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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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章程序 言西 北 农 林 科 技 大 学 前 身 是 1934 年 创 建 的 国 立 西 北 农 林 专科 学 校 及 后 来 相 继 在 陕 西 杨 陵 建 立 的 科 教 单 位 , 1999 年 经 国务 院 批 准 , 由 西 北 农 业 大 学 、 西 北 林 学 院 、 中 国 科 学 院 水 利部 水 土 保 持 研 究 所 、 水 利 部 西 北 水 利 科 学 研 究 所 、 陕 西 省 农业 科 学 院 、 陕 西 省 西 北 植 物 研 究 所 、 陕 西 省 林 业 科 学 研 究 院合 并 组 建 。 2004 年 被 确 定 为 国 家 “985

2、 工 程 ”重 点 建 设 的 高水 平 研 究 型 大 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 推 进 依 法 治 校 ,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 使 学 校 各 项 办学 活 动 有 章 可 循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高 等 学 校 章 程 制 定 暂 行 办 法 等 法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 制 定 本 章 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英文名称NORTHWEST A&F UNIVERSITY,缩写为 NWAFU。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陕西省杨凌示范区邰城路 3 号,网址为 http:/。第三条 学校

3、为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教育部主管,教育部与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2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共建。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第五条 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六条 学校按照研究型大学定位确定办学功能,以培养农林学科学术精英、创新创业技术领军人才和社会发展管理人才为重点,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第七条 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承“经国本、解民生、尚科学”的办学理念,以产学研紧密结合为办学特色,以建设世

4、界一流农业大学为目标,为农业和农村发展做贡献。第八条 学校的基本校策是特色建校,质量立校,人才强校,开放办校和改革兴校。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第九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教育部代表国家对学校行使主管权。第十条 举办者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确定学校管理体制;按干部管理权限遴选、考察、推荐、选举、任命校级领导;检查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情况,指导学校制定改革、发展规划和依法自主办学,规范、监督学校办学行为。第十一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3维护学校利益,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 各共建部委和陕西省依据共建协议,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推动学校实现办学目标。第

5、十二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 ) 自 主 制 定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二 ) 自 主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 科 学 研 究 、 技 术 开 发 、 社 会 服务 和 对 外 合 作 与 交 流 ;( 三 ) 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 主 调 整 学 科 专 业 设 置 , 依 法 制 定 招 生 方 案 ;( 四 ) 自 主 制 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 教 学 计 划 、 选 用 教 材 和 组织 教 学 活 动 ;( 五 ) 自 主 对 学 生 进 行 学 籍 管 理 、 实 施 奖 惩 , 依 法 确 定 本科

6、 生 、 研 究 生 学 历 标 准 和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 依 法 确 定 学 士 、 硕士 及 博 士 学 位 标 准 和 授 予 学 位 ;( 六 ) 自 主 设 置 内 部 机 构 、 任 免 机 构 负 责 人 、 确 定 岗 位 设置 方 案 、 聘 任 和 解 聘 工 作 人 员 、 制 定 和 实 施 分 配 与 奖 励 办 法 ,按 规 定 权 限 评 审 职 工 职 务 等 级 ;( 七 ) 自 主 管 理 、 使 用 和 经 营 学 校 资 产 和 经 费 ;( 八 )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办 学 自 主 权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机构设置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

7、中国共产党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委员会4(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由全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加 强 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三)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四)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和基本管理制度;(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党的工作部门和基层组织设置,决定学校内部行政机构设置和负责人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六)

8、领 导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及 工 会 、 共 青团 、 学 生 会 等 群 众 组 织 , 对 校 内 民 主 党 派 及 无 党 派 人 士 实 行政 治 领 导 ;(七)支持和保证校长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履行党委会的领导职责。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5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查处违纪行为,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

9、康发展。 第十六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校可设常务副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和校长助理等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校长的主要职责是:(一)落实党委决策;(二)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活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管理日常行政工作;(四)推荐副校长人选,拟订学校内部行政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任免行政机构和学术机构负责人;(五)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六)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等;(七)

10、其他需要校长负责的重要事项。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要议事决策机构为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和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一)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议事决策6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会议进行表决时,同意人数超过常委半数方为通过。(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讨论教学、科研、推广等各项行政管理问题,组织实施党委决议,决定有关行政事项。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分管行政工作的校领导参加,议事原则为集体讨论、校长决定。(三)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辅助决策或组织协调机构,根据重大工作或重要事项需

11、要设立,由相关校领导、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在学校党委赋予的特定职责范围内进行议事和决策。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由学院和职能部门推荐,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聘任。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7(一)以下事项决策前,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1.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

12、科技发展、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重要学术规划;2.学科与专业设置方案、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平台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3.教学、科研、推广考核办法,教师职务聘任学术标准与办法,招生标准与办法;4.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二)以下事项交由学术委员会审定1.教学科研成果评价标准、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培养标准、学术评价与争议处理规则以及学术道德规范;2.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3.学校认为需要审定的其他学术事项。(三)以下事项的学术水平由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学术组织作出评价1.教学科研项目及成果;2.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与人才选拔

13、培养计划人选;3.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4.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推荐人选;5.学校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四)以下事项决策前,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81.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规划与发展战略;2.与学术相关事项的经费预算、决算;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4.国际合作办学及对外重大合作项目;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意见的其他事项。(五)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或提出处理意见。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

14、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及研究生教育重要事项的决策、评议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人员名单由校长办公会确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议案,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须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对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9(二)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三)通过授予名誉博士

15、学位的人员名单;(四)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五)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争议有关事项;(七)评议审核学校新设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工作;(八)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五年。教职工代表由基层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 60%。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在代表中选举产生,主持会议。到会代表应达到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选举和表决须

16、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按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10(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

17、和建议。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校务管理与服务保障需要,确定和调整行政部门及直属(附属)单位设置;根据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确定和调整院系及学术机构设置。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有关政策和法规,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并支持其开展工作。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及学校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的党政机构和学术组织,其职权目录及运行流程向社会公布;学校各议事决策机构形成的决定,除按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均应向全校教职工和学生公开。第四章 学院管理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含系、部、所,下同)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自主组织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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