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新社会组织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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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静安区社会组织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2018 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 ,推动上海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静安“中心城区新标杆、上海发展新亮点”的定位要求,推进社会组织精神文明创建,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引导社会组织更好的承担社会责任,发挥社会组织文明单位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中的示范带头作用,秉承文明单位创建相关要求,特制订静安区社会组织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第二条 社会组织文明单位创建是静安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体系

2、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明单位创建工作领域的新探索,是促进组织发展,提高员工素质,培育优秀文化,创造和谐关系,树立社会形象,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和完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措施。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静安区社会组织文明单位是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与基层党建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管理先进,服务优良,内外和谐,积极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经过自愿申报,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区委、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命名的先进单位,是静安区社会组织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性成果的最高荣誉称号。第四条 社会组织

3、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充分体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要求。区文明办会同区民政局、社团局做好社会组织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工作。各级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社会组织的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纳入本系统、本社区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总体工作布局。第二章 社会组织文明单位标准第五条 社会组织文明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并经过考评达到分以上(总分分):(一)组织建设系统规范。努力提高组织自身规范化建设水平,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组织作用发挥显著,公众评价良好,按要求参加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级评估。(二)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

4、业务活动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宣传活动,引领正确的价值取向。运用各种载体对员工和会员开展公民道德教育和市民修身行动 ,并形成制度。组织开展以“文明交通、文明餐桌、市民修身、垃圾分类、创建无烟单位、推荐评议身边好人”等为主要内容的道德实践活动。(三)支持推进党的建设。注重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党建联络员开展工作。组织领导重视创建工作,以党建为引领促进文明创建。积极融入所在地参与区域化党建活动,给予大力倡导和支持,社区认可度高。(四)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关心员工工作、学习、生活和健康,及时解决员工思想问题和生活困难,无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大力倡导志愿者精神和志愿服务理念,建立志愿

5、者相关制度,积极开展具有本组织特色的学雷锋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参加所在地区或所属系统的各类结对共建、帮困扶贫、便民服务等活动。(五)带头营造诚信环境。加强诚信教育,每年开展集中性的诚信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培养员工诚信观念和规则意识。社会组织信用优良,无因诚信、劳动权益、服务质量等问题被媒体曝光的负面舆情。(六)注重培育组织文化。组织文化建设有力,内涵丰富、氛围浓厚、形成特色,员工对组织文化知晓率、认同率高。结合业务,大力倡导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开展各类创新实践活动,提高员工和组织的学习力、创新力、竞争力。第三章 社会组织文明单位的评选、命名和表彰第六条 社会组织文明单位创建是文明单位创建评

6、选的组成部分。申报、评选、命名要严格掌握标准,推行竞争机制,坚持优胜劣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考核和群众评议、舆论监督相结合,材料审核和其他方式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届终检查相结合、条与块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实施,评选程序应公开透明,确保评选质量。第七条 凡在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按照社会组织文明单位创建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经过预申报,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可提出书面申请参加文明单位评选。社会组织文明单位可自由选择申报途径,但应避免多头申报。可按照业务管理关系向业务主管单位申报,可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或属地关系向所在社区

7、、系统申报,也可直接向区民政局、社团局或区文明办申报。申报时,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或系统、社区党组织应签署意见。为扩大社会组织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覆盖面,弥补申报遗漏,区民政局、社团局或经授权的“枢纽型”组织可向区文明办直接提名部分社会组织参评,考评标准、评选、命名、表彰等按本规定执行。第八条 社会组织文明单位申报设置准入条件。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得申报参评区文明单位:1、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级评估,或超出 5 年评估有效期未再次参加评估;(注:如评估失效时间在创建期内,但考核时因未到年度评估受理时间而未能参加评估的情况除外)2、创建期内未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不合格;3、创建期内发生法

8、定代表人严重违纪、违法事件;4、创建期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劳资纠纷、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消防责任事故、较大(III 级)食物中毒事件、重大不诚信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其他违反和谐劳动关系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第九条 社会组织文明单位的申报和评选两年进行一次。评选要体现先进性,由业务主管单位、所属系统、所在社区按照标准进行考核,在严格把关、择优推荐的基础上,经区文明办会同区民政局、社团局验收初审,区文明委审定通过,由区委、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纳入静安区文明单位命名表彰序列。第十条 文明单位由批准命名机关发文通报表彰并授予牌匾和证书,区级文明单位的牌匾和证书由区文明办统

9、一制作。择优推荐符合市级文明单位条件的区社会组织文明单位参加上海市文明单位评选。在政府资助、委托或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公益招投标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文明单位具有优先权。第十一条 按照“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鼓励倡导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社会组织酌情对参与创建活动的本单位员工进行奖励。第四章 社会组织文明单位的创建管理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文明单位的日常创建管理由区文明办委托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管理,或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属地关系委托社会组织所在的系统、社区管理。各主管单位、系统、社区要做好社会组织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和检查、验收及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区文明办要

10、推进社会组织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沟通联系,协调社会组织文明单位与其他单位、社区间的共建联建。区民政局、社团局在对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中要支持、促进、配合和监督有关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进行。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包括:1、指导社会组织文明单位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的组织机构,督促制定创建规划,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2、监督、检查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利用简报等形式加强宣传促进交流;组织开展培训研讨学习活动。3、对创建工作不力、工作明显退步的社会组织文明单位给予及时批评和帮助。4、建立简便可行的社会组织文明单位档案制度。档案内容包括创建单位的概况,创建规划

11、,申报书,审批表,检查考核记录,各项活动资料,年度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及社会各界反映等。第十五条 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或所在的系统、社区要加强对管理范围内社会组织文明单位的检查考核。要在社会组织自查的基础上,至少每年复查一次。日常的阶段性考核结果按一定比例计入年终考核成绩。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按考评指标逐一进行。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文明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主动听取、收集群众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文明单位如合并、改变名称或隶属

12、关系的,须由命名机关重新确认。第十九条 文明单位不搞“终身制” 。被命名的单位在下一届评选中,须重新履行申报程序,经考核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予以命名。第二十条 对不符合标准的,社会不认可的,不能体现先进和示范作用的,以及发生严重问题或创建质量明显下降的单位,命名机关及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摘牌,撤销荣誉称号,并收回牌匾。被撤销的文明单位要认真整改、重新创建,待条件成熟后,可继续申报参加评选。第二十一条 撤销区社会组织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程序:由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或所在的系统、社区党组织经调查核实后,提出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依据和理由,以书面形式上报区文明办;经区文明办与区民政局、社团局研究审核后,由区文明委审定,作出撤销决定。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静安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静安区社团管理局,对各条款所做的解释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社会组织文明单位相关创建管理规定自本规定实施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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