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县级储备稻谷招标采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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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枞阳县县级储备稻谷招标采购交易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受枞阳县粮食局的委托,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批发市场” )承担本次市级储备稻谷招标采购的组织工作。为 保 证 交 易 活 动 顺 利 进 行 , 特 制 定 本 交 易 细 则 。第二条 承储库点作为本次交易活动的买方代表,具体负责入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次交易的卖方必须是自 愿 报 名 的 国 内 具 有 粮 食 经 营 资 格 的企业,且在以前安徽省政策性粮食采购和交割过程中没有发生质量、计量等违规行为。第三条 批发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招标采购,参加交易的各方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二章

2、 交易准备第四条 委托方须向批发市场提供招标采购委托书 、 承诺书 、招标采购清单等相关文件,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第五条 参加交易的客户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投标承诺书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交易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交易客户须向批发市场预交保证金 110 元/吨(含交易保证金10 元/吨和履约保证金 100 元/吨) ,交易前必须到帐,付款时应注明交易会名称并向批发市场进行确认。保证金不足者不能继续交易。批发市场保证金及结算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肥市金寨路支行户 名: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帐 号:2033 414

3、0 0101 0000 0032 291第六条 交易客户通过资格审核并交纳保证金后,批发市场向其发放交易代码、密码等相关资料。交易代码、密码等相关资料为交易客户的资格凭证,属交易客户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第七条 批发市场在中国粮食网() 、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或交易大厅公告交易的相关信息,交易客户应及时了解。第三章 交易地点、时间第八条 交易地点设在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合肥市芜湖路319 号良苑大厦三楼) 。第九条 交易时间在公告交易日进行。第十条 批发市场将根据交易的规模,允许交易客户派出12 名交易代表入场交易,交易代表凭交易入场券提前入场,做好交易准备。第十

4、一条 交易时间如有变更,批发市场将提前公告。第四章 交易秩序第十二条 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进场人员应爱护交易设备、设施,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指挥。第十三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批发市场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第十四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批发市场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并责令其离场。第五章 交易程序第十五条 本次招标采购的标的为 2018 年长粒型中晚籼稻,质量标准以国标三等为标准品,须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指标规定,详见下表。2018 年枞阳县县级储备稻谷采购质量标准(轮入库点:枞阳县粮食收储公司 数量:3500 吨)名

5、称 国标三等(GB1350-2009)最高(或最低)质量标准作价办法水份(%) 13.5% 14.5%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 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 2.5 个百分点及上时不再增量;每高 0.5 个百分点扣量 1.00%。低或高不足 0.5 个百分点时,不计增扣量。杂质(%) 1.0% 1.5%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 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 0.5 个百分点扣量 1.5%,低于或高于不足0.5 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出糙率(%) 75.00% 75.0% 低于 75.0%拒收精整米率(%) 44.0%以上 44% 低于 44.0%拒收黄粒

6、率(%) 无 0.5% 高于 0.5%拒收谷外糙米(%) 2.0% 2.0% 超过 2%拒收色泽、气味 正常 正常、无虫 有虫粮拒收铅(mg/kg) 不超国标 0.2% mg/kg 超标拒收镉(mg/kg) 不超国标 0.2% mg/kg 超标拒收总汞(mg/kg) 不超国标 0.02% mg/kg 超标拒收总砷(mg/kg) 不超国标 0.2% mg/kg 超标拒收备注 水分超过 14.5%、杂质超过 1.5%拒收。交易报价为送到指定承储库点的仓口价,卖方送到指定库点的粮食必须是散装车辆运输的粮食,且运输车辆有卸粮孔。买方另行补贴卖方 40 元/吨运费。该费用在标的完成后,由买方直接与卖方结

7、算。第十六条 本 次 招 标 采 用 现 场 计 算 机 电 子 竞 价 的 方 式 进 行 。竞价招标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进行。第十七条 开市后,投标人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起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 10 元的价位递减报价。第十八条 在起价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点击计算机报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投标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第二十条 投标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在新价位应价并被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投标人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它投标人以更低的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标的的成交价,该投标人为标的的卖

8、方。第二十二条 合 同 自 确 定 成 交 之 时起 生 效 。 交易结束后,交易成交双方签订批发市场制订的买卖合同。如 果 买 卖 一 方 因 为 特 殊 情 况 无 法 按 时 签 订 合 同 的 ,视 同 认 可合 同 条 款 ,不 影 响 合 同 的 履 行 ,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第二十三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第二十四条 本次招标采购的交货期限为自成交之日起一个月完成入库,买方可实行对中标企业预约收购的办法,以提高入库效率。第二十五条 卖方应于每批粮食发运前 7 天向批发市场提交货物交割预报表 ,并抄送承储库点。卖方应均衡

9、发货,日到货量应小于买方日入库能力,由于没有按预约要求执行,造成货物滞留的损失由卖方负责。承储库点应与卖方积极配合,共同完成交割工作。第二十六条 粮食到库后,买卖双方共同进行检斤验质。质量依据第十五条规定执行;数量以买方承储库点计量衡器为准,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是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且在鉴定的有效期内。不符合本次招标质量规定的货物买方拒收,并由卖方自行负责处理以及承担相应后果。第二十七条 粮食验收合格,卖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具正式等额的销售发票给买方后,双方签署统一格式的货物验收报告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交批发市场作为结算依据,该批货物交割完毕。第二十八条 买

10、方如对数量、质量有异议,应停止接货并与卖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 日内书面申请批发市场调解。由批发市场组织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油质检部门检斤、验质,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第二十九条 此次招标采购的粮食实行先货后款的结算方式,批发市场收到货物验收报告后及时将货款拨付给卖方。第三十条 货款支付程序为:1、买方在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货款及交易手续费汇至批发市场专用账户。2、双方签署货物验收报告后 2 个工作日内,卖方将第二十八条货物验收报告中的一份报送批发市场。3、批发市场接到货物验收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货款。第三十一条 批发市场按合同成交金额的 3向卖方收取交易手续费,

11、交易手续费从保证金或货款中扣除。第三十二条 没有成交的投标人在招标采购结束后,凭批发市场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收据,经核实后,2 个工作日内退回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对于部分成交的,超出部分对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第三十三条 合同执行完毕后,卖方凭货物验收报告 、全额销售发票复印件、履约保证金收据向批发市场申请退回履约保证金。批发市场在收到上述资料的 2 个工作日内核实并退回保证金。第七章 违约处罚第三十四条 交易成交后,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批发市场指定账户的,视为买方违约,合同终止,由批发市场按本细则第五条所列标准,从买方交纳的保证金或货款中扣除

12、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支付给卖方和批发市场。第三十五条 卖 方 未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 质 量 、 数 量 交 货 ,视 为 卖 方 违 约 , 合 同 终 止 , 批 发 市 场 为 双 方 结 清 已 履 约 部 分 货 款 ,并 从 卖 方 保 证 金 或 货 款 中 扣 除 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支付给买方和批发市场。第三十六条 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在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批发市场提出申请并经认可后,可延期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否则以违约处理。第三十七条 买卖双方除上述情况外,一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批发市场备案,并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双方可协商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定,也可单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批发市场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处理商务等问题。如遇未尽事宜,由批发市场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第三十九条 本交易细则由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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