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省财政厅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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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安徽省财政厅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2018 年)一、行政审批类 1、会计中介机构审批1.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流程图承办机构:会计处服务电话:0551-68150524 监督电话:0551-68150225否不存在异议中所提问题是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不属于行政主管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补正通知书更正或补齐材料按要求提交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申请人符合条件合格通过窗口送达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合格的,会计处书面说明理由并经窗口退还申请人窗口接受申请、登记并查验申请人、材料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2、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厅窗口提出申请窗口进行初审,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审查材料是否合格省财政厅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审查申请人资质是否受举报同意许可的,办理人员在公示后 15 个工作日内制作和发放许可证并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会计处经办人办文厅领导签发处领导审核会计处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会计处有关处室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对申请人资质条件在会计行业管理网进行 10 天公示;若是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应征求事务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意见(10 日内回复)21.2、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流程图承办机构:会计处服务电话:0

3、551-68150524监督电话:0551-68150225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不属于行政主管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补正通知书窗口接受申请、登记并查验申请人、材料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省财政厅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 (可传真)并将申请材料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审查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厅窗口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窗口进行初审,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审查材料是否合格同意许可的,办理人员 20 个工作日内发放或邮寄临时执业许可证;在“会计行业管理网”公告并通知相关省级财政部门更正或补齐材料按要

4、求提交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不予受理申请人符合条件合格对符合条件的会计处经办人办文处领导审核通过窗口送达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合格的,会计处书面说明理由并经窗口退还申请人厅领导签发不合格3二、行政处罚类2-4、6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违反会计法有关行为的处罚、违反注册会计师法有关行为、违反资产评估法有关行为的处罚流程图承办机构: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服务电话:0551-68150465监督电话:0551-68150472须作出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提前告知监督对象。告知监督对象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监督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收回告知回执单。监督对象对行政

5、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依法作出后,监督对象应在处罚决定期限内履行。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对处罚决定可以采取约谈、回访或下发监管通知书等形式进行跟踪监督。1.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2.处罚决定书须根据无异议的复核意见书并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制发。3.处罚决定书须明确执行时间及方式。4.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执法部门。监督对象未在规定时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财政机关可依法与其它行政执法部门协商执行财产

6、保全,并依法加收滞纳金。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做出检查结论提前 3 个工作日,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实施检查。检查时,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的要求,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监督检查报告。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审理复核实施检查处罚告知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处罚执行事后监管查前准备45、违反政府采购法有关行为的处罚流程图承办机构: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服务电话:0551-68150309监督电话:0551-68150279事后监管处罚告知须作出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提前告知监督对象。告知监

7、督对象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监督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收回告知回执单。监督对象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依法作出后,监督对象应在处罚决定期限内履行。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对处罚决定可以采取约谈、回访或下发监管通知书等形式进行跟踪监督。处罚执行实施检查处罚决定书1.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2.处罚决定书须根据无异议的复核意见书并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制发。3.处罚决定书须明确执行时间及方式。4.处罚决

8、定书抄送相关执法部门。审理复核监督对象未在规定时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财政机关可依法与其它行政执法部门协商执行财产保全,并依法加收滞纳金。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做出检查结论查前准备提前 3 个工作日,制发并送达政府采购检查通知书 ,实施检查。检查时,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的要求,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监督检查报告。处罚送达 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5三、行政征收类7-8、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差别电价收入征收流程图财政按季向省电力公司开具缴款通知单(含缴款识别码)省电力

9、公司按月向用电客户征收省电力公司持缴款通知单(含缴款识别码)缴款财政委托省电力公司向用电客户征收缴款成功后到财政部门开具一般缴款书承办机构:安徽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服务电话:0551-68150541监督电话:0551-681502346十、其他权力类 9、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流程图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被质疑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投诉书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经审查,

10、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受理 1.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财政部 94 号令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2. 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财政部 94 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3.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在收到投诉后 8 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

11、及投诉书副本对投诉事项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组织质证会依法对投诉事项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2.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符合财政部 94号令第第二十九条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3.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规定处理。承办机构: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服务电话:0551-68150309监督电话:0551-68150279710、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权利运行流程图受理申请阶段机构提交申请审查材料受理材料发布公告 分支机构备案公告同 步抄送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承办机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处服务电话:0551-68150471 0551-68150549 监督电话:0551-68150200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材料的,财政厅告知申请人材料齐备的,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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