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说明 - 宁德卫生监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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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编 制 说 明本标准适用于以盐渍海蜇、水、山梨酸钾为原料,经脱盐漂洗、沥干、包装而成的即食海蜇;以味精(或鸡精) 、芝麻油、芝麻、蚝油、麻辣酱、食醋、酱油为原料调配制成的调味包。为保证产品质量,根据食品安全法 、 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生产的依据,现将编制本企业标准有关内容作如下简要说明:(一)感官指标根据不同产品种类的固有色、香、味特征而确定。(二)本标准中,海蜇部分主要指标参考 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有关规定制定,调味包部分的指标参考 GB 2717酱油卫生标准有关规定制定。其中铅的指标严于

2、GB 2762 规定。(三)本标准的检测方法均按照国家标准检测方法。(四)本标准的编写格式要求依据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的规定进行编写。福鼎市桐城东荣水产制品厂2017 年 5 月 10 日修 订 前 后 对 比 说 明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1前 言本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因尚无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为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特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福鼎市桐城东荣水产制品厂提出。本标准由福鼎市桐城东荣水产制品厂负责

3、起草。本标准起草人:叶志雅。前 言为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特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本标准中,海蜇部分主要指标参考 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有关规定制定,调味包部分的指标参考 GB 2717酱油卫生标准有关规定制定。其中铅的指标严于 GB 2762 规定。本标准替代并废止审批的备案号为 351197S-(2014)即食海蜇 。主要修改如下:-调整部分原辅料质量标准,相应修改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部分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和试验方法,相应修改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出厂检验、

4、型式检验、标志、包装的表述;-文本格式按最新要求整理;-其他内容不变。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福鼎市桐城东荣水产制品厂提出。本标准由福鼎市桐城东荣水产制品厂负责起草。本标准起草人:叶志雅。22 规范性引用文件删除: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1373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DB11/ 516半固态(酱)调味品卫生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 规范

5、性引用文件增加: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T 8233 芝麻油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4.1原辅料4.1.1.3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3736 的要求。4.1.2.1 味精:应符合 GB/T 8967 的要求。4.1.2.3 芝麻油:应符合 GB 8233 的要求。4.1.2.6麻辣酱:应符合 DB11/ 516的要求4.1原辅

6、料4.1.1.3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要求。4.1.2.1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要求。4.1.2.3 芝麻油:应符合 GB/T 8233 的要求。4.1.2.6 麻辣酱:应符合供货商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要求4 表 1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表 1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5表2删除食盐指标表2增加氯化物指标铅指标改为小于号64.4微生物指标 4.4微生物指标根据最新要求整理7 无 增加4.5 寄生虫指标86.1 感官指标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上,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6.1 感官指标放在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状态下观察其色泽、肉质、杂质,用鼻

7、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嗅气味,嘴品尝其口感。96.2.2 食盐:按GB/T 5009.44规定执行。6.2.3 无机砷、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执行。6.2.4 甲基汞:按GB/T 5009.17规定执行。6.2.5 山梨酸钾:按GB/T 5009.29规定执行。6.2.6 铅:按GB 5009.12规定执行。6.2.7 铬:按GB/T 5009.123规定执行。6.2.8 N- 二甲基亚硝胺:按GB/T 5009.26规定执行。6.2.9 多氯联苯:按 GB/T 5009.190规定执行。6.2.12 酸价、过氧化值:根据样品的油脂含量,称取适量混合均匀的试样,置于500mL

8、 具塞锥形瓶中,加适量石油醚(沸程:3060) ,放置过夜,用快速滤纸过滤后,减压回收溶剂,得到油脂供测定过氧化值。分析按GB/T 5009.37规定方法进行。6.2.2 氯化物:按GB 5009.44规定执行。6.2.3 无机砷、总砷:按GB 5009.11规定执行。6.2.4 甲基汞:按GB 5009.17规定执行。6.2.5 山梨酸钾:按GB 5009.28规定执行。6.2.6 铅:按GB 5009.12规定执行。6.2.7 铬:按GB 5009.123规定执行。6.2.8 N- 二甲基亚硝胺:按GB 5009.26规定执行。6.2.9 多氯联苯:按 GB 5009.190规定执行。6.

9、2.12 酸价:按GB 5009.229规定执行。6.2.13 过氧化值:GB 5009.227规定执行。106.3.3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GB 4789.7规定执行。6.3.3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按GB 4789.4、GB 4789.10第二法、GB 4789.7规定执行。11无 6.4 寄生虫指标按GB 10136附录A规定执行。127.3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固形物、食盐、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产品出厂前由厂技术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

10、检验,检验合格方可7.3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固形物、氯化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产品出厂前由厂技术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出厂。7.4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指标。型式检验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时;b)原辅料材料或生产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时;c)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检验合格方可出厂。7.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指标。型式检验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 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时;b

11、) 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138.1 标签和标志产品的预包装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箱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1 标签和标志产品的预包装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 的规定,外包装箱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148.2 包装产品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塑料袋包装。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8.2 包装产品采用塑料袋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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