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文 件深证会2016291 号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涉及交易参与人若干条款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配合深港通的实施,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 )对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2016 年修订)中涉及交易参与人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一、调整交易参与人范围的相关规定第 2.2.1 条修改为:“会 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 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 2 规定。”二
2、、补充交易参与人的交易申报事项1第 3.1.2 条修改为:“交易参与人通过报盘 系统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交易参与人。”2第 3.1.3 条修改为:“交易参与人应当按有关 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3第 3.3.1 条修改为:“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 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每个交易日 9:20 至 9:25、14:57 至 15:00,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本所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4第 3
3、.3.3 条修改为:“除另有规定外,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5第 3.5.6 条修改为:“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 业务,应当按照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6第 5.2.4 条修改为:“即时行情通过本所 许可的通信系统传输,交易参与人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三、补充交易参与人的监督管理事项1第 6.6 条修改为:“本所可以针对证券交易中重点 监控事项 3 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会员及其证券营业部、其他交易参与人以及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2第 6.7 条修改为:“本所在现场或非现场调查 中,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证券营业部、其他交易参与人以及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
4、地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投资者的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账户情况和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情况等;(二)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操作人情况、资金来源以及相关账户间是否存在关联的说明等;(三)对证券交易中重点监控事项的解释;(四)其他与本所重点监控事项有关的资料。”3第 8.1 条修改为:“交易参与人之间、会 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4第 8.2 条修改为:“交易参与人之间、会 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本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5第 9.2 条修
5、改为:“交易参与人应当按规 定向本所交纳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会员还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会员管理费用。”6第 10.1 条修改为:“交易参与人违反本 规则的,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4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6年修订)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6 年 9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 年 9 月 30 日 5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01 年 11 月 30 日实施;2006 年 5 月 15 日第一次修订;2011 年 1 月17 日第二次修订;2012 年 1
6、1 月 30 日第三次修订;2013 年 7 月 29 日第四次修订;根据 2013 年 11 月 30 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 年修订)第 3.1.4 条的决定修订;根据 2015 年 1 月 9 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 3.1.4 条的通知修订;根据 2015 年12 月 4 日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新增第四章第六节的通知修订;根据 2016 年 4 月 28 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修订;根据 2016 年 9 月 30 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涉及交易参与人若干条款的通知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则 .7第二章 交易市场 .7第
7、一节 交易场所 .7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 .7第三节 交易品种与方式 .8第四节 交易时间 .8第三章 证券买卖 .9第一节 一般规定 .9第二节 委托 .10 6 第三节 申报 .11第四节 竞价 .15第五节 成交 .16第六节 大宗交易 .18第七节 融资融券交易 .21第八节 债券回购交易 .22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项 .23第一节 转托管 .23第二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 .24第三节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24第四节 除权与除息 .25第五节 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事项 .26第六节 指数熔断 .27第五章 交易信息 .28第一节 一般规定 .28第二节 即时行情 .28第三节 证券指数 .
8、29第四节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30第六章 证券交易监督 .31第七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34第八章 交易纠纷 .35第九章 交易费用 .36第十章 附则 .36 7 一一一 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1.2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 证券” )的交易,适用本 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1.4 投资者交易行 为应当遵守法
9、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 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一一一 交易市场第一节 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 8 规定。2.2.
10、2 交易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向本所申请设立的、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与接受本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2.2.3 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第三节 交易品种与方式2.3.1 在本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品种包括:(一)股票;(二)基金;(三)债券;(四)权证;(五)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2.3.2 证券交易的方式包括:(一)现券交易;(二)回购交易;(三)融资融券交易;(四)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第四节 交易时间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2.4.2 证 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9:25为开盘
11、集合竞价时间,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 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 至 15:00 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2.4.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9 一一一 证券买卖第一节 一般规定3.1.1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证券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3.1.2 交易参与人通过报盘系统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
12、,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交易参与人。3.1.3 交易参与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卖出。债券、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黄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上市交易的货币市场基金、跨境交易型开放式基金、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竞价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 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仅限于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或投资标的实施当日回转交易的开放式基金。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实行回转交易的证券品种和回
13、转 10 方式。3.1.5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行主交易商制度,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第二节 委托3.2.1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3.2.2 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投资者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3.2.3 投资者通过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方式进行自助委托的,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会员应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 地址等信息。3.2.4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一)证券账户号码;(二)证券代码;(三)买卖方向;(四)委托数量;(五)委托价格;(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3.2.5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