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跨境电子商务概念)第四条(总体布局) 第五条(发展原则)第六条(发展目标) 第七条(使命定位)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八条(领导协调机制) 第九条(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十条(驻区机构职责)第十一条(部门合作与保障)第十二条(行业自治组织作用)第三章 发展规划第十三条(编制原则)第十四条(编制主体)第十五条(专项规划)第十六条(公示监督)第四章 平台服务和体系建设第十七条(线上单一窗口平台)第十八条(线下综合园区平台)第十九条(信息共享体系建设)第二十条(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第二十一条(智能
2、物流体系建设)第二十二条(电商信用体系建设)第二十三条(统计监测体系建设)第二十四条(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第五章 创新举措第二十五条(创新跨境电商通关模式)第二十六条(创新跨境电商监管流程)第二十七条(负面清单监管)第二十八条(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制度)第二十九条(探索税收管理创新)第三十条(深化跨境电商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第三十一条(个人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第三十二条(创新跨境电商人民币业务)第三十三条(创新跨境电商金融)第三十四条(提高跨境物流信息化水平)第三十五条(提高跨境物流专业化水平)第三十六条(提高跨境物流国际化水平)第三十七条(提供跨境电商信用服务)第三十八条(建立跨境电商信用综合评价)第
3、三十九条(创新跨境电商统计监测体系)第四十条(建立电商人才培养体系)第四十一条(建立电商人才创业创新支持体系)第四十二条(建立电商人才服务体系)第六章 环境营造和制度支持第四十三条(基本要求)第四十四条(先行先试)第四十五条(跨境电商政策法规创新研究)第四十六条(探索跨境电商纠纷处置机制)第四十七条(探索跨境电商国际合作)第四十八条(财政支持)第四十九条(制度创新清单)第五十条(联动推进机制)第五十一条(主体培育)第五十二条(增强综合服务配套)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施行时间)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本市跨境电子商务规范发展,把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成为经济
4、转型升级的重要载体和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 下 简 称 “杭 州 跨 境 电商 综 试 区 ”)。第三条(跨境电子商务概念) 本条例所称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交易主体进行的或者交易标的跨越关境的电子商务活动。本条例所称电子商务,是指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与互联网、移动网络及其他信息网络等现代信息网络从事商品经营、服务提供等商业活动。第四条(总体布局) 杭 州 跨 境 电 商 综 试 区 覆盖本市行政区域,以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为跨
5、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核心区,由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 区组成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应用经济圈,由临安市、桐庐县、建德市、淳安 县组成西部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带,形成一核一圈一 带、全域覆盖的总体布局。第五条(发展原则) 本市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坚持先行先试、循序渐进,创新发展、依法规范,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综合改革、协同发展的原则。第六条(发展目标) 本市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应当以线上集成、跨境贸易、综合服务为主要特征,以物流通关渠道、单一窗口信息系统、金融增值服务为核心竞争力,通关、税务、外汇、检验检疫、商务、物流、金融等一体化,线上单一窗口平台和线下综合园区平
6、台相结合,建成投资贸易便利、监管服务高效、法治环境规范的全国跨境电子商务创业创新中心、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和跨境电子商务大数据中心。第七条(使命定位) 本市肩负建设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的国家使命,应当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将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打造成为互联网加外贸创新园、跨境电子商务生态示范区,成为对外贸易增长新引擎,实现跨境电子商务自由化、便利化、规范化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八条(领导协调机制) 杭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建设领导机制,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依法制定与跨境电子商务建设、发展、管理有关的规章和政策,定期研究重大问
7、题,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落实阶段性目标和措施,协调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建设工作和创新发展。第九条(管理机构及职责) 杭州市人民政府设 立 中 国 (杭州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综 合 试 验 区 管 理 办 公 室 (以 下 简 称 “市 跨 境电 商 综 试 管 理 部 门 ”),市 跨 境 电 商 综 试 管 理 部 门 为 杭 州 市 人民 政 府 派 出 机 构 ,代 表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杭 州 跨 境 电 商 综试 区 的 建 设 和 统 筹 管 理 工 作 ,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决策部
8、署,研究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关问题,与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等监管部门配合协作,简化优化监管流程,推动体制机制创新,探索构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为推动全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二)研究编制杭 州 跨 境 电 商 综 试 区 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统筹杭 州 跨 境 电 商 综 试 区 线下园区的功能布局,协调、督促线下园区的建设与管理;负责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招商网络建设工作,指导全市跨境电子商务招商引资工作;(四)组织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的交易、支付、物流、通关、退税、结汇等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等方
9、面的创新研究,研究并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则和标准的形成;(五)负责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工作,组织实施单一窗口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构建跨境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和统计监测体系,实施信用评价、分类分级监管,推动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六)负责跨境电子商务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全流程的专业风险分析,有效防控经济风险、技术风险和交易风险,创建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良好营商环境;(七)组织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和智能物流体系建设工作,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与仓储、物流、金融等产业的融合发展,构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八)负责跨
10、境电子商务人才体系建设工作;(九)履行杭州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条(驻区机构职责) 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等监管部门在本市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工作机构(以下统称“ 驻 区机构 ”),依法履行有关行政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市跨境电商综试管理部门的各项工作,依法履行有关行政管理职责。第十一条(部门合作与保障) 市跨境电商综试管理部门应当与驻区机构、有关部门建立合作协调和联动工作机制,为驻区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提供必要的保障,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第十二条(行业自治组织作用)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非营利性组织、第三
11、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评价机构等建立行业自律体系,发挥行业组织自治作用。跨境电子商务行业自治组织应当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研究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方向,探索行业发展规律,推动制订和推行行规行约、行业质量标准等,推动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依法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本行业的声誉,引导跨境电子商务规范化发展,促进公平竞争。第三章 发展规划第十三条(编制主体) 全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由市跨境电商综试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促进跨境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要求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编制原则) 编制全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应当遵循服务国家战略、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12、、体现改革综合性的原则。第十五条(专项规划)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编制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发展专项规划。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发展专项规划经市跨境电商综试管理部门审核,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编制本部门、本领域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规划。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规划经市跨境电商综试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跨部门、跨领域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规划由市跨境电商综试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公示监督) 有关部门在编制全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当组织专
13、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部门应当就规划的内容向公众提供咨询服务。规划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四四四 平台服务和体系建设第十七条(线上单一窗口平台) 杭 州 跨 境 电 商 综 试 区 应当 按 照 一点接入的原 则,建设线上单一窗口综合监管服务平台,与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管理、市场监管、商务、邮政等监管部门进行数据交换和互联互通,实现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第十八条(线下综合园区平台) 杭 州 跨 境 电 商 综 试 区
14、应当 采取一区多园的布局方式,建设线下 综合园区平台,提供通关、物流、金融、人才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有效承接线上单一窗口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功能,优化配套服务,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平台和线下园区的联动发展,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圈。第十九条(信息共享体系建设) 杭 州 跨 境 电 商 综 试 区 应当 建立跨境 电子商务信息合作机制和共享平台,统一信息标准、信息备案认证、信息管理服务等规范,消除海关、税务、外汇、检验检疫、商务、物流、金融等领域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监管部门、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为跨境电子商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互联互通提供数据技术支撑。第二十条(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开展规范合作,利用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可查寻、可追溯的特点,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在线支付结算、在线融资、在线保险等完备便捷、风险可控的一站式金融服务。禁止以跨境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第二十一条(智能物流体系建设) 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运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信息技术,构建互联互通的物流智能信息系统、衔接顺畅的物流仓储网络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