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草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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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交通方便、村落密集的,可以由若干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

2、撤销、范围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2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职责,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人口在一千人以下的村,村民委员会成员设三人;一千人至三千人的村,设三至五人;三千人以

3、上的村,设五至七人。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的村,村民委员会成员构成应当照顾村落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配偶及直系亲属关系。村民委员会成员与村党支部成员可以交叉任职。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和村民意见,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村民小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村民对本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办理本村民小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

4、议、决定,接受本组村民监督。3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设会计、出纳,村民小组财务由村民委员会的会计、出纳兼管。村民委员会的会计、出纳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会计、出纳与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之间不得有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社会事务、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等委员会,并确定其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负责有关工作。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5、。其主要职责:(一)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二)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管理村级财务;(三)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4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四)编制并实施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民生工程和新农村建设项目,开展社区服务;(五)组织村民兴修水利、农田基建、植树造林,保护植被,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

6、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设施和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七)发展文化教育事业,普及科技卫生和市场经济知识,推广生产实用技术,崇尚科学,破除迷信,移风易俗,促进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八)教育和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调解民间纠纷,参与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促进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各民族之间团结互助,家庭和睦,保持社会稳定;(九)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十)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村民委

7、员会及其成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接受村民和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5为村民服务。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推后换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

8、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直接选举、差额选举的原则。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制定选举办法;进行选民登记;组织提名和公布候选人;主持投票选举大会,公布选举结果。6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和另行选举,依照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第十六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

9、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办公设施、财务账目、经营资产、资料档案以及其他工作事项。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应当依照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相关规定和程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第十八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及时主持进行村民小组长推选。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十九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对

10、本村事务具有决策权,但其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7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事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造成违法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也可以在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随时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并告知村民会议讨论事项的内容。第二十一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

11、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第二十二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三)审议决定本村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四)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公益事业立项、筹资筹劳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五)审议决定土地承包方案;(六)审议决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8(七)审议决定征用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审议决定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办法;(九)讨论决定村集体财产的处理方式

12、和办法;(十)讨论决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十一)制定和修改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十二)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代行村民会议行使部分职权,但授权事项不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一)、 (十一)、 (十二)项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四条 村应当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对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

13、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第二十五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可以按居住地划分户数推选,也可以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总人数一般不少于二十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9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可以邀请村民小组组长列席。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

14、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第二十七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小组长召集。村民委员会可以派成员列席村民小组会议。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和涉及本组村民利益的事项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

15、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10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一)财务收支;(二)农民承担的各项劳务和费用;(三)宅基地分配;(四)水电费收缴;(五)计划生育指标安排;(六)征收、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收支;(七)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及收益;(八)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方案和资金使用;(九)救灾救济款物、扶贫资金、国家补贴农民资金和捐赠款物的发放使用;(十)扶持农业开发和资助集体资金的发放使用;(十一)村集体债权债务;(十二)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和误工补贴;(十三)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或者村务管理活动中相对固定的事项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并需政府机关批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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