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浙农办 2013154 号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监督检查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局:为认真贯彻执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 2011 年 3 号令)、 浙江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和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农业系统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下放对接工作的通知(浙农政发2012 19 号),切实规范种子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企业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管,及时清理注销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进一步净化种业发展市场环境,推进种业健康发展,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 2 一、检查对象持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以及负责许可审批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二、检查内容检查种子企业是否依法申领许可证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开展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一)持证条件。主要核查申请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加工厂房、检验室、种子仓库、营业场所、晒场以及加工机械、烘干设备、检验仪器设施等是否具备许可条件;种子检验和生产、加工、贮藏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持证人数是否符合许可要求;对于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生产许可证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对 2011 年 9 月 25 日前核发的,目前尚未期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农作物
3、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 2001年第 48 号令、2004 年农业部第 38 号令修订)要求进行检查。(二)发证规范。主要核查生产经营范围和有效区域等有否越权发证;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作物范围、经营方式、发证机关、公告文号、作物种类、发证时间、有效期限以及品种名称、审定编号、植物新品种权号、生产地点等项目是否正确规范;许可证核发程序等是否规范;许可材料申报、审核、许可证打印是否纳入“全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信息管 3 理系统”(以下 简称“管理系统”);在许可证打印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否对许可事项进行公告。(三)相关管理。省委托设区市办理许可事项
4、是否按时报备资料,受委托市发证后是否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和 10 月的 10 日前向我厅各对口业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的行政许可办理情况及许可事项报备资料;许可核发单位是否及时对许可证期满企业作出相应处理,对许可证期满且未领新证的种子企业,核发单位是否及时告知当地工商部门,对种子经营许可证期满企业的营业执照作出相应变更,并加强相应的停止持证经营的监管。持证种子企业是否依法及时报送种子生产经营信息。三、检查方法本次检查采用“自查 和抽查相结合、案卷和实地两到位” 的方法。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做好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的自查。省厅组织抽查。通过核实案卷材料,检查发证机关是否依法按条件发证
5、,其中对种子经营许可案卷要逐一进行全面检查,对种子生产许可案卷每一企业要抽查一卷以上。通过实地核实持证企业持证条件,检查企业是否有虚报或目前实际条件不再符合发证的情况发生,要对每一持证种子企业逐家进行实地检查。省级发证许可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委托各设区市实施检查,其中案卷部分由省种子管理站自查。四、检查时间及步骤 4 (一)11 月上中旬为自查阶段。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自查总结,并填写检查结果记录表(附件 2)。各市及时汇总上报相关表格。(二)11 月中下旬为抽查阶段。我厅组织相关单位人员,组成4 个检查组(附件 1)赴各地进行抽查,检查市本级,抽查每市的 2个以上县(市、区)。(三)11
6、 月底前完成总结整改。对自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落实整改措施,并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五、有关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部署。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种子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制定方案,落实人员,严格要求,确保按期完成。(二)严格检查,及时总结。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自查时要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析自查情况,及时形成自查总结材料,连同检查结果记录表(附件 2)和检查汇总表(附件 3)于 11 月 20 日前通过浙江农民信箱报省种子管理站(联系人:童琦珏,电话及传真:0571-86757077、86757067)。省厅检查组的检查记录表与抽查总结材料于 11 月 25 日前报省种
7、子管理站。(三)依法规范、认真整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对查出不符合要求的许可证,要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属发证机关越权发证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许可办理结果未公告的要补发 5 公告;许可事项未纳入管理系统的要把相关许可信息补录到系统内;证件制作不规范的要及时通过管理系统重新制作。属企业申报材料问题的由企业负责完成整改事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对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要依法撤销并收回其许可证,并对该企业在 3 年之内申办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予受理;对停止经营活动 1 年以上的或不再具备法定的许可证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要依法注销其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将许可证清理结果在媒体上公布。附件:1.检查组成员分工2.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案卷和实地检查结果记录表3.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检查结果汇总表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2013 年 10 月 31 日附件 1 6 检查组成员分工组别 成员 检查地区第一组 卢祥余(组长)、吴伟、骆银儿 金华、衢州第二组 张维娜(组长)、张吕望、王宏航 温州、台州、丽水第三组 王浩良(组长)、胡展鹏、王蓉 杭州、嘉兴、湖州第四组 阮晓亮(组长)、童琦珏、吴国利 宁波、绍兴、舟山 7 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3 年 11 月 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