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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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 全面加快水利工程建 设,有效规范中央水利投资计划管理,切实加快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提高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绩效,根据国家关于加强政府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 办法的考核 对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以下统称被考核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的考核内容 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执行情况,重点是计划下达、到位、完成和日常管理情况等。水利部直属单位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按水利部

2、预算执行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第四条 考核遵循的主要原则:(一)科学规范、客观公正;(二)统一组织、分工负责;(三)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四)考核与奖惩挂钩。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依据:(一)国家印发实施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相关管理办法;(二)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意见(水规计20151052号)中确定的重点目标任务及完成相关要求;(三)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与各地共同签署的推进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书;(四)中央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投资计划、资金下达文件;(五)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稽察及专项检查报告;(六)中央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月报等相关统

3、计资料。第六条 考核的总体目标:本年度下达的投资计划应于当年年末基本完成,重大水利工程应完成当年中央投资计划的 90%以上,其他水利工程应完成当年中央投资计划的 80%以上。其中,国家对投资计划执行有明确完成时限要求的项目,按照具体要求执行。第七条 考核工作由规划计划司负责、相关业务司局和单位分工配合。第八条 职责分工:(一)规划计划司:负责组织考核工作,负责方案制定、项目考核指标选择、评分汇总及结果通报等工作,并对被考核单位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计划管理工作和中小河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新建小型水库等项目日常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分。(二)相关业务司局和单位:根据职责负责督导被考核单位

4、相关项目投资计划的执行,并对日常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分,主要包括水利建设项目日常管理相关的管理制度制定、责任落实及监督检查情况等。3其中,水资源司负责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河湖水系连通、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项目;财务司负责对被考核单位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分;建设与管理司负责引调水、枢纽水源、江河治理、新建大型灌区、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等项目;水土保持司负责水土保持、淤地坝除险加固项目;农村水利司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灌区改造、高效节水灌溉、泵站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安全监督司根据水利部稽察涉及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国家防办负责山洪灾害防治、防

5、汛抗旱指挥系统二期等项目;水文司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等项目;水电移民司负责农村小水电扶贫等农村水电项目;发展研究中心配合规计司和财务司,具体承担考核的基础工作,负责根据中央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月报对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根据水利建设项目涉及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分。(三)流域机构:对本流域范围内各被考核单位中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提出检查意见。第九条 考核实行定期进度考核与年度综合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定期进度考核每年两次,根据中央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月报,对被考核单位的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

6、执行情况进行评分,考核时点为每年 6 月 30 日、9月 30 日。每年 7 月 15 日、10 月 15 日前完成定期进度考核,并4以水利部办公厅函正式通报。年度综合考核每年一次,根据中央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月报,对被考核单位的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执行情况以及日常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时点为每年 12 月 31 日。次年 1 月 15 日前完成年度综合考核,并以水利部办公厅函正式通报。第十条 6 月底定期进度考核主要包括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执行情况两大部分,分别按百分制计算。见表 1、表 2。表 1 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赋

7、分表(6 月底)中央投资执行情况(50 分) 地方投资执行情况(50 分)指标 下达 到位 完成 下达 到位 完成得分 25 分 15 分 10 分 25 分 15 分 10 分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得分= 中央投资下达率25+中央投资到位率 15+中央投资完成率 10+地方投资下达率25+地方投资到位率 15+地方投资完成率 10表 2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执行情况赋分表(6 月底)中央资金执行情况(50 分) 地方资金执行情况(50 分)指标 到位 完成 到位 完成得分 30 分 20 分 30 分 20 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执行情况得分=中央 资金到位率30+中央 资金完成率

8、20+地方资金到位率 30+地方资金完成率2056 月底定期进度考核得分=中央预算内水利投 资计划执行情况得分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中央预算内水利投 资+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执 行情况得分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央 预算内水利投资+中央 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注:1.分地区、分项目类型考核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及其地方配套建设资金执行情况评分的考核基数采用月报中各单位上报的已分解用于水利建设项目的资金额。2.6 月底定期进度考核得分计算中,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额采用月报中各单位上报的已分解用于水利建设项目的资金额。3.9 月底定期进度考核与 12 月底年度综合考核时,计

9、算基数上两项。第十一条 9 月底定期进度考核主要包括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执行情况两大部分,分别按百分制计算。见表 3、表 4。表 3 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赋分表(9 月底)中央投资执行情况(50 分) 地方投资执行情况(50 分)指标 下达 到位 完成 下达 到位 完成得分 5 分 15 分 30 分 5 分 15 分 30 分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得分= 中央投资下达率5+中央投资到位率 15+中央投资完成率 30+地方投资下达率5+地方投资到位率 15+地方投资完成率 30表 4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执行情况赋分表(9 月底)6中央资金执行

10、情况(50 分) 地方资金执行情况(50 分)指标 到位 完成 到位 完成得分 20 分 30 分 20 分 30 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执行情况得分=中央 资金到位率20+中央 资金完成率 30+地方资金到位率 20+地方资金完成率309 月底定期进度考核得分=中央预算内水利投 资计划执行情况得分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中央预算内水利投 资+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执 行情况得分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央 预算内水利投资+中央 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第十二条 12 月底年度综合考核主要包括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执行情况和日常管理情况 3 部分,前

11、两部分按 80 分计算,日常管理情况按 20 分。见表 5、表 6。表 5 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赋分表(12 月底)中央投资执行情况(40 分) 地方投资执行情况(40 分)指标 到位 完成 到位 完成得分 10 分 30 分 10 分 30 分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得分= 中央投资到位率10+中央投资完成率 30+地方投资到位率 10+地方投资完成率30表 6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执行情况赋分表(12 月底)中央资金执行情况(40 分) 地方资金执行情况(40 分)7指标 到位 完成 到位 完成得分 10 分 30 分 10 分 30 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执行情况得分=中

12、央 资金到位率10+中央 资金完成率 30+地方资金到位率 10+地方资金完成率30日常管理情况 20 分,包括投资计划工作管理情况、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各专项工程日常管理情况、稽察及质量安全检查涉及日常管理情况等,各项具体分值见附表 3,由相关司局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评分,合计为日常管理情况得分。年度综合考核得分=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计 划执行情况得分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 (中央预算内水利投 资+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执行情况得分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 (中央 预算内水利投资+中央财政水利 发展资金)+ 日常管理得分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三个等级:总分 90 分及以上的为优

13、良;70 分及以上、90 分以下的为合格;70 分以下为不合格。重大水利工程当年中央投资计划完成率在 90%以下的地区,无论得分多少,在 12 月底年度综合考核时,考核结果均为不合格。第十四条 水利部不定期组织对被考核单位上报的中央水利投资计划统计月报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对于在督导检查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被考核单位将予以严肃处理。对于在数据上报不及时、不规范或上报数据质量问题,视其情节核减考核得分;情节严重的,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8第十五条 水利部对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执行实行按月调度,对 被考核单位中央投资计划执行进度考核情况定期进行通报。第十六条 水利部实行投资计划执行考核约谈和督导制度。在日

14、常工作中,各有关司局和单位依据中央水利投资计划统计月报和检查等情况及时开展督导。对于存在问题较多、投资计划执行较慢、考核结果较差的被考核单位,水利部将约谈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下发督办函,限时提出分析报告和整改方案,部领导将根据有关情况赴相关被考核单位开展专项督办。第十七条 对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优良的被考核单位在全国范围通报表扬,安排中央投资计划时予以倾斜,在前期项目审查审批工作中予以优先安排。第十八条 对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且整改工作进度慢、效果差的被考核单位,水利部将商国家有关部门调减或暂停安排中央投资,并向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的建议。第十九

15、条 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级以下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考核办法。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表 1: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定期进度考核评分分地9区表(6 月底)附表 2: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定期进度考核评分分项目类型表(6 月底)附表 3: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定期进度考核评分分地区表(9 月底)附表 4: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定期进度考核评分分项目类型表(9 月底)附表 5: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年度综合考核评分分地区表附表 6: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年度综合考核评分分项目类型表附表 7:日常管理情况赋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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