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永平县商务局关于举行永平县县城综合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 1 号)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永平县县城综合集贸市场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重大事项决策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省、州、县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决定举行永平县县城综合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听证事项永平县县城综合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草案)。二、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时间:2015 年 1 月 9 日 (星期五);听证地点:永平县人民政府一楼听证室三、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一)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名额为 15
2、至 21 人,其中:1.本县年满 18 周岁,与永平县县城综合集贸市场管理工作有关的公民 5 至 7 人。从不同职业、不同地区的申请报名人员中选择确定。2.本县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相关代表 10 至 14 人。3.第 1 项或者第 2 项申请报名人员不足时,由永平县商- 2 -务局邀请产生。(二)听证旁听人听证旁听人名额为 5 人以内,旁听人不享有发言权。旁听人在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中确定。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凡在本县居住或者工作,年满 18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可向永平县商务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自
3、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开始报名。报名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信函寄至永平县商务局(邮政编码:672600),并 请在信封上注明“ 听证报名” 字样;报名传真:3054023;邮箱:。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报名截止时间为 2014 年 12 月 29 日 18:00 时。五、听证会参会通知永平县商务局将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前核实并确定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在云南省永平县重大决策听证网站上刊登第 2 号公告,公布听证会的具
4、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 3 -并将永平县县城综合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草案)等资料送达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听证会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经确定的人员按时参加听证会。联系人:万贤友 联系电话:6525959。附:1.永平县商务局重大决策听证会报名表2.永平县县城综合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草案)3.关 于 永 平 县 县 城 综 合 集 贸 市 场 管 理 办 法 (草 案 )的 说 明 。 永平县商务局2014 年 12 月 25日- 4 -附件 1:永平县商务局重大决策听证会报名表姓 名性 别年 龄民 族职
5、 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手机: 座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注明身份所属机关)- 5 -报名参会理由附件 2:永平县县城综合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永平县县城综合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集贸市场的经营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综合集贸市场内住户、房屋租赁户、市场开办者、各类经营主体的建设、经营活动管理。- 6 -第三条 县城综合集贸市场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管理的原则。县城集贸市场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依法的原则,
6、遵守社会道德。 第四条 永平县市场服务中心是县城综合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负责县城综合集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市场主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对集贸市场进行日常监管;(二)建立健全市场内治安、消防、环境卫生、产品质量监督、消费纠纷投诉、交通维护等日常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贯彻执行有关集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四)负责市场内消防、安全、给排水、环境卫生、计量、用电等设施的设置、维护和更新,并保证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五)配合城管部门及市场管理机构维持市场秩序,做好治安保卫,纠纷调解工作;(六)配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市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七)按照商品经营
7、种类划行归市,完善市场区块标识;(八)负责摊位及设施出租,市场内经营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其他经营条件的改善;(九)设置公平称;(十)设立公示栏,公告物价部门规定的各种收费标准及价格;政策法规宣传等栏目;- 7 -(十一)负责市场的各项资料统计。第五条 商务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工商、城管执法、税务、公安、国土、卫生、住建、食药监、物价、质技监、安监、文体、畜牧、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永平县综合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根据需要会同有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主办单位建立联合
8、市场管理机构,统一监督管理集贸市场。第七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城综合集贸市场市容市貌、经营秩序管理工作。加强日常巡查,管理中发现的私搭乱建、占道经营、乱摆摊设点、侵占消防通道、违反划行规市、卫生管理、车辆管理规定等违规行为,由城管执法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八条 物价部门负责:(一)集贸市场开办者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二)市场内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明码标价的监督管理;(三)国家规定实行定价和监控的商品价格的监督管理。第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一)集贸市场内的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8 -(二)市场内经营者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定期检验和监督管理;(三)市
9、场内使用的压力容器及机械设备的定期检验和监督管理。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集贸市场食品质量监测和检验工作,并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查处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商制品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第十一条 畜牧部门负责:对生猪定点屠宰场和进入市场交易的畜禽及其畜产品的检疫、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文化、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对集贸市场书刊、画片、音像制品及其他出版物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一)监督市场主办者建立完善市场安全经营的各项制度和设施;(二)对市场经营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集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维护集贸市场治安及交通
10、秩序。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市场主办者建立完善市场的消防安全制度及设施,并做好市场内的消防安全宣传、检查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市场内车辆进行管理,对违规乱停乱放车辆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9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综合集贸市场的建设规划编制、修订、报批和市场内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负责市场卫生清洁,垃圾清运等相关工作,将市场卫生纳入县城环卫工作统一管理。第十六条 卫生部门负责对市场内公共卫生防疫、除“四害”、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并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第十七条 税务部门负责集贸市场的税收管理,依法征税。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有关集贸市场管理的法律、
11、法规,教育经营者守法经营;(二)指导市场开办者制定市场管理具体规定和交易规则,并监督实施;(三)规范市场主体准入行为,依法办理市场和进场经营者注册登记;(四)对市场主办单位和经营者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五)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商品和其他违法交易行为;(六)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垄断经营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七)受理消费者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0 -(八)履行国家和本省、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第十九条 博南镇协助做好辖区综合集贸市场社区居民市场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对市场规划提出建议。第二章 综合集贸市场规划建设第
12、二十条 县城综合集贸市场规划纳入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研究编制具体规划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一条 所有住户、租赁户、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要改建、扩建现有建筑物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并报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后方能开工建设,并严格按许可的规划、施工范围进行建设。第二十二条 县城综合集贸市场内点亮工程纳入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建设,由市场服务中心及其他市场开办者负责管理使用。第二十三条 县城综合集贸市场的市场开办者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规划建设好消防通道和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并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无阻和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第三章 综合集贸市场经营活动第二十四条 使用明火、电焊、高污染、高能耗行业及商品禁止进入市场经营。确需用火作业的餐饮业,需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