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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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EF-2009-078005合同编号: 房 地 产 抵 押 合 同(一般抵押)荆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荆 门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局 监 制- 1 -特 别 提 示一、房地产为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抵押权的设立可能对房地产权利人的切身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设定抵押的房地产优先受偿,请签约人慎重对待本合同的签订。二、签约人在本合同签订前,就同一房地产抵押事宜已在主债权合同中约定相关条款,或已达成单独的抵押合同的,签约人应当将已形成的合意按照本合同条款进行规范,避免出现内容不一致的约定。- 2 -房地产抵押合同(一般抵押)使用说明1、本

2、合同文本由荆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荆门市房地产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含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房地产的抵押。2、签订本合同前,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出示房地产权利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抵押权人可以对拟抵押房地产进行实地查看,并就其权属登记情况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进行查询。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的内容。 对于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语不理解的,可以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法律服务机构咨询。4、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 】中

3、选择内容,以划 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5、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6、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及空格处填写的有效文字与符号均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内容。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优先。7、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3 -房地产抵押合同(一般抵押)抵押人: 住所地: 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自然人身份证号

4、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住所地: 身份证号: 抵押权人: 住所地: 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住所地: 身份证号: 为了确保 年 月 日 (债务人姓名或名称)与本合同抵押权人签订的 合同(合同编号为 ,以下 简称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债- 4 -权的全面实现,抵押人愿意将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房地产抵押于抵押权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地产抵押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主合同债

5、权债务相关信息(一)主合同债务人属于下列第 种情形:1、债务人与抵押人为同一人。2、债务人与抵押人不为同一人。(二)主合同债权种类属于下列第 种情形:1、抵押权人依据主合同向债务人提供的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为 。2、其他种类债权: (三)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上述期限与主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主合同约定为准。第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抵押人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1、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 - 5 -第三条 抵押物(一)抵押物属于下列第 种类别:1、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

6、、建设用地使用权。3、正在建造的建筑物。4、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5、 (二)抵押物具体状况见抵押物清单(见附件一)。第四条 抵押登记(一)双方约定于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到当地有关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二)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三)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双方应及时申请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四)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配合,并按照本条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因其中任何一方的原因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办妥相关手续的

7、,该方 应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6 -第五条 抵押权与租赁的关系(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属于下列第 种情形:1、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出租。2、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出租,抵押人应当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抵押权人。(二)在本合同签订前抵押物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物出租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第六条 抵押人的权利(一)在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得到清偿后,抵押人有权从抵押权人处取回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及与本合同相关的由抵押权人保存的其他资料,并依法注销抵押登记。(二)抵押期间抵押人享有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三

8、)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抵押人的义务(一)抵押人应保证抵押物权属没有瑕疵,并保证提供的抵押物权属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合法、真实、有效。(二)抵押人在占有抵押物期间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维护抵押物的价值,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和检查,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赠与、拆除、改建或者以其他任何- 7 -不适当的方式擅自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三)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或发生 权属争议、受到第三人侵害及其他不利于抵押权人抵押权实现情形的,抵押人应当在情形发生后 日内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四)抵押

9、人在抵押期间发生失业、搬迁、个人经济情况和信用情况恶化等影响债务履行的情形时,应当在情形发生后 日内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并配合抵押权人落实好本合同项下主债权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安全偿还的保障措施。(五)除非另有约定,抵押人承担本合同项下各项费用,包括税费、财产保险、公 证、登 记 、 等费用。(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抵押权人的权利(一)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抵押权人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二)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抵押权人的义务(一)抵押权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对抵押物进行现场勘验和认真调查, 对其 权属、坐落、部位、 现状及权属证书记载等有关

10、情况了解清楚。- 8 -(二)在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得到清偿后,抵押权人应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三)抵押权人将抵押权转移,应当书面通知抵押人。(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条件抵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实现抵押权,并就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1、主合同履行期届满或合同解除后,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或在延长的期限届满后仍不能履行的;2、主合同债务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债务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破产的;4、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

11、遭到拒绝,或抵押物被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而抵押人未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落实债务偿还保障措施的;5、 第十一条 抵押权实现方式当出现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情形之一时,抵押权人可采取下列方式实现抵押权:- 9 -1、与抵押人协商, 对抵押物进行折价以抵偿主合同债务人所欠债务,或对 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2、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处理抵押物。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一)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二)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或提供的资料不实,采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1、提交 荆 门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 本合同与其他约定的冲突解决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就同一房地产抵押事宜在主合同中约定有相关条款或另外达成有关约定,如有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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