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水利部 综 合事 业 局公文 处 理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水利部公文处理办法,推进全局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文,是综合事业局履行职责、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第三条 综合事业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全资(控股)企业、挂靠(代管)单位的公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第六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
2、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第七条 局办公室是 综合事业局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2局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局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第二章 公文种类第八条 水利部综合事业局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二)公告。适用于公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三)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四)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五)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单位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下级单位的公文,转发上级单位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六)通
3、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单位的询问。(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3(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一)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 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发文单位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
4、应当标注份号。(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依照水利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水办2011 387号)等有关保密规定,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 加急”, 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4(四)发文单位标志。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 二字 组 成,也可以使用 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单位标志并用联合发文单位名称。(五)发文字号。由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单位的发文
5、字号。(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由发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并标注签发人姓名。(七)标题。由发文单位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八)主送单位。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十一)发文单位署名。署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电报署发出日期。(十三)印章。公文除会议纪要和电报以外,应当加盖发文单位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可仅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单
6、位都应当加盖印章。5(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十六)抄送单位。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十七)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单位和送印日期。(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 A4
7、 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四章 行文规则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6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单位。第十五条 向上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单位,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单位和同级单位,不抄送下级单位。(二)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三)拟报水利部批转的文件,要同时报送代拟的批复稿,并按附件标注办法附“ 代拟稿” 。(四)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
8、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单位。(五)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单位负责人名义向上级单位报送公文。(六)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一个上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单位。第十六条 向下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单位的直接上级单位。7(二)上级单位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单位的另一个上级单位。(三)涉及多个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未经协商一致,各有关单位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单位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第十七条 综合事业局依据职能可以向水利部、水利部各
9、司局和水利部各直属单位行文;可以对局属单位发布指示性文件;局机关各处室不得向水利部行文。除办公室外,不得向水利部各司局行文;局属单位可以向综合事业局报送请示和报告。一般不向水利部及水利部各司局行文。受部委托行使行业管理职能时,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行文范围和形式。第五章 公文拟制第十八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8(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四)文种正确,
10、格式规范。(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六)公文如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单位必须征求涉及单位的意见,力求达成一致。被征求意见单位收到征求意见函或者会签文件,一般应于 4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会签。(七)水利部文件和重要的综合事业局文件须经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八)单位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单位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9(
11、三)涉及有关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发。上行文和重要公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一般由主办单位的负责人首先签署意见,其他连署单位
12、的负责人依次会签。第六章 公文办理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10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单位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联系来文单位进行修改。(四)承办。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本单位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单位或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单位或部门。承办单位或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公文办理过程中遇有涉及其他单位职权的事项,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如有分歧,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相关领导协调或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