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医药卫生领域科技重大专项“十一五”计划课题财务验收工作方案根据财政部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 2011287 号),制定“重大新药创制”和“ 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以下简 称“ 两个专项”)“十一五” 计 划课题财务验收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课题财务验收是课题验收的前提之一,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进一步促进提高重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重大专项顺利实施。财务验收工作应当遵照“科学、公正、规范” 的原 则。重大专项课题验收包括财务验收和任务验收,两项工作统一部署、同期实施。重大专项以课题为基本单元
2、进行财务验收。课题验收的资金范围为纳入重大专项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等。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管理的两个专项课题均应当进行课题验收。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目标的课题,需由课题责任单位向实施管理办公室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和延期时间,经重大专项牵头组织部门(卫生部和总后卫生部)报2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并报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备案,由实施管理办公室通知申请单位具体延期时间。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 1 年。未经批准延期的,须如期接受课题验收。终止课题须在课题终止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课题验收。二、财务验收依据财务验收
3、以国家相关财政财务制度、财政部和我部下发的重大专项相关规定、财政部批复的重大专项课题预算和课题任务合同书等为依据。具体依据如下:(一)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 2011287 号);(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 号);(三)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 135 号);(四)关于加强和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垫付与归垫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10 308 号);(五)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垫付与归垫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卫办财函 2011252 号);(六)财政部批复的重大专项课
4、题预算;(七)课题任务合同书等。三、财务验收范围3已批准列入两个专项“十一五” 计划,结题 日期在 2011年 12 月 31 日前的课题均纳入本次财务验收范围。两个专项中由地方单位牵头承担的课题,其财务验收的组织实施由卫生部会同两个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负责。两个专项中由军队单位牵头承担的课题,其财务验收的组织实施由总后卫生部负责,其财务验收办法将另行下发。四、财务验收的组织和实施(一)组织领导。财政部统一组织指导重大专项课题财务验收工作,并负责对财务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卫生部和总后卫生部负责两个专项课题财务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两个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负责落实具体工作。(二)财务验收专家组。财务
5、验收专家组人员应当包括财务专家、技术专家等。专 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 7 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 5 人。专 家组组长由财务专家担任。财务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重大专项课题责 任单位和参与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本 单位财务验收工作。(三)财务验收方式。财务验收采取现场验收、非现场验收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采取何种方式 视具体情况而定。1.现场验收。通过深入课题承担单位现场,查验会计凭证和相关财务资料、现场 提取有关汇报等,形成课题财务验收意见。2.非现场验收。通过非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咨询等4形式进行财务验收,形成课题财务验收意见。(四)财务验收重点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6、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1.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资产管理等国家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相关情况等。2.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以及按照预算批复和合同任务书要求对任务参与单位的资金拨付情况等。3.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主要包括:按照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设立特设账户及单独核算相关情况,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以及会计档案管理情况等。4.支出内容合规有效
7、情况。主要包括: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及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情况,支出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以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5.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合同任务约定和课题进展执行预算的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调整预算情况,以及各类资金结余情况等。56.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入账、资产使用和处置情况,开放共享情况,及无形资产管理情况等。六、财务验收程序财务验收工作包括:下发通知、提交验收材料、财务审计、财务验收、审核汇总验收 结论和验收抽查 6 个环节。(一)下发通知。由牵头组织部门下发验收工作通知,各课题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 内按
8、要求准备验收材料。(二)提交验收材料。各课题责任单位提交正式课题验收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课题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在 3 个工作日内修改或补齐材料。两次形式审查均不合格的课题将不予验收。验收材料包括:1.课题验收申请书;2.课题自评价报告;3.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4.课题合同书、预算书、预算评审报告和其他申请及批复文件。课题责任单位对提交的课题验收材料加盖公章,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三)财务审计。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课题,由我部选定会计师事务所、下发审计通知,委托其对课题进行财务审计。选定会计师事
9、务所的办法按照就近原则,并综合考虑事务所6业务规模和相关工作经验,在财政部确定的 95 家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选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我部提出的工作要求,在接到审计通知日起 30 日内完成审计,向我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对于财务审计无问题的,我部及时组织财务验收工作;对于财务审计有问题的,我部及时通知课题承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进行财务验收。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于接到整改通知后 30 日内按照审计报告要求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部。我部将会同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及时与课题承担单位联系,下发审计通知和沟通审计整改情况。(四)财务验收。课题完成财务审计或整改完毕的,我部
10、将分期分批组织专家组开展财务验收工作。财务专家组将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财务验收评价。依据财政部规定的验收内容、验收指标及相应评价标准和分值,形成财务验收综合得分,同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我部在汇总、分析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初步形成财务验收结论,由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将财务验收结论下发至课题承担单位。重大专项财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 和“不通过验收”两种。财务验收综合得分总分值为 100 分,综合得分高于 80分(包括 80 分)为“ 通 过验收” ;综合得分低于 80 分为“不通过7验收”。对综合得分高于 60 分(包括 60 分)且低于 80 分的课题,课题承担单位
11、应当于接到财务验收结论通知后 30 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资料报送我部。整改到位的通过财务验收,整改不到位的不通过财务验收。财务验收或财务审计过程中,有下列 8 项行为之一的,课题承担单位必须进行整改后再进行财务验收。1.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2. 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3.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4.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5.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6.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7. 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8.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五)审核汇总验收结论。由专项总体组会同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审核汇总、审核课题任务和财务验收结果,形成课题综合验收结
12、论,填写课题验收总结报告和财务验收报告。课题综合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 和“不通过验收”两种。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二者意见均为通过验收的,课题综合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二者之一的意见为不通过验收的,8课题综合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六)审定抽查。我部汇总总后卫生部负责的课题验收结果,报送专项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将课题验收总结报告和财务验收报告报送三部门。财务验收抽查由财政部选取部分课题对财务验收工作的程序、内容、质量和验收结论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财务验收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我部会同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通知课题承担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将根据整改情况及专家组意见调整验收结
13、论。七、工作要求(一)本次验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精心准备。按照验收要求,在认真清理账目,编制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及时提交申报材料,并积极配合做好验收工作。(二)对于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课题,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并协调督促和指导参与单位财务验收。同时,参与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课题责任单位做好财务验收。课题责任单位和参与单位的法人、科研业务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要统一思想、协调一致,做好财务验收和任务验收工作。(三)课题通过验收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 1 个月内办理财务结账手续。9(四)对于到期无故不参加验收、验收未通过的课题,
14、课题负责人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课题承担单位 5 年内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五)在财务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和相关机构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一旦发现将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工作的资格。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六)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工作要严格执行相关保密制度。参加重大专项课题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被验收课题成果的,一经查实,将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给国家、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责任。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七)对在课题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截留、挪用、挤占重大专项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中止或取消其课题负责人和责任单位继续承担重大专项课题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课题承担单位组织验收及课题审计所需经费由课题承担单位承担。我部组织的验收所需费用由我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