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配套细则修订点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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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点评李传峰 1经中国证监会审议批准,2010 年 2 月 20 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发布了包括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在内的九项制度。中金所此次修订并重新发布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是在 2007 年 6 月 27 日发布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借鉴国内商品期货市场和国外金融期货市场的成功经验,并广泛征求投资者、会员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意见和建议后形成的。 原有制度从 2007 年 6 月 27 日发布至今已有两年多的时间,期间,大家积极参与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的相关业务规则也是依据原有制度而制定,因此,大家

2、对原有制度应该是相当熟悉。虽然本次修订后发布的各项新制度存在包括提高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修订强制减仓执行条件、取消熔断制度等在内的重大改动,但改动还是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面对股指期货上市在即,为使读者更加直观、快速的熟悉和掌握新制度,本文依次将九项新旧制度对应起来,对所作修订逐一进行分析和点评,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序号 原制度 新制度 点评1第十条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 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 由交易所另行公告。第二十四条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 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将

3、该条款由原制度“第二章 品种与合约”移至新制度“第四章 交易业务” 。2第二十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的,应当向交易所重新申请会员资格,由交易所进行审核。 新制度去除了该强制性规定条款。3第二十二条 会员违反交易所的会员管理规定或者不再满足会员资格条件的,交易所有权暂停其业务或者取消其会员资格。第二十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限制、暂停其业务或者调整、取消其会员资格:(一)违反交易所的会员管理规定;(二)不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三)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相关规定。新条款增加“限制业务、调整会员资格”作为对交易会员的处理措施;同时增加“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相关规定”这一违规情

4、形。4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对会员的业务运作、风 为适应市场发展,新增交易所该项权利。1李传峰,中国科技大学硕士, 曾就职于道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现就职于兴业银行期货金融部联系电话:15021331268 或 02152629999213107;E-mail: 联系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5 楼期货金融部- 2 -险管理、技术系统等提出要求,会员应当持续满足上述要求。5第二十七条 会员在为客户开立账户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第二十六条 会员在为客户开立账户前,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评估客户的风

5、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客户。新条款突出“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客户”的重要性。6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一户一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制度。会员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申请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需要对资产进行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可以为其分户管理的资产向交易所申请交易编码。新条款明确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特殊法人机构的交易编码开立事项。7 第三十一条 买卖申报经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应当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

6、关义务。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所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新增条款明确了“交易成立的条件、买卖双方对交易结果的义务和成交结果应以交易所系统记录为准” 。8第三十三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会员应当按照规定方式获取并核对成交记录。第三十三条 每日结算后,会员应当按照规定方式获取并核对成交记录。由于结算前需做一些准备工作,交易结束并不能立刻结算,新条款更加明确会员获取成交记录的时间。9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对其客户进行结算。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对其受

7、托的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对其客户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对其受托交易会员的期货交易承担履约责任,交易会员无法履约时,结算会员应当代为履约,并取得对违约交易会员的相应追偿权。新条款明确结算会员对其受托交易会员期货交易应承担的履约责任。10第五十条 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 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第五十条 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用于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损失。由于结算细则里已明确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为避免重复,新条款这里省略了;并新增风险准备金的用途。- 3 -11第五十

8、五条 交易所实行价格限制制度。价格限制制度分为熔断制度与涨跌停板制度。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期货合约的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由于熔断制度的复杂性、实施效果的不确定性等原因,新条款去除了该项风险控制措施。12第五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按照一定原则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持有合约的最大数量,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会员或者客户持仓不受此限。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的,其对某一合约的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第五十六条

9、交易所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会员或者客户的套期保值、套利交易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原条款关于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的持仓限额交易的规定放在了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13第五十七条 交易所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报告。第五十七条 交易所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或者被交易所指定必须报告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报告。新

10、条款明确了“被交易所指定必须报告”时,会员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告持仓情况。14第五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强制减仓制度。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或者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情况的,交易所有权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第五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强制减仓制度。期货交易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或者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情况的,交易所有权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由于强制减仓的负面影响,新条款明确“交易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时

11、,才实行强制减仓,使得强制减仓手段的运用更加谨慎。15第六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警示函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第六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和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新条款增加“书面警示”这一风险警示制度。16第六十五条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 。 。 。 。第六十五条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

12、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 。 。 。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交易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新条款增加了“因交易异常情况及交易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这一交易所免责条款。- 4 -17第七十条 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包括: 合约名称、合约月份、开盘价、最新价、涨跌、收盘价、结算价、最高价、最低价、成交量、持仓量及其持仓变化、会员成交量和持仓量排名等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第七十条 交易所发布的交易信息包括:合约名称、合约月份、开盘价、最新价、涨跌、收盘价、结算价、最高价、最低价、成交量、持仓量及其持仓变化、结算会员成交量和持仓量排名等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为保

13、护会员和客户的商业秘密,新条款明确将交易所每日交易信息中成交量和持仓量的披露单位由“会员”改为“结算会员”。18第七十二条 交易所的行情发布正常,但因公共媒体转发发生故障,影响会员和客户交易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第七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所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导致交易信息传输发生异常或者中断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交易所的行情发布正常,但因会员、信息服务机构或者公共媒体等转发发生故障,影响会员和客户交易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新条款增加了交易信息传输发生异常或中断时,交易所免责的情景。19第七十七条 交易所依据本规则和有关规定,对与交易所期货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实施自律监督管理。 第七十

14、七条 交易所依据本规则和有关规定,对与交易所期货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实施自律监督管理。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接受交易所对其期货业务的监督管理。新条款明确期货市场相关参与者应当接受交易所对其期货业务的监督管理。20第七十八条 交易所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为:(一)监督、检查期货市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 。 。 。 。 。(七)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七十八条 交易所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为:(一)监督、检查期货市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 。

15、 。 。 。 。(七)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扰乱市场秩序、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新条款增加“交易所监督、检查交易规则实施细则”的落实情况;增加“交易所监督管理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21第八十条 交易所、会员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新制度删除了该条款的内容。22第八十一条 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调查、取证等职权,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配合。 新制度删除了该条款的内容。- 5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序号 原制度 新制度 点评1第二条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

16、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对参与期货交易的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违规违约行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对参与期货交易的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信息服务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日常检查、调查、认定和处理违规违约行为,适用本办法。新条款增加对“信息服务机构”这一市场参与者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增加“日常检查”内容。2第五条 稽查是指交易所根据其各项规章制度,对会员、客户、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业务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稽查包括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第五条 日常检查是指交易所根据其各项规章制度,对会员、客户

17、、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信息服务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业务活动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新条款将原有的稽查重新定义为日常检查,增加信息服务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将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重新定义为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3第六条 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 。 。 。 第六条 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 。 。 。(四)查询会员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五)检查会员的交易、结算及财务等技术系统;新条款赋予交易所查询会员期货保证金账号、检查会员技术系统的职权。4 第十六条 会员、客户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涉嫌违规,经交易所立案调查的,在确认违规行为之前,为防止违规

18、后果进一步扩大,保障处理决定的执行,交易所可以对被调查人采取下列限制性措施:(一)限期说明情况;(二)暂停登录新的客户编码;。 。 。 。 。 。第十六条 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和信息服务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涉嫌违规,经交易所立案调查的,在确认违规行为之前,为防止违规后果进一步扩大,保障处理决定的执行,交易所可以对被调查人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一)暂停受理申请开立新的交易编码;。 。 。 。 。 。新条款增加“信息服务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作为涉嫌违规主体;去除“限期说明情况”这一限制性措施;将“暂停登录新的客户编码”改为“暂停受理申请新的交易编码” 。5第十八条 会员具有下

19、列违反会员管理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开仓、强行平仓、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一)以欺骗手段获取会员资格或者在资格变更中具有违规情形;第十八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反会员管理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一)以欺骗手段获取会员资格新条款说明会员存在违规行为时,交易所 是“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的,强调了交易所拥有处罚与否的选择权(后续相关条款与此同) ;增加“暂停或者限制业- 6 -(二)有重大变更事项或者会员

20、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交易所书面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交易所报送财务报表等有关材料;。 。 。 。 。 。(六)拒不配合交易所稽查;或者在资格变更中具有违规情形;(二)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交易所履行报告义务;。 。 。 。 。 。务、调整会员资格”等处罚措施;将原条款第二项简化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交易所履行报告义务” ;由于将“稽查”重新定义为“日常检查”,这里将原条款第六项去除。6第十九条 会员或者客户具有下列违反交易管理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开仓、强行平仓、取消会员资

21、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处罚:(一)接受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二)违规办理开户手续;(三)违反交易编码管理规定;(四)违反交易所席位管理规定;。 。 。 。 。 。第十九条 会员或者客户具有下列违反交易管理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一)为未按照规定履行开户手续的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二)未按照规定履行审核义务,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办理开户手续;(三)违反交易指令和交易编码管理规定;。 。 。 。 。 。(五)私下转包、转租或者转让席位;。 。 。

22、。 。 。新条款在增加“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会员资格”处罚措施的同时,去除“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 处罚措施(后续相关条款与此同) ;将会员或者客户 “违反交易指令” 、 “私下转包、转租或者转让席位”的行为纳入违反交易管理的规定。 7第二十二条 会员或者客户有下列影响期货交易价格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开仓、强行平仓、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处罚: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 。 。 。 。第二十二条 会员或者客户有下列影响期货交易价格行为之一的,责令

23、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影响期货交易价格;。 。 。 。 。 。(五)操纵相关现货市场价格而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新条款将“影响”(而非“操纵” )期货交易价格这一行为即定性为违规,从而加大了处罚面;将“操纵相关现货市场价格而影响期货交易价格”也纳入会员或客户的违规行为。8第二十三条 会员或者客户在进行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和交易时,有欺诈或者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第二十三条 会员或者客户在进行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和套期保

24、值交易时,有欺诈或者违反交易所新条款将会员或客户进行套期保值申请或交易时,存在欺诈或- 7 -的,交易所有权不受理套期保值申请或者取消已批准的套期保值额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处罚;对已使用套期保值额度建仓的会员或者客户,交易所还有权采取强行平仓,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上述违规行为同时构成违约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会员有本条所列行为的,对责任人依

25、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违反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所有权不受理套期保值申请或者取消已批准的套期保值额度”改为“责令改正” ;对于依照第十九条相关款项进行处理也进行了明确。9第二十五条 结算会员具有下列违反结算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开仓、强行平仓、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处罚: 。 。 。 。 。 。第二十五条 结算会员具有下列违反结算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 。 。 。

26、。 。 。(六)在申请结算交割员资格时采取虚假、欺骗和不正当手段;(七)伪造、涂改、借用结算交割员证件;(八)违反交易所结算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 。 。 。 。新条款增加了属于结算会员违规行为的情形。10第二十七条 结算交割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结算交割员资格或者取消结算交割员资格的处罚:(一)采取虚假、欺骗和不正当手段骗取结算交割员资格;(二)伪造、涂改、借用结算交割员证件;(三)未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交割员业务。新制度删除了该条关于对结算交割员进行处罚的内容。11第三十条 会员、客户、信息服务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

27、参与者具有下列违反信息管理办法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第二十九条 会员、客户、信息服务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具有下列违反信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新条款去除了属于期货市场参与者两种违规行为的情景。- 8 -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强行平仓、限制开仓、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处罚: (四)未经交易所授权,向其他机构传输交易信息,供其进行再传播或者增值开发;。 。 。 。 。 。 (九)故意制造、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 。 。 。 。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开仓、强行平

28、仓、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 。 。 。 。 。12第三十四条 有多种违规行为的,分别定性,数罚并用,多次违规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第三十二条 多种违规行为并存的,分别定性,数罚并用,多次违规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信息服务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违规行为已经受到有关监管机构处罚的,交易所在决定处理时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理。新条款明确期货市场参与者违规行为已经受到处罚后,交易所在量刑处理时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理。13第三十七条 处理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同时分送有关协助执行部门。处理决定书可以邮寄送达,邮件寄出后,市内 3 日、市外 7 日视

29、为送达;当事人非会员的,可以由会员送达。第三十六条 处理决定书可以通过邮寄、传真、公告等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同时分送有关协助执行部门,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新条款明确处理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去除了采用邮寄方式时视为送达的时间。14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违规行为处理,适用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则的规定。 新制度去除了该条款。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序号 原制度 新制度 点评1第四条 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新制度将对期货合约的定义放在了交易规则 “第二章 品种与合约”的第五条。2第十一条 沪深 300 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后交

30、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最后交易日即为交割日。最后交易日为法定假日或者因不可抗力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第十条 沪深 300 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最后交易日即为交割日。最后交易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或者因异常情况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新条款将导致最后交易日未交易的原因:“不可抗力”改为“异常情况” 。不可抗力仅是导致出现异常情况的原因之一。- 9 -3 第十三条 沪深 300 股指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 12%。新增条款明确沪深300 股指期货的合约最低保证金率为12%。4第十六条 席位是指会员向交

31、易所申请设立的、参与交易与接受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第十六条 席位是指会员参与交易所期货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交易所监管、服务及相关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新条款对“席位”做了更加全面的定义。5第十七条 会员申请席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五)业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第十七条 会员申请席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五)业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国家、行业和交易所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新条款对会员业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的技术规范发布主体进行了重新定义。6第二十七条 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 5 分钟内

32、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第二十七条 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新条款去除“开市前5 分钟内”修饰词,更加符合开盘价的定义。 7第三十八条 成交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所有成交合约的单边数量。第三十八条 成交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所有成交合约的单边数量。新条款去除了“交易期间”修饰词,可能将盘后交易所强制减仓的数量也作为成交量。8第四十三条 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 1 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 50 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 2

33、00 手。第四十三条 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 1 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 50 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 100 手。由于交易所将持仓限额的标准由 600 手降低到 100 手,新条款这里做了相应的调整。9 第四十四条 会员、客户使用或者会员向客户提供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自动批量下单或者快速下单等功能的交易软件的,会员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备案。会员、客户采取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为建立事先的防范机制,新增条款规定会员、客户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应当事先向交易所报备;交易所对有安全隐患的交易指令可以采取相关措施。10 第四

34、十五条 股指期货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新增条款对股指期货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做了明确定义。- 10 -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11第四十四条 开盘集合竞价在交易日开市前 5 分钟内进行,其中前 4 分钟为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 1 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为开盘价。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集合竞价期间不接受市价指令申报。集合竞价撮合时间不能撤单。第四十六条 集合竞价在交易日9:10-9:15 进行,其中 9:10-9:14为指令申报时

35、间,9:14-9:15 为指令撮合时间。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时间不接受市价指令申报。集合竞价指令撮合时间不接受指令申报。新条款将集合竞价分为指令申报时间和指令撮合时间,并明确是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时间(即 9:10-9:14) ,不接受市价指令申报,指令撮合时间(即9:14-9:15)不接受指令申报,而非仅仅是不能撤单。12 第四十七条 期货连续竞价交易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指令,按照平仓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新增条款明确指令的撮合原则。13第五十一条 客户可以在不同的会员处开户,但在交易所内只能有一个客户号。其交易编码中会员号不同,客户号相同。第五十三条

36、客户在不同的会员处开户的,其交易编码中客户号应当相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特殊法人机构投资者需要分户管理资产,可以根据套保、套利、投机不同目的分别申请客户号,新条款为此预留空间。14 第五十四条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会员和客户,可以根据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投机交易等不同目的分别申请客户号。新增条款考虑到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特殊法人机构投资者分户管理资产的要求。15 第五十七条 特殊法人机构申请开户,应当填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特殊法人机构交易编码申请表 (见附件) ,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确保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新增条款明确特殊法人机构申请开户需提供的材料。16 第五十八条 会员应当对特殊法人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与特殊法人机构及其托管人共同到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为其开立交易编码。新增条款明确会员及交易所应对特殊法人机构开立交易编码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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