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福 建 省 软 件 行 业 协 会 规 范FJSIAB 001-2016软件企业评估规范Specification for evaluation of software enterprise1目 次目次 .1前言 .2引言 .3软件企业评估规范 .1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软件企业要求 .15 软件企业评估要求 .36 评估机构要求 .52前 言本 标 准 依 据 GB/T 1.1-200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福 建 省 软 件 行 业 协 会 提 出 并 归 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软件行业协会、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福
2、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星网锐捷软件有限公司、福建富士通信息软件有限公司、福建联迪商用设备有限公司、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新大陆软件工程有限公司、福州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威信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东网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星瑞格软件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林、杨萍萍、侯济恭、赵伟、施政、辜华、陈榕、林英、鲁维逸、林晋发、曾忠诚、林峥源、田中敏、黄炳裕、郑超群。本标准为首次发布。3引 言为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推动软件企业的能力提升,加快推进行业自律,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依据国家对软件产业发展的相关文件,结合软件产业发展的实践,以及软件行业协会服务企业的成功经
3、验,对软件企业的企业资质、研发能力、经营收入、质量保证、软件产品、企业诚信提出了要求,并对评估过程提出了规范性要求;为从事软件开发和服务的企业提供了管理实施规范,也为软件行业服务机构、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了评价依据。本标准是由相关软件行业协会、企业、评价机构、认证机构基于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共同制定,标准的制定有利于发挥行业自律和示范作用,促进软件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实现对客户的满意。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此类专利的责任。1软件企业评估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软件企业在企业资质、研发能力、经营收入、质量保证、软件产品和企业诚信等方面的要求,亦规定了软件企
4、业的评估要求和评估结果的应用及软件企业评估机构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软件企业的评估过程。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标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8566 信息技术 软件生存周期过程GB/T 11457 信息技术 软件工程术语GB/T 16260.1 软件工程 产品质量 第1部分:质量模型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 25000.51 软件工程 软件产品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商业现货(COTS)软件产品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SJ/T 1
5、1234 软件过程能力评估模型SJ/T 11235 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3 术语和定义GB/T 11457 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软件企业 software enterprise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的企业。3.2 软件产品 software product符合我国软件产品管理要求的软件成果,交付给客户的最终成果,在本标准中产品的含义也包含服务、系统。3.3 软件企业评估 evaluation of software enterprise依据本标准,对软件企业的符合性评价。4 软件企业要求24.1 企业资质要求4.1.1 具有依法在
6、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资质。4.1.2 以软件开发生产、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软件或信息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主要经营业务和经营收入来源,并正常运营。 4.1.3 具有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4.1.4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4.2 研发能力要求4.2.1 软件企业应当增强创新发展能力,加强软件开发环境和信息技术服务支撑环境建设,改进软件开发过程,优化人才结构,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4.2.2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
7、0%。4.2.3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且应符合研究开发经费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4.3 经营收入要求4.3.1 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4.3.2 企业年软件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年企业收入总额的 50%以上,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软件产品
8、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 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 。4.4 质量保证要求4.4.1 企业应开发软件测试和评价技术,提升软件产品测试、验证水平,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4.4.2 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任一种进行举证:a) 企业依据 GB/T 19001,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持续有效运行;b) 企业依据 SJ/T 11234 或国际 CMMI 标准,通过了 CMMI 能力评估,并能持续有效运行;c) 企业依据内部的实际情况,建立了一套软件研
9、发和服务规范,并能持续有效运行。4.5 软件产品与服务要求4.5.1 软件企业开发销售的软件产品和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和规范。4.5.2 软件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 软件企业自主研发,具有该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b) 软件产品经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软件检测机构,依据 GB/T 16260.1 和 GB/T 25000.51 标准检测合格,并出具合格报告;3c)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5.3 信息技术服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 企业有承接信息技术服务的相关资质; b) 具备提供信息技术报务的软件和硬件等设施;c) 有承接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资质的人员;d) 法律、行政
10、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6 企业诚信要求4.6.1 企业应积极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近三年内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4.6.2 企业应对所出具的企业经营财务情况、软件产品等方面的真实性负责。4.6.3 企业应认真妥善处理客户的投诉,持续改进客户的满意度。5 软件企业评估要求5.1 评估流程软件企业评估是企业自身建设和发展的要求,可自愿申报,流程如图 1 所示。企业自愿申请企业提交:软件企业评估委托书及申请材料材料预审评估机构发送:软件企业评估受理通知书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软件企业评估通过评估,发放证书申请企业补充材料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不符合评估要求需补充评估材料未通过评估
11、,反馈结论4图 1 软件企业评估流程5.2 评估资料要求软件企业申请软件企业评估时,应提交的评估材料,如表 1 所示。表 1 软件企业评估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一览表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份数 要求1 软件企业评估委托书; 1 纸质原件电子版,需按表中要求盖章、签字。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最新营业执照即可); 1 纸质复印件(需加盖公章),验证原件。3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 1 个软件产品评估证书及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12、;信息系统集成类软件企业需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复印件;1纸质复印件,验证原件,每类证书 10 份以上部分仅提供证书列表;测试报告仅需复印 1 份;原件现场备查。4受理日上年度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情况表,上年度12月份经省、市各级社保部门签章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明细表(企业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一年的提供受理日上一月份对应材料)。1 原件。5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且附注中要体现企业软件开发收入、自主软件收入、企业研发费用的说明);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列表暨收入情况归集表;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企业实际经营年
13、限不足一年的提供经营期间对应材料)。1 纸质复印件(需加盖公章),验证原件。6 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1 纸质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原件现场备查。7ISO9000系列或CMM/CMMI等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或者提供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以及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等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1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纸质复印件;相关说明及过程文档记录需加盖企业公章。8上一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清单及企业上年度签订的两份金额最大的合同复印件(不足两份,全部提交)和与之对应的发票复印件。1 纸质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原件现场备查。55.3 评估实施要求5.3.1 由
14、评估机构组织行业专家、财务专家和税务专家共同组成评估专家组。5.3.2 严格按照本标准第 4 章软件企业要求的要求,逐项据实评审。5.3.3 若对所评材料真实性产生疑问,可要求企业补充说明,暂缓评估。5.4 评估结果5.4.1 若所评企业的能力,全部符合本标准第 4 章规定的要求,则评估结果为“通过” ,并颁发相应证书。5.4.2 若所评企业的能力,只要存在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第 4 章规定的要求,则评估结果为“不通过” 。5.4.3 软件企业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实行年审制度。5.5 评估结果的应用5.5.1 企业可以此作为表明其具有软件企业资质的一项证明。5.5.2 可作为在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在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时企业向其提供项目绩效时的一项证明。5.5.3 可作为企业进行项目投标时表明企业软件专业资质和承担能力的一项证明。5.5.4 可作为其他相关用途的证明。6 评估机构要求软件企业评估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a) 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软件行业协会;b) 建立了规范化的评估流程;c) 建立了评估专家库;d) 宜建立网上受理的系统:e) 具有专门的办事部门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