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相關規定說明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火災預防科 股長 黃仲憲 07-8128111#21202消防法第條 第項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住宅場所 之管理權人,應設置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達總裝設戶26.36%26.36 %包含:1.善心人捐贈及公務預算購買件數2.102年迄今登載在非公眾使用建築物之 住宅 之建築圖案件數工務局目前執行方式 (102年起 )1.審查建造執照時,建築師需於建築法規檢討依據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本案共計 戶,每戶應於寢室樓梯及走廊廚房裝設住宅用警報器 個,並於使照加註非公眾使用建築物,有關消防安全設備請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2.每季定期回報消防局統計戶、棟、執照數量預計 106年 7月 1日後執行方式1.原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加註之規定仍繼續2.每季定期回報消防局統計戶、棟、執照數量3.建築圖說應由建築師納繪住警器規劃設置之圖說4.使照請領時應隨卷檢附住警器相關證明文件 (出廠或購買證明、審核認可書、切結書等 )證明文件 1切結書證明文件 2出廠證明證明文件 3型式認可證明文件 4個別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