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填表说明一、指标说明监测表中不论是文字型材料,还是数据型指标,除有具体要求外,一律以 2005 年的情况、数据为准。基期数据是指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前一年的数据。1.企业名称(代号 1)。以八部门正式下发文件中的名称填报,以农业部文件更过名的企业,填报更名后的企业名称,并请将认定时的企业名称放在后面的括号内注明。2.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时间(代号 2)。指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重点龙头,八部门正式下发文件的时间。第一批为2000 年,第二批为 2002 年,第三批为 2004 年。递补企业以八部门下发文件确定的时间为准。 3.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号 3)。指企业
2、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公司、外商投资公司等。4.企业类型(代号 10)。指企业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并通过认定的企业类型。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分为加工型、市场型。加工型企业必须填报所有指标;市场型企业在指标 19、30 项填写交易额情况,指标 56、57 可不填。企业不能自行改变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类型。如企业确需2变更企业类型的,请单独申请,并按要求填报所有数据,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农业部产业化办公室核定。5.企业职工人数(代号 19)。指企业全年用工人数总和,包括企业正
3、式职工,长期聘用的临时工,季节性临时工等。6.季节性临时工(代号 20)。指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季节性使用的工人(农民工)总数。7.基期销售收入(代号 21)。是指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时前一年的销售收入。如:2002 年申报,基期销售收入是指申报时填报的 2001 年的销售收入。8.主要原料类别(代号 29)。指企业主营产品的主要原料类别。一级类别只填写 1 类,二级类别可填写 2-3 个。一级主要原料类别分为以下十三类,括号内为二级分类名:(1)粮食类(小麦、稻米、玉米、杂粮、马铃薯、红薯、其它);(2)油料类(油菜、花生、大豆、向日葵籽、其它);(3)棉麻丝类(棉花、亚麻、丝绸、其它);(4)
4、糖类(甘蔗、甜菜);(5)水果类(苹果、柑橘、梨、葡萄、桃、菠萝、其它);(6)蔬菜类(番茄、胡萝卜、榨菜、辣椒、莲藕、时令鲜蔬、食用菌、其它);(7)林特产品类(花卉、茶叶、中草药、山野菜、蜂产品、3橡胶、其它);(8)肉类(猪肉、牛肉、羊肉、兔肉、鸡肉、鸭肉、其它);(9)蛋类(鸡蛋、鸭蛋、其它);(10)乳类(牛乳、其它);(11)皮及皮毛制品类(毛、皮革、羽绒、其它);(12)水产品类(鱼类、虾类、贝类、其它);(13)其它(种子、其它)。填表时, (1)请将二级分类名填在括号内;(2)凡是“其它”的,均应标明具体的品种。填写方式示例:面粉加工企业填为“粮食类(小麦)” 、肉制品加工企
5、业填为“ 肉类( 猪肉、牛肉)”、果汁加工企业填为“水果类(苹果、桃)” 等。9.主营产品名称(代号 30)。填写企业主营产品名称,最多不超过三个,每个名称之间以“,” (逗号)分隔。示例:乳 类企业填写:液态奶(伊利),奶粉(伊利),冰淇淋(伊利)。肉类企业填写:冷鲜肉(双汇)、火腿肠(双汇)。面粉加工企业填写:面粉(塞北雪),面条(塞北雪)。10.主营产品产量(代号 31)。按产品名称(代号 30)排在第一位的产品产量填报。11.主营产品销售收入(代号 32)。按产品名称(代号 30)排在第一位产品的销售收入填报。12. 表 4 中代号 33、34、35、36 填报企业整体营销及进出口情况
6、。有否进出口经营权(代号 34),进出口权是指经商4务部批准有独立开展产品进出口业务权限的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组织进出口产品和需要进出口商代理进出口的等情况属于无权。年创汇额(代号 35),企业无论有否进出口权,通过产品或服务出口取得的创汇额总和。销售国别(代号 36),是指产品或服务销往的国家或地区、企业有投资合作的国家或地区,请如实填写国家和地区名称。13.自建示范基地面积(代号 38)。是指企业直接投资建设,直接经营管理的种植示范基地面积。 14.自建示范基地养殖量(代号 40)。是指企业直接投资建设,直接经营管理的标准化养殖小区养殖量。15.基地所在省县(代号 41)。基地所在地,只填
7、到县一级,同时在带动基地证明材料中,出具相应县农经部门的证明文件。16.主要原料名称(代号 42)。填报三种主要的原料名称。17.主要原料数量(代号 43)。填报加工用量最大、最主要的三种原料的用量。18.从基地采购总量(代号 44)。指通过订单合同或合作的方式,直接从基地农户手中采购的原料数量,包括从自建示范基地收购量和带动农户建立基地的采购量总和,不含从市场上直接购进的原料。括号内填自建示范基地采购量。19.合同制(代号 47、48、49、50)。指企业通过合同等契约方式向农户收购或销售农副产品,合同双方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基地农户能按合同要求5进行生产和出售产品,
8、龙头企业能按合同提供服务、收购农产品并及时结算。19. 与农户直接签定合同带动农户数(代号 47)。指企业直接与一家一户农户签订收购和销售合同的农户总数。20.与专业大户签定合同带动农户数(代号 48)。21.与乡、村签定合同带动农户数(代号 49)。与村签定合同是指企业与村委会签定收购或销售合同,由村委会组织农户完成合同的方式。与乡签定合同是指企业与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签定收购或销售合同,由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农户完成合同的方式。带动农户数是指企业签定合同的所有村或乡带动的农户总和。22.与中介服务组织签定合同带动农户数(代号 50)。与中介服务组织(包括合作社)签定合同是指
9、企业与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签定收购或销售合同,由中介服务组织或合作组织完成合同的方式。带动农户数是指企业签定合同的所有中介服务组织带动的农户数总和。一个龙头企业的利益联结方式可能同时有几种,请将不同方式带动的农户数分别填写到相应指标栏内。23.合作制(代号 51、52、53)。指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建立了较密切的长期合作关系,并按一定的方式(如按交易量)将一部分农副产品加工、运销等增值的利润返还给农户(包括实行二次分配)。24.联合办合作社带动农户数(代号 51)。指企业牵头兴6办合作组织,通过合作组织带动农户数的总和。25.建立长期产销合作关系带动农户数(代号 52)。指企业
10、与基地农户建立了三年以上的产销合作关系,企业对基地农户采取多种方式实行利益返还,农户完全按照企业要求进行生产、销售的农户总和。26.其它方式合作带动农户数(代号 53)。指企业通过中介组织(包括经纪人)带动,通过投资合作开发,出租和租赁形式、实施技术指导等各种形式与基地农户建立起稳定的合作联系带动的农户总和。27.股份合作制(代号 54、55、56)。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产业化组织按照股金比例进行利润分红。28.直接入股农户数(代号 54)。指农民以土地承包权、资金、生产设备、产品等资产直接参股入股企业股份,并通过股份取得收益的农户总数。29.合作社入股带动农户数(代号 55)。指农民合作组织
11、参股入股企业股份并通过得股份取得收益,农民合作组织内部能享受股份收益的农户总数。30.以上各种类型都不属于的,填写其它方式带动农户数。31.是否获得中国名牌产品证书(代号 76)。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32.是否获得驰名商标(代号 77)。驰名商标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733.是否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证书(代号 78)。中国名牌农产品证书由农业部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颁发。二、网上填报说明1.各省通过中国农业信息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网上填报系统填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监测表 16,各省网址和密码附后。2.在规定时间内各省可填报、修改、打印数据 12 月 20日网上填报系统将自动关闭,所有数据以此为准。填报系统关闭后各省不能再填报和修改数据,但可打印本省汇总表。3.各省推荐的候补企业资料通过申报系统上报。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联系人:刘玉萍,联系电话:010-64193140,64193160;部信息中心联系人:饶小燕,联系电话:010-6419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