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安徽医科大学章程(草案)(上报核准稿)序言安徽医科大学前身是 1926 年创建于上海的私立东南医科大学,1930 年改称东南医学院,1949 年底响应中共中央华东局“面向农村,走向内地”的号召,内迁安徽怀远,成为安徽省第一所高等医科院校。1951 年由私立改为公立,1952 年迁至安徽省省会合肥,更名为安徽医学院,1996 年更名为安徽医科大学。学校秉持“好学力行,造就良医”的校训,弘扬“爱国爱民,献身人类健康”的光荣传统,坚持“兴国、奉献、仁爱”的育人理念,践行“求真、求精、求新”的学风,追求真理,矢志创新,立德树人,服务社会,传承文明,努力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的高水平医科大学。第一章
2、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安徽医科大学,简称“安医大” ,英文- 2 -名称为 Anhui Medic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 AHMU。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81 号。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设立和调整校区以及校址。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 学校是
3、以医学为主,医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门类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医科大学,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第六条 学校的发展目标是建设国内一流的高水平医科大学,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依法治校,实施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和开放合作战略。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致力于学生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富有人文情怀,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第八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第九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
4、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以及博士学位。学校可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本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称号。- 3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第十条 学校是安徽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安徽省教育厅主管,国家教育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共建。第十一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指导学校办学方向,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对学校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第十二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
5、办学条件,支持学校高水平发展。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确定和调整办学结构、层次和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制定招生方案;(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以及博士学位;(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教学活动;(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4 -(五)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等教育机构、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和合作;(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
6、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以及工资分配;(七)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学校资产;(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履行各项职能;(二)执行国家教育和卫生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尊重和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四)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教职工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第十六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享有教学、研究和从事其他学术活动的自由;应为人师表,教书育
7、人,遵守学术规- 5 -范和学术道德,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第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和条件;(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申诉;(八)聘约规定的权利;(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三)珍惜和维护
8、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五)聘约规定的义务;(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6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三)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任以及劳动合同制度。第二十条 学 校 对 教 职 工 定 期 进 行 考 核 ,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对其 续 聘 、 任 用 、 晋 升 、 奖 惩 和 解 聘 的 依 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义务、违规违纪的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第二十二条
9、 学校关心教职工的切身利益,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 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海外特聘教授、在站博士后、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工作和学习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二十四条 学校直属附属医院的教职工,除遵守上述各项规定,还应遵守医院相关管理制度。第四章 学生- 7 -第二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二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按规定使用学校公共
10、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满足学历以及学位条件后,取得学历证书以及学位证书;(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五)在品德、能力和学业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各种奖励或资助;(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并依法提起诉讼;(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
11、下列义务:(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恪守医学生誓言,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二)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8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以及相关费用;(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管理制度,构建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机制,全面服务学生的成才。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
12、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依法受理学生申诉,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学生团体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三十三条 留学生、港澳台学生和国内其他非学历教育学生参照适用本章规定的相应条款内容。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9 -第五章 内部治理结构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安徽医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
13、授治学、民主管理,保障依法、依规、依章治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
14、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 10 -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
15、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 )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由其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