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玉溪市司法局2018年8月31日发布基层法律服务 工作者执业、 变更、注销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2 - 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核准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本服务事项适用于玉溪市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核准办理。二、办理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第75项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0项 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3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第七条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
3、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业核准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决定:(一)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4、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2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
5、工作者执业证:(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玉溪市司法局。4、审批条件(一)新办(1)予以批准的条件:(a)满足执业许可申请条件。(b)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c)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符合规定的学历证书、考试合格证明或者资格证书;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
6、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a)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b)被开除公职的;(c)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d)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e)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f)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
7、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a)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b)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c)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3 -遗失执业证的,申请人应在省级媒体云南法制报上刊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公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证件因违法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a)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
8、或者劳动合同的。(b)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c)因本人申请注销的。(d)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a)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b)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5、受理地点受理地点:玉溪市政府第二办公区玉溪市司法局606室基层工作科地址:玉溪市红塔区南祥路10号交通方式:可乘15、19路公交至市统计局下前往市政府第二办公区。6、申请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文件份数 新办 变更 补证
9、 注销 依据 备注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原件 纸质 3 2 身份证 原件、复印件 纸质 3 3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纸质 3 4 鉴定意见或者工作证明 原件 纸质 3 5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纸质 3 6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转所登记表 原件 纸质 3 7 已与原执业机构终止聘用或人事关系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纸质 3 8 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纸质 3 9 原执业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已办结,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无债权债务关系,无正在接受调查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的证明原件
10、纸质 3 10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更换补发执业证登记表(见附件3)原件 纸质 3 11 遗失公告 原件 纸质 3 - 4 -1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注销登记表 原件 纸质 3 13 终止执业的说明 原件、复印件 纸质 3 14 已办结案件和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的说明 原件 纸质 1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提交复印件的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原件审核机关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七、审批时限受理时限:五个工作日。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依申请变更、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六个工作日。八、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一)共同审批无(二
11、)前置审批1.前置审查部门: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2.实施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十、中介服务无11、 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每年 2-3月进行年检注册,每两年对业务进行一次集中培训。12、 资质资格无。十三、审批流程(一)申请1.提交方式窗口提交。地址:玉溪市红塔区南祥路10号玉溪市政府第二办公区玉溪市司法局606室基层工作科2.提交时间窗口提交:周一至周五8:3012:00,1
12、4:0018:00。(二)受理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市司法局审核。市司法局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三)审核发证玉溪市司法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申请人,由市司法局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登
13、记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十四、审批服务(一)咨询方式- 5 -1.窗口咨询。地址:玉溪市司法局606室基层工作科窗口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7-2018140(二)咨询回复通过现场咨询,将当场得到回复。(三)办理进程查询1.窗口咨询地址:玉溪市司法局606室基层工作科(玉溪市红塔区南祥路10号)。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下午14:00 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2.电话进程查询申请人可通过拨打玉溪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咨询热线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四)获取办理结果审批证件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
14、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机构的,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重新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并收回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由玉溪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窗口制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五)监督投诉窗口投诉:玉溪市纪委驻玉溪市司法局纪检组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南祥路10号。电话投诉:(0877)2023668。信函投诉:玉溪市纪委驻玉溪市司法局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南祥路10号,邮政编码:653100。(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下载地址:http:/ 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6 -附 件1 基层法律服 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 销 核准办理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