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修订稿_x000B_(草案).doc

上传人:da****u 文档编号:1075326 上传时间:2018-11-29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3.4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修订稿_x000B_(草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修订稿_x000B_(草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修订稿_x000B_(草案).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修订稿_x000B_(草案).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修订稿_x000B_(草案).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和其他慈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推进“ 慈善北京 ”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愿开展的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支持和促进本行政区域内慈善事业发展,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健全慈善监督管理体系。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

2、作,各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 【慈善组织直接登记】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主要在一定区域或社区开展资金募集、管理、使用的,可以依法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2注册。第五条 【慈善行业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交流,加强慈善组织和慈善项目的品牌建设,提升慈善行业整体发展水平。第六条 【捐赠人权利】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支持和参与慈善活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

3、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捐赠人在慈善组织中设立专项基金,可以依法享有冠名权。第七条 【公开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名义进行,并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募捐方案、募捐财产使用计划、募捐成本分担等内容。第八条 【个人求助】个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发布求助信息的,信息发布个人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平台事先应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进行

4、必要的审核并在发布信息时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平台接收到举报、投诉后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平台可有序引导个人与慈善组织合作,个人不得以个人求助的名义变相开展公开募捐。 3第九条 【承诺捐 赠】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时,应当明确受赠主体及履行时限。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承诺时未明确履行时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内履行捐赠承诺。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且不存在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例外情形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第十条

5、 【经营性活动所得捐赠】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性活动所得进行捐赠的具体比例或金额以及履行时限;活动举办者对外宣传时,宣传内容要和协议约定相符;开展经营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慈善组织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向社会公众公开下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一)基本信息;(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三)公开募捐、慈善项目、慈善信托信息;(四)重大资产变动及

6、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4(五)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第十二条 【慈善借款 】慈善组织基于慈善目的,在符合慈善组织宗旨的前提下,可以为受益人提供与慈善活动相关的借款。第十三条 【慈善服务】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服务,保障慈善服务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本市慈善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品牌化和高效化。第十四条 【减灾救灾】市、区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搭建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活动协调服务平台,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及时发布救灾需求信息,组织自然人、法人

7、、非法人组织有序开展慈善救灾活动。第十五条 【财政支持】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慈善行业发展、慈善组织培育以及慈善理念传播。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并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政府及有关部门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应当将相应的管理成本纳入项目预算。 第十六条 【支持扶贫济困】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扶贫济困类慈善活动的支持力度。利用财政资金和彩票公益金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应当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第十七条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依法申请登记或者认5定的慈善组织,可以同时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由财政

8、、税务部门直接确认其免税资格。具体的申请程序由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八条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应当明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的条件、程序和时限,并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依法登记或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登记或认定之时,由民政、财政、税务部门联合确认其登记或认定当年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已经登记或认定的慈善组织,由民政、财政、税务部门结合慈善组织上年度工作报告、慈善活动情况,直接确认其获得当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第十九条 【捐赠票据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

9、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鼓励慈善组织向小额捐赠人开具电子票据。第二十条 【表彰奖励】市政府设立“ 首都慈善奖”,表彰对本市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各区可以结合实际设立相应奖项,鼓励慈善行为。第二十一条 【人才培养】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慈善事业人才专业化建设,建立健全以慈善组织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建立完善慈善事业人才队伍的培养激励制度、薪酬管理制度。6慈善组织应当科学设定内部薪酬分配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合理确定薪酬标准。第二十二

10、条 【慈善文化传播】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开展慈善宣传活动,鼓励主要新闻媒体设立慈善专栏,预留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播出时间或版面用于宣传慈善组织活动、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青少年树立现代慈善理念,创新中小学志愿服务与慈善工作体制,将志愿服务行为纳入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第二十三条 【国际交流】鼓励本市慈善组织开展对外交流,慈善组织在境外开展的项目符合国家外交政策与慈善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外汇部门应当为其开立外汇账户提供支持。慈善组织因开展国际交往导致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当根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可以作为年度

11、管理费用比例要求的特殊情况予以说明。慈善组织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在本市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取得慈善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取得其登记管理机关的同意。7第二十四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规章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收缴转交制度】开展募捐活动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收缴难以退还的财产。民政部门应设立专有财务账户进行收缴,收缴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缴后,由民政部门在具有相同或相似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名录中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定慈善组织,向其转交收缴的财产。第二十六条 【实施日期】本规定自 201X 年 XX 月 XX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资料库 > 课件讲义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