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 1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行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浙江衢州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整体改制,由境内自然人、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服务于“ 三农 ”、社区、中
2、小微企 业和地方 经济的股份制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全称: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简称:衢江农商银行。英文名称:Zhejiang Quzhou Qujia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mpany Limited。英文简称:Qujia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或 QRCB。2第四条 本行住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信安东路 37 号,邮编:324022。第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5,868,588 元。第六条 本行董事长是本行的法定代表
3、人。第七条 本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行下设的支行、分理处、金融服务点不具备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本行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九条 本行坚持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坚持本土化经营导向,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
4、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可设立分支机构。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一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主开展各项业务,立足当地,重点为“三农” 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3第十二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十三条 本行优先满足辖内农民及农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信贷支农导向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涉农贷款的余额及新增额应占有一定比例,并适时做出调整。第十四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
5、理机构批准,本行经营范围是:(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九)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第十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205,868,588元。第十六条 本行全部实收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第十七条 本行股份发行以公平、公正为原则。本行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的义务。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
6、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4第十八条 本行股份总数为 205,868,588 股,全部为普通股。全部股份由原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东认购。本行发起人为原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8 家法人股东及 1868户自然人股东。本行发起人持有股份数及持股比例详见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以下简称:股东名册)。本行股本结构为:股东类别 户数 股份数 占总股本比例企业法人股 28 80,689,476.00 39.195%社会自然人股 239 37,727,497.00 18.326%员工股 1,629 87,451,61
7、5.00 42.479%合计 1896 205,868,588.00 100%其中,本行前 10 名企业法人股东名单如下: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持有股份(股)持股比例(%)衢州之江化工有限公司 刘建国 衢州市衢江区东滨路 15 号 1-2 层 11543601 5.61浙江新天神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徐闻安 衢州市区三衢路 440 号11543601 5.61衢州市绿峰工贸有限公司 封雯 衢州市衢江区岑一路 12 号 11543601 5.61浙江开益实业有限公司 王林木 衢州市衢江区东港街道闹桥村 352 幢 11312722 5.50衢州市仙峰实业有限公司 曾志炎 衢江区上方镇工业功能
8、区(塘源口自 然村) 10158285 4.93衢州烜成贸易有限公司 戚文萍 衢州市绿茵路 8 号 3 幢 5887222 2.86衢州市越洋进出口有限公司 王亚利衢州市浮石路 98 号 3 幢 8 单元 301室 3039240 1.48衢州杭甬变压器有限公司 范利东 浙江省衢州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 908 号 2100000 1.02衢州市广诚实业有限公司 谢建彪 衢州市衢江区东迹大道 198 号东城华庭 405 室 1385206 0.67衢州市富盛机械有限公司 徐土根 衢州市衢江区春苑西路 6 号 1269782 0.62本行前 10 名自然人股东名单如下:姓 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持
9、有股份 (股)持股比例(%)5储岳良 330821*1415 衢州市衢江区上方镇新路村苦力坑 32 号 749,577.00 0.364%毛美星 330823*0025 荷花报社 1 幢中单元 201 749,555.00 0.364%赵岚 330802*362X 城区美俗坊综合楼北 566,547.00 0.275%胡倩 3623021*0543 衢州市柯城区松园东区 2 幢 1 单元 601室 562,162.00 0.273%李莉贞 330802*1225 银桂 15 幢 4 单元 302 室 537,000.00 0.261%黄月亮 330821*3215 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大安村桐
10、子坞口 14 号 515,327.00 0.250%李建生 330821*4211 大洲镇滨二街 21 号 468,493.00 0.228%廖玉雪 330821*1667 世 纪花园.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路底塘 1号西单元 102 室 468,471.00 0.228%徐国红 330821*4068 衢州市柯城区书院渔村 6 幢 1 单元 601室 409,504.00 0.199%郑应良 330821*4916 全旺镇柴公岗村平土 242 号 374,789.00 0.182%第十九条 本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单个企业法人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持股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本行职工
11、持股总额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均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社会定向募集新股;(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本变化,本行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二条 本行股东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行董事会或经董事会授权的董事长同意,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6第二十三条 本行股份转让必须
12、符合有关规定。如果股份转让导致持有本行5%以上股权的股东发生变动,则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转让后受让方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要符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受让方资格条件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本行股东变更股份,应按规定向本行提出申请,并办理股权证、股东名册等相关手续。变更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在本行股份总额1%以下的,由董事长审批;变更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达到本行股份总额1%(含)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变更涉及有关监管规定的,应当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第二十五条 本行不得接受以本行的股权证书设定的权利质押。允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行股权申请对外质押,
13、但不得接受本行股权作为质押标的。凡申请质押的股权必须为出质人合法并完全持有。本行股东以本行股份为本人或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长同意。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本行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不得将本行的股权进行质押。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控制本行 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7第二十六条 股东转让已经质押的股
14、权,除非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否则本行不予办理股东名册的变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在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根据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的需要,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其中:被质押股权涉及冻结、司法拍卖、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受到其他权利限制等事项时,股东应将处置方案提前报请本行,由本行进行受让人的前置性审查同意后方可处置。第二十七条 本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也不得抽回股本。本行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或赠与,但司法强制处置;股东主体或资质条件发生明显变化,已不符合本行入股股东资格条件的;本行董事会为完善法人治理做出优化股权结构的决议,股东不能履行该决议并且同意转让其股份
15、的;为清偿欠本行的债务而转让股份的;股权转让有利于本行股东结构优化的其他情况除外。第二十八条 本行董事、监事、中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职工在本行工作期间不得转让其股份。第二十九条 本行不得收购本行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通过,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收购本行的股份:(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企业合并;(三)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8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本行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
16、)项情形的,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四)项情形的,由本行股东大会依法决定股份的处置期限和方式。本行因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而收购本行股份的,收购的股份不得超过本行股本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十条 本行印发记名股权证书,作为入股股东的所有权凭证。第三十一条 股东持有的股权证书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法人股东持介绍信、自然人股东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本行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 东第三十二条 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
17、)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的组织机构代码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二)股东所持股份种类及股份数;(三)股东所持股权证书的编号;(四)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五)股份转让、质押情况;(六)其他必要的股东信息。9股东名册是本行向股东履行义务的依据,上述信息和股东权利变更要及时通知本行变更股东名册,因上述信息和股东权利变更未通知本行等股东自身原因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未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不得对抗本行。第三十三条 依法持有本行股份并且在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自然人和法人为本行股东。股东按其持有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十四条 本行股东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金融机构投资
18、者的相关要求。第三十五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能够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并享有相关权益的本行股东。第三十六条 本行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所持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三)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四)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转让、赠与、质押其所持股份,优先认购股份;(六)在缴付成本费用后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获得有关本行信息,可以查阅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19、大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10(七)本行终止或清算后,依法按其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本章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所述有关信息的,应当向本行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方可查阅。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和撤销该违法行为的诉讼。第三十九条 本行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保守本行商业秘密;(二)按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情形外,本行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得退股;(四)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五)发生法定代表人或最高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业务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企业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企业合并、被其他企业兼并时,法人股东应在前述情形发生后的30 日内书面通知本行;(六)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本行董事会报告与本行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只能向股东大会提名一名董事或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不得向股东大会同时提名董事和非职工监事的人选;同一股东提名的董事(非职工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