核实后,须由同性监考员全程监督。11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准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准将试卷、答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严禁摄录考试有关内容。12. 素描、速写两场考试间隔期间,考生不得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设备。13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试卷

7、、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314考生必须遵守相应科目的有关规定。15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及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 33 号令)第五条 考 生 不 遵 守 考 场 纪 律 , 不 服 从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安 排 与 要 求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考 试 违 纪 :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

8、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 试 开 始 信 号 发 出 前 答 题 或 者 考 试 结 束 信 号 发 出 后 继 续 答 题 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 )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

9、为。第六条 考 生 违 背 考 试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应 当 认 定 为 考 试作 弊 :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 袭 或 者协 助 他 人 抄 袭 试 题 答 案 或 者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资 料 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 迫 他 人 为 自 己 抄 袭 提 供 方 便 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

10、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4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

11、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 科 目 的 考 试 成 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 加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的 , 当 次 考 试 成 绩 各 科 成 绩 无 效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以 视 情 节 轻 重 , 同 时 给

12、予 暂 停 参 加 该 项 考 试 1 至 3 年 的 处 理 ; 情 节 特 别严 重 的 , 可 以 同 时 给 予 暂 停 参 加 各 种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1 至 3 年 的 处 理 :( 一 ) 组 织 团 伙 作 弊 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 1 至 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

13、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

14、与团伙作弊行为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

15、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一)组织作弊的;(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第八十一条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徽省 2019 年普通高等学

16、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 生 诚 信 承 诺 书一、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须事先知晓、认可并遵守考试规则和纪律, 应认真阅读考试规则,了解考试过程中的注意事 项,遵守考 场纪律,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 二、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节录)“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6“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 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

17、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录(2004 年 5 月 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18 号发布,根据 2012 年月日教育部关于修改的决定 修正)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 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 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 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 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

18、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 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 则,在考 试过程中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

19、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 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 试 成绩的行为。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 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 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 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 查实

20、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 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 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 该科目的考 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 报名参加考 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 节轻重,同 时给予暂停参加

21、该项 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 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 试,其当次 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22、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 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 资格或者其学籍。 对考生在艺术类、体育类专业 省级统考或校考中的各种违规 行为的处理,按照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7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及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考生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将作为诚信记录载入其电子档案。我已认真阅读了以上考试有关规定,并已知 晓、 认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 统一考试的相关规定。我承诺:按照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 录取等的相关要求,本人所提交的所有报考材料、证件、证明和所提供的个人信息是真实的、准确的,如

23、有虚假信息和违规行为,本人承担由此而 产生的一切后果。我承诺遵守考试相关规定,诚 信考试。考生本人在以下区域用 0.5 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抄写有下划线的一段文字:身份证号_所在市、县(市、区)_所在中学_ 考生本人签名_ 年 月 日8考场位置分布图外语楼 考场分布示意图1402第 18 考场1404第 20 考场1406第 22 考场1408第 24 考场1401第 17 考场1403第 19 考场1405第 21 考场1407第 23 考场四楼1302第 10 考场1304第 12 考场1306第 14 考场1308第 16 考场1301第 9 考场1303第 11 考场1305第 13 考

24、场1307第 15 考场三楼1102第 2 考场1104第 4 考场1106第 6 考场1108第 8 考场1101第 1 考场1103第 3 考场1105第 5 考场1107第 7 考场一楼考务组:外语楼多媒体三北东9知行楼 考场分布示意图603(北)第 33 考场605(北)第 35 考场607(北)第 37 考场609(北)第 39 考场603(南)第 34 考场605(南)第 36 考场607(南)第 38 考场609(南)第 41 考场六楼503(北)第 25 考场505(北)第 27 考场507(北)第 29 考场509(北)第 31 考场503(南)第 26 考场505(南)第 28 考场507(南)第 30 考场509(南)第 32 考场508第 40 考场五楼考务组:教学楼 502南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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