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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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目 录1 总则32 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43 取得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44 企业申请54.1 申请提交部门54.2 初次申请54.3 延期申请64.4 变更申请74.5 企业(总部)的申请94.6 申请书的填写和提交95 实施机关受理106 实施机关审查与发证106.1 审查106.2 发证116.3 存档117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128 安全评价138.1 安全评价依据138.2 安全评价期限138.3 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148.4 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158.5 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159 监督管理159.1 属地监管1529.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

2、销169.3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注销169.4 公告与通报1710 对有关问题的处理1710.1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710.2 停产期间申请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810.3 两个及以上企业共用装置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910.4 租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910.5 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限1910.6 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后的重新申请2010.7 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的填报2011 工作人员守则2012 附则21附件 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附件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 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附件 4: 危险

3、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件 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 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 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 8: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通知书附件 9: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附件 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附件 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31 总则1.1 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4、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1 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不包括在同台(套)反应器内多步化学反应连续进行、生成物质不断转化的中间产物。1.3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不包括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总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5、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1.4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1.5 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 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新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执行新的4规定。2 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2.1 省安监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2.2 各设区的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各市安监局)受省安监局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负责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6、的颁发工作。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各市安监局接受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的指导、监督,以省安监局的名义实施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许可。省、市安监局统称实施机关。2.3 委托颁发有关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仍按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办法(鲁安监发200679 号)、 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有关问题说明(鲁安监函字200682 号)执行。3 取得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省安监局依据国家及省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汇总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附件 1)。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上条件的要求,国家及

7、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54 企业申请4.1 申请提交部门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向省安监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他企业向所在地市安监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4.2 初次申请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4.2.1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4.2.2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4.2.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4.2.4 主要负责人、分

8、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4.2.5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企业提交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4.2.6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4.2.7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4.2.8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64.2.9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4.2.10 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4.2.11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4.2.12 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4

9、.2.13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4.2.1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4.2.15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兼并重组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取得(变更)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取得工商核准文件后 30 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提交除4.2.6、4.2.10、4.2.11、4.2.12 条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以及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兼并重组前后变化情况的安全评价报告。4.3 延期申请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 年

10、)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 4.2条中除 4.2.11 条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7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含二级)以上,未发生死亡事故的,经实施机关同意,可提交 4.2 条中除4.2.2、4.2.7、4.2.8、4.2.10、4.2.11、4.2.12、4.2.13 条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制件,直接办理延期手续。4.4 变更申请4.4.1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

11、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4.4.1.1 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4.4.1.2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4.4.1.3 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复制件、学历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4.4.1.4 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房屋、土地购买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4.4.1.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4.4.2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行政区划调整、企业改制、隶属

12、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注册地址称谓、企业经济类型和隶属关系等变更的,仅需提交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8机关备案;需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照 4.4.1 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4.4.3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4.4.4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

13、影响、不构成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安全评价报告、整改情况报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4.4.5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兼并重组行为(一个企业兼并另一个或多个企业、或者拆分为两个及以上企业,两个及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或者生产装置重组等),导致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 4.2 条中除4.2.6、4

14、.2.10、4.2.11、4.2.12 条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以及具备9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对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兼并重组前后变化情况的安全评价报告。4.5 企业(总部)的申请所属子公司、分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总部本身不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集团公司、总公司等企业(总部),包括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总部),可单独或与所属子公司、分公司一起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初次申请和延期申请均应按照规定时限要求,提交 4.2 条中除 4.2.4 条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 4.2.8、4.2.10、4.2.11、4.2.12、4.2.13、4.2.15 条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企业(

15、总部)的变更申请按照 4.4 条的规定执行,其中,涉及4.4.3、4.4.4、4.4.5 条变更申请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中,除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外,其他可用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代替。4.6 申请书的填写和提交企业可在国家安监总局、省及市安监局网站上下载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可通过信函、申请人到实施机关递送等方式提交申请的文件、资料(一式三份)。申请书应当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印制样式,纸张尺寸为 A4,填报内容应当符合申请书填写说明的要求。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为最新版本且在规定10的有效期内。5

16、实施机关受理实施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5.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5.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实施机关申请;5.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5.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5 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实施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6 实施机关审查与发证6.1 审查6.1.1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实施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工作人员(至少 2 人),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6.1.2 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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