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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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大学章程序言广西大学创办于 1928 年,首任校长为马君武博士。学校于 1939 年被确定为国立大学。1952 年,毛泽东主席亲笔为学校题写校名。同年,广西大学农学院独立建制,成立广西农学院(1992 年广西农学院更名为广西农业大学) 。1953 年,广西大学在全国高校院系调整中被停办,教职工、设备和图书资料被调配到华中和华南的19 所高校。1958 年,学校恢复重建。1997 年,广西大学与广西农业大学合并,组建新的广西大学。1999 年,广西大学成为国家“211 工程”学校,2004 年被批准为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高校,2012 年成为国家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计划入选高

2、校。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的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广西大学,英文译名:Guangxi University,简写 GXU。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广西南宁市大学东路 100 号,邮政编码:530004,网址:http:/。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致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应用型、复合型专门人才,大力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社会服

3、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服务国家以及区域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第六条 学校传承“复兴中华,发达广西”的立校本意,秉承“勤恳朴诚,厚2学致新”的校训,坚持特色办学,坚持科学发展,努力建设高水平区域特色研究型大学。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西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模式。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逐步扩大学院办学自主权,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第九条 学校学科专业涵盖自然科学、工程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等主要学科领域,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和国际

4、合作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第十条 学校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第十一条 举办者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依法管理学校办学行为,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第十二条 举办者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必要的办学经费来源,维护学校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引导和营造尊师重教、全社会合力育人的社会氛围。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一)制 定 学 校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依 照 章 程 自 主 办

5、 学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培养方案及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三)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区域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四)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制定和实施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自主与国(境)外教育科研机构开展人才培养、科研合作、师资培训、文化交流等活动;(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经费,提高财产经费使用效益;(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第十四条

6、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二)接受举办者、共建者、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三)为 国 家 和 区 域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提 供 人 才 、 科 技 和 信 息 服 务 ;(四)维护师生合法权益,改善师生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按照国家和广西相关政策保障教职工福利待遇,为学生生活和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五)保护学校财产安全;(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治理结构第一节 学校党委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广西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

7、导核4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

8、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

9、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5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负责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校党的工作、执行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履行全委会的职能,主持校党委工作,讨论决定党委领导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常委会对全委会负责,接受全委会的监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常委成员根据分工和党委的决定、决议,履行各自的职责并向党委负责。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广西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

10、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根据需要设立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6第二节 学校行政第二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

11、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

12、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7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行政领导参加,共同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副校长、总会计师协助校长行使职权,对校长负责。第二十三条 监察工作委员会是学校行政监督机构,由校纪委委员代表、民主党派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依据法律

13、、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监察委员会对校长负责。学校监察室是监察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精简、合理、高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能部门,明确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与分工,保障教学科研活动的顺利开展。第三节 学术组织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坚持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规划以及重大学术

14、交流合作计划;(二)审议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和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8(三)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四)审议学校学术评价标准、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五)评定学校科研成果和奖励;评议、推荐申报校级以上科研创新平台和奖励;(六)评审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七)就学校事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提出咨询意见;(八)就学校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使用以及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和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九)指导二层机构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工作;(十)审议、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就学校认为需要听

15、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提出咨询意见。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委员由各学院、科研机构或相关部门学术委员会民主推荐,经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后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 1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

16、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9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理工、生农、社科等分委员会和学风建设、申诉复议等专门委员会。各分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另行制定章程,规范本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学位点、学科建设发展规划;(二)制定与学位授予有关的程序及规定;(三)审查学位申请者材料,负责做出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决定;(四)审定研究生导师的遴选;(五)审查学生学术不端行为

17、并作出处理决定;(六)对学位授予争议进行裁决;(七)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及其他事项,按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条例执行。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教学工作的指导、参谋、审议、评估以及提供咨询的机构,接受学术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学校本科教育整体规划;(二)对学校本科教育的教学管理、教学改革等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三)审议专业设置与调整改造方案,指导各层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的确定、教学计划的修订和课程体系结构的优化及教材建设的规划与实施;(四)研究、审议学校实践教学基地、实验室建设相关规划方案;对实验、

18、实10践教学进行监督和指导;(五)研究、推广教学改革经验,提出重大教学改革方案;(六)指导建立和完善各类教学评价制度、教学质量标准和保障体系及教学奖励规定;审议各类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参与各种教学评估活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七)审议与处理其他有关教学方面的重大事情。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及其他事项,按照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办法执行。第四节 教学科研及辅助机构第三十二条 学院是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合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其他活动;(三)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四)拟订国际交流与合作规划并组织实施;(五)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七)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就学院人员的聘用与管理提出意见;(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决策机构,讨论决定涉及学院发展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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