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48 号)规定及你办关于印发的通知 (桂依法行政办发20138号)要求,我厅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及权限、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现将上述两个文件报送你办。附件:1.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及权限(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 年 12 月 12 日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及权限(修订)管理类别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依据 备注勘察设计管理未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超越资
2、质级别或者范围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或者图签、图章或者以挂靠方式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勘察、 设计业务的;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企业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业务的;将所承揽的工程勘察、 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进行工程勘察、设计的;工程 设计企业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或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剽窃、抄袭、非法出售和转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专有技术、勘察报告、设
3、计文件,或将其用于合同以外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书告知书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 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停止执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资质(格证)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
4、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39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 184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11 号)、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15 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 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0 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 号)。管理类别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依据备注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
5、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将未 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擅自 预售商品房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 号)骗取资质证书或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 卖资质证书的;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77 号)、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 号)房地产估价师未经注册擅自从事估计业务,在估价中故意提高或降低评估值额,准许他人以自己名 义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同事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
6、法(建设部令第100 号)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规定,弄虚作假,面积测算失误的。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房地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 83 号)住宅与房地产管理住宅与房地产管理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经责令限期 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62 号)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
7、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 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8、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时间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物业交付使用书面报告和有关资料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擅自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物业服务企业擅自设置营业摊点;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装饰装修企 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的;建设单位不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不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物业管理区域的。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警告、罚款、限期改正、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04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2
9、年 11 月 30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管理类别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依据备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未在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人民政府以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罚款、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
10、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 7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城乡规划管理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 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县人民政府以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赔偿、吊销资质证书、追究刑事责任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2 号)管理类别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
11、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依据备注城市绿化与风景名胜区管理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擅自修剪、砍伐城市树木、古树名木,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内开设商业、服 务摊点或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损毁景物、林木植被、污染破坏 环境、破坏风景名胜区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侵占或买卖风景名胜资源的; 对风景名胜区各项设施维护管理不当或对各项活动组织管理不当造成伤亡事故的。市、县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 100 号)、 广西实施 办法(1997 年自治区人民政
12、府令第 14 号)、 广西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设部令第 39 号)管理类别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依据备注城市建设管理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在雨水、 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水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因
13、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 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 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维修、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城 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 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
1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 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 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处分、罚款、追究刑事责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1 号)采取相应的 安全防护措施的。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未按 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任 务,未按设计施工或擅自修改图纸,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
15、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 助物的;私自接用路灯电源,偷盗或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县级以上市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警告、罚款、吊销资格证书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98 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18 号)、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21 号)、 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55 号)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城市供水工程,无资质进行供水工程设计 、施工、监理,供水水质、水压达不到国家标准,未经审核批准取用地下水,凿井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超计 划取水,不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未按 规定缴纳水费,盗
16、用公共用水、危害供水安全,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停止供水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 158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2000 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5号)、 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30 号)、 建设部令关于修改的决定(建设部令第 132 号)责令停业整顿和停止供水的,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散的;擅自设 置大型户外广告、擅自在街道两侧 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17、搭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将建筑垃圾和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警告、罚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1997 年自治区政府令12 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 号)、 城市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 55 号)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和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涂改燃气 设施警示标志的;阻挠或者干扰燃气设施抢险抢修的;暴力阻挠、干扰行政 执
18、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管道燃气企业擅自停止供气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擅自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处理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处分、罚款、追究刑事责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3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管理类别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依据备注村镇建设管理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
19、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 2 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 任务的;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警告、罚款、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 号)、 城镇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 55 号)1.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以及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罚。2.可以委托出城建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