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鹰潭市文明旅游促进条例(草 案)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第三章 旅游者的行为规范第四章 文明旅游的保障和实施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规范旅游行为,提升旅游文明程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江西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文明旅游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旅游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 2 -社会发展规划,构建政府组织实施、社会积极参与、各方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保障全市文明旅游促进工作持
2、续、有效开展。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旅游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拟定文明旅游促进工作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通报文明旅游促进工作开展情况。联席会议由市、市(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定期召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区)旅游主管部门。第 四 条 市 、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旅 游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文 明 旅 游促 进 工 作 的 统 筹 协 调 、 公 共 服 务 和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市、市(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规划、建设、城管、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民族宗教、市场监管、公安、安全生产监督
3、、教育、文广新、科技、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旅游促进工作。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文明旅游促进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旅游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广大市民应当积极参与,做文明旅游的促进者。第二章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 3 -第六条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法、文明、诚信、规范经营,向旅游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明码标价,公平交易。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假冒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品牌或者质量认证标志,冒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4、(二)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三)强买强卖或者销售假冒伪劣的旅游商品;(四)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质价不符;(五)不履行与旅游者的合同义务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六)对外来旅游者进行价格歧视或者实施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七 )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 未 经 旅 游 者 同 意 , 擅 自 拍 摄 旅 游 者 照片 , 或 者 在 旅 游 景 点 设 置 影 响 旅 游 者 游 览 和 自 由 摄 影 的 设 施 ;(八)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承担旅游运输;(九)组织或者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服务项目或者活动;(十)擅自泄露或者公开旅游者个人信息;(
5、十一)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八条 旅游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4 -(一)殴打、谩骂或者以其他形式侮辱旅游者;(二)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三)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四)胁迫、欺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者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五)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六)不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七)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九条 承担旅游运输的车辆,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座位安全带、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驾驶员及导游人员
6、应当提醒乘客安全注意事项。旅游车辆驾驶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不得有饮酒驾驶、疲劳驾驶、超过定额乘员载客、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行车中接打电话等危险驾驶行为。第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做好文明旅游的宣传和引导工作,在其经营场所设置文明旅游提醒标识。旅游住宿、餐饮经营者应大力倡导文明用餐、杜绝浪费,引导游客积极参与节能环保行动。旅行社应当将文明旅游内容作为重要条款纳入旅游合同。- 5 -第十一条 旅 游 经 营 者 应 当 加 强 对 其 从 业 人 员 的 文 明 旅 游 教 育 培 训 , 将 “文 明服 务 、 文 明 引 导 ”纳 入 从 业 人 员 的 业 绩 考 核 。第十二
7、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劝阻其经营场所内的不文明旅游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调查取证。第三章 旅游者的行为规范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文明旅游行为规范:(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吐口香糖,不乱扔废弃物,不在禁烟场所吸烟;(二)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不大声喧哗,不争吵斗殴,不并行挡道;(三)自觉遵守景区管理规定,按照指定游览路线游览,进出景区(景点)、参与游览项目应当依次排队,不违规攀岩、游泳及进入禁止进入的区域;(四)乘坐游览车辆、船筏、缆车及其他观光运输工具时,应当依次排队上下,遵守乘坐规则,服从管理;(五)不踩踏绿地,不摘折花
8、木和果实,不追逐乱喂动物,不违规垂钓;- 6 -(六)不在文物古迹上涂刻,不攀爬文物古迹,不触摸文物,拍照摄像遵守相关规定;(七)尊重旅游地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在道观、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不嬉戏玩笑、随意拍照和违规燃香;(八)爱护景区公共财物,不长时间占用公共设施;(九)遵守社会公德,语言文明礼貌,不在公共场所袒胸赤膊,礼让老幼病残及妇女;(十)文明用餐,拒绝浪费;(十一)与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发生纠纷时,合法、理性维权,不得干扰正常的旅游经营活动;(十二)听从导游及景区(景点)工作人员提醒,不从事危及自身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明旅游行为规范。第十四
9、条 旅游者驾驶机动车或者骑电动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观光旅游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景区车辆通行管理规定,按照指定线路行驶或者骑行,并在规定地点停放。第十五条 旅游者在景区(景点)开展户外活动时应当遵守户外活动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在非指定地点野炊或者进行其他违规用火活动。第十六条 旅游者在农家乐、采摘园等农业生态景区(景点)旅游时应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尊重当地民俗和生活习惯,不乱采乱摘。- 7 -第四章 文明旅游的保障和实施第十七条 市、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将文明旅游促进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文明旅游促进工作的正常开展。积极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个人对文明旅游促进
10、工作提供资金与物质支持。第十八条 市、市(区)人民政府和景区经营者应当保障文明旅游建设相关基础设施的投入,科学规划、建设、管理文明旅游建设相关基础设施。景区(景点)的道路(含栈道)、停车位、卫生间、垃圾桶(篓)等设施应当与其容量相匹配,并保持功能完好。第十九条 市、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旅游资源保护、旅游规划实施、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市场秩序、旅游安全、旅游服务质量等的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文明旅游环境。第二十条 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在有条件的景区实行部门联合执法。第二十一条 - 8 -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采取拍照、录像、询问
11、等方式现场记录违法的不文明旅游行为。现场记录应当明确、具体、规范。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不文明旅游行为时,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联络电话号码等信息,并做出相应的处罚。行为人拒不提供姓名、地址、联络电话的,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查验,或者依法公示其不文明行为。第二十三条 市、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场所设置旅游咨询服务设施,向社会提供公益性信息咨询服务;设立旅游服务热线并向社会公布,向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旅游投诉、旅游提示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各种媒介,采取有效措施宣传倡导文明旅游。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个
12、人开展文明旅游公益宣传。第二十五条 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旅游促进工作奖励表彰制度,奖励和表彰在文明旅游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 市、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获得市、市(区)级文明旅游促进工作奖励和表彰的情况作为评定文明单位的加分项目。- 9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获得市、市(区)级文明旅游促进工作奖励和表彰的,应当作为其评优定级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 市、市(区)人民政府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将有关部门开展文明旅游促进工作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体系和文明单位考评体系,作为重要的考核(考评)指标。市、市
13、(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明旅游促进工作督促检查制度,督促、检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文明旅游促进工作。第二十七条 公民有权劝阻公共场所的不文明旅游行为。行为人应当听从劝阻,停止实施不文明旅游行为。任何人不得采取威胁、侮辱、诽谤、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 市、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在公民中聘请文明旅游义务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旅游的宣传、教育工作和对不文明旅游行为的劝阻、纠正工作。第二十八条 市、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文明旅游志愿服务活动,建立专门的文明旅游志愿者组织,引导和督促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文明旅游志愿者和
14、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第二十九条 - 10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依法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反映行业和会员的合理诉求,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积极倡议文明旅游,引导会员自觉担当起维护行业形象的责任,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第三十条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旅游文明建设,传播文明旅游先进事例,刊播文明旅游公益广告,批评和谴责不文明旅游行为和不诚信旅游经营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旅游的氛围。对于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对不文明旅游行为和不诚信旅游经营行为依法进行的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妨碍。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由旅游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按照旅游法、旅行社管理条例、江西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罚。有关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旅游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服务质量未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应当通知其限期整改;经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