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上海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推进上海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工作,促进规范透明的市场化交易机制建设,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实现电力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国家有关法津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的市场交易行为,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配电服务。第三条 直接交易根据上海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方案要求开展。第四条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以下简
2、称华东能源监管局)负责直接交易的实施工作;华东能源监管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直接交易的监管工作。第二章 市场成员和权利义务第五条 在电力用 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中,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市场运营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等。第六条 电力用户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 按规则参与直接交易,签订和履行交易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二) 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三)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3、四) 服 从 电 力 调 度 机 构 的 统 一 调 度 ,在 系 统 特 殊 运 行 状况 下 (如 事 故 、严 重 供 不 应 求 等 )按 调 度 机 构 要 求 安 排 用 电 。(五) 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发电企业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 按规则参与直接交易,签订和履行交易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二) 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 确保发电机组运行能力达到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电能和辅助服务。(四) 遵守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维护电网安
4、全稳定运行。(五)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电网企业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 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二) 为 市 场 主 体 提 供 公 平 的 输 配 电 服 务 和 电 网 接 入 服 务 。(三) 保障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责。(四) 向供电营业区内所有电力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结算、收费等供电服务。(五) 负责电能计量及抄录,代理结算直接交易电费,代收代缴电力用户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六) 按规定报送和披露信息。(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的
5、主要权利和义务(一) 负责组织直接交易。(二) 负责市场成员的注册和管理。(三) 负责直接交易合同管理,根据交易合同形成月度交易计划并转电力调度机构执行。(五) 提供直接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六) 负责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交易平台需具有交易组织、执行、协调、结算以及信息发布等功能。(七) 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八) 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九) 协调解决市场成员直接交易中的具体问题,并及时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华东能源监管局。(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 按调度管理权限负责安全校核,公布安全校核结果并对市场成员提出
6、的异议进行必要的解释。(二) 负责所辖电力系统的调度运行,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电量实时平衡。(三) 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四) 根据月度交易计划编制调度运行计划,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五) 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 上海市售 电侧改革开展后,根据上海市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等管理规定,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作为购电方可参与直接交易。第三章 市场准入和退出第十二条 电力用户准入原则(一) 在上海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用户。在电网企业单
7、独立户的内部核算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也可参与直接交易试点。(二) 符合国家最新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上海市相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政策要求,节能环保指标达标,投资项目经依法备案或核准的用户。(三) 限制高污染、落后产能及过剩产能企业参与,严禁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参与。(四) 无自备电厂(不含光伏、纯余热余压、燃气三联供自发自用电站)、无转供电用户;有多个不同电压等级供电的,只限试点范围电压等级电网供电的电量。(五) 具备一定年用电量规模,具有较强用电管理能力的,且两年内能完成需求侧在线监测终端平台安装的用户。(六) 试点期间暂定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2016年年用电量在5000万千瓦
8、时及以上并执行标准两部制电价的工业用户参与直接交易。其中新报装接电或增容升压到35千伏及以上的工业用户,必须运行一年以上。试点期间对上海市政府扶持的重大项目、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今后视情况逐步开放其他工商业用户准入。第十三条 发电企业准入原则(一) 市内发电企业(1)直接参与上海电网电力电量平衡,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统调公用燃煤发电企业。(2)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依法取得核准和备案文件,按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并按规定投入稳定运行的发电企业。(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规定的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本市环保标准要求。(4)按国家
9、政策或政府间协议,所发电量专送上海的市外公用燃煤发电企业,视同上海市内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二) 市外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改委“省 间送受电逐步过渡到优先发电权计划和有序实现直接交易相结合”的有关精神,按照上海市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方案的要求,上海跨区跨省送受电中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确保西部清洁能源送出的国家计划以及地方政府协议送电的市外来电参照上海市当年放开发用电计划比例参与直接交易,具体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在年度有序放开发用电量计划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的进入机制在 每 年 年 度 交 易 开 始 前 ,由 市 经 济 信 息 化 委 按 基 本 准 入 原则 对
10、 电 力 用 户 进 行 审 核 后 公 布 参 与 直 接 交 易 的 电 力 用 户 名 单 。在 每 年 年 度 交 易 开 始 前 ,由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按 基 本 准 入 原 则对 发 电 企 业 进 行 审 核 后 公 布 参 与 直 接 交 易 的 发 电 企 业 名 单 。名单中的新增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等市场成员需到电力交易机构按程序注册成为市场主体后才能开展相关交易。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退出(被注销)的,原则上三年内不得再参与直接交易。退出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由电网企业提供保底供电服务。第十六条 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或自愿退出直接交易的,按合同约
11、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电力调度机构不再继续执行涉及的合同电量。第四章 市场注册管理第十七条 进入准入目录的新增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到电力交易机构按程序注册成为市场主体,在完成注册后才能参与直接交易。其中已在国网范围内其他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企业无需重复注册,但需向上海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书面说明。基本的注册程序如下:(一) 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在工作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书面的注册申请材料。电力用户注册申请材料包括:用户参与直接交易注册申请表及信息表,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帐号、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直接交易准入文件,以及供用电合同、用电信息、用电
12、设备、计量装置等资料。发电企业注册申请材料包括: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注册申请表及信息表,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帐号、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发电业务许可证、直接交易准入文件,以及购售电合同、发电设备、计量装置等资料。(二) 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完整性核验,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相关企业需对资料进行补充和完善。(三) 收到核验通过通知的市场主体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与电力交易机构签订直接交易入市协议及交易平台使用协议,电力交易机构向市场主体发放交易平台账号、使用手册等资料。(四) 市场主体按要求提交数字认证证书申
13、请表,办理平台使用的数字证书,在取得数字认证证书后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信息在交易平台的完善工作。第十八条 已注册的市场主体,当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受理其注册的电力交易机构书面报送信息变更情况以及变更后的注册信息;电力交易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注册信息更新工作。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电力交易机构应注销市场主体的交易资格:(一) 已注册的市场主体发生兼并、重组、合并、分立、破产等变化,要求注销的。(二) 违反市场规则,或因严重违约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退出的。(三) 根 据 第 九 十 一 条 规 定 被 取 消 市 场 主 体 交 易 资 格 的 。第二十条 市 场
14、主 体 交 易 资 格 注 销 后 ,必 须 执 行 下 列 规 定 :(一) 该市场主体必须按通知规定,停止其在市场中的所有交易活动。(二) 在市场主体交易资格注销后15个工作日内,该市场主体必须结清与所有其他市场主体的账目及款项。(三) 市场主体交易资格注销后,该市场主体在交易资格停止前与其他市场成员存在的争议仍须通过市场争议解决程序解决。第二十一条 在市场主体完成注册、信息变更、注销手续后,电力交易机构应3个工作日之内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并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华东能源监管局备案。第五章 交易电量第二十二条 年度直接交易 总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综
15、合考虑电力市场化进度、电力用户申报的用电需求、电力安全运行和供需平衡等要求实行总量目标管理。具体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在年度有序放开发用电量计划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进入市场交易。第二十四条 为保障电网调峰能力,确保系统安全运行,市内发电企业的参与年度直接交易容量规模暂定为不超过总装机容量的50%,以后视情况逐步开放。市内发电企业的年度直接交易市场电量上限计算公式:Si=Q 市内发电 企业直接交易电量 *K 申报放大系数 *Ri 装机容量占比*(1+Emi+Ehi+Exi)其中:S i 为当年市内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的申报电量上限;Q 市内
16、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 为当年市内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的总规模;Ri 装机容量占比 为当年该发电 企业额定装机容量占参与直接交易市内发电企业总装机容量的比例;Emi、Ehi、Exi为当年该发电企业煤耗、环保、信用系数,根据机组供电煤耗排序、环保排放排序、发电企业信用考核并在市场公告中予以确定;K 申报放大系数 为申报电量放大系数,参照电网供需比等情况在市场公告中予以确定。市 内 发 电 企 业 的 月 度 直 接 交 易 市 场 电 量 上 限 公 式 参 照 执 行 。第二十五条 市外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的电量上限为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在年度有序放开发用电量计划工作方案中安排的市场化电
17、量。第二十六条 因电网安全约束等非市场个体原因导致直接交易受限或取消的,发电企业的发电容量和电力用户的用电电量按现行发用电安排方式另行安排。第六章 交易方式第二十七条 直接交易方式包括双 边协商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挂牌交易。由电力交易机构在交易平台上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授权定期组织实施,市场主体可自主选择。第二十八条 双边协商交易双边协商交易指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电价(价差),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后,双方通过交易平台协商确定直接交易意向(包括交易电量、交易价格、执行时间等内容),经电力交易机构汇总初审、电力调控机构安全校核后,交易各方根据发
18、布的成交结果签订直接交易合同并执行。第二十九条 集中竞价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指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价差),由交易平台按照规定算法进行出清计算,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经电力调控机构安全校核后,最终形成成交对象、成交电量与成交价格等。交易各方根据发布的成交结果执行。集中竞价交易的出清计算有两种方式:边际电价法和撮合出清法。试点期间出清计算暂按边际电价法出清计算价格。(一) 边际电价法将发电企业依次按照“申报价差、发电类型、所在地域、机组热效率、容量等级、装机容量、供电煤耗、环保排放、申报时间”排序, 电力用 户依次按照“ 申报 价差、申报时间”排序,配对形成竞价交
19、易价差对。价差对=发电 企业申 报价差-电力用户申报价差其中:电力用户申报价差为与现行目录电价中电量电价的价差,发电企业申报价差为与批复上网电价的价差。电价下浮为负,电价上浮为正。价 差 对 为 正 值 时 不 能 成 交 ;价 差 对 为 负 或 零 值 时 ,按 照 价差 对 数 值 由 低 到 高 排 序 ,对 相 应 申 报 电 量 依 次 匹 配 出 清 ,直 至成 交 电 量 达 到 一 方 可 成 交 电 量 全 部 匹 配 完 成 或 成 交 电 量 总 额达 到 交 易 规 模 总 量 (最 后 出 清 的 电 力 用 户 需 全 电 量 成 交 ,否 则为 不 成 交 ),
20、最 后 一 个 成 交 价 差 对 对 应 的 发 电 企 业 申 报 价 差 与电 力 用 户 申 报 价 差 之 和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即 为 边 际 出 清 价 差 。(二) 撮合出清法将发电企业依次按照“申报价差、发电类型、所在地域、机组热效率、容量等级、装机容量、供电煤耗、环保排放、申报时间”排序, 电力用 户依次按照“ 申报 价差、申报时间”排序,配对形成竞价交易价差对。价差对=发电 企业申 报价差-电力用户申报价差其中:电力用户申报价差为与现行目录电价中电量电价的价差,发电企业申报价差为与批复上网电价的价差。电价下浮为负,电价上浮为正。价差对为正值时不能成交;价差对为负或零
21、值时,按照价差对数值由低到高排序,对相应申报电量依次匹配出清,直至成交电量达到一方可成交电量全部匹配完成或成交电量总额达到交易规模总量(最后出清的电力用户需全电量成交,否则为不成交),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出清价差分别为相应成交价差对对应的发电企业申报价差与电力用户申报价差之和的算术平均值。第三十条 挂牌交易挂牌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需求电量或可供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第七章 交易价格第三十一条 直接交易在 试点期间采用价格传导法,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多少,电力用户销售电价调整多少,差价不变。(一) 直接交易价格 =发电企业的核定上网 电价+ 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