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 1医药卫生领域科技重大专项“十一五”计划课题任务验收工作方案根据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专2011 314 号),制定“ 重大新 药创制 ”、“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 科技重大专项(以下 简称“ 新药专项 ”和“传染病专项” )“十一五” 计划 课题任务验 收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课题验收是重大专项组织管理的重要环节,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课题目标任务的执行和产出情况,促进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探索专项组织管理和体制机制创新,更好地推进重大专项顺利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课题验收包
2、括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两项工作统一部署、同期实施。任务验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管理的两个专项课题均应当进行课题验收。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目标的课题,需由课题责任单位向实施管理办公室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和延2期时间,经重大专项牵头组织部门(卫生部和总后卫生部)报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并报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备案,由实施管理办公室通知申请单位具体延期时间。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 1 年。未经批准延期的,须如期接受课题验收。终止课题须在课题终止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课题验收。二、基本思路(一)加强组织
3、领导。在专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专项牵头组织部门负责组织,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会同专项总体组具体实施。(二)严格依据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三)加强衔接联动。与前期专项总结评估工作和 2011年三部门监督评估工作有机衔接,与财务验收工作统一部署,同期实施。(四)突出工作重点。本次任务验收工作以现场验收为主,现场验收主要针对与专项标志性成果和目标关联紧密的部分重点任务和重点单位。(五)充分依靠专家。在验收过程中均注重发挥多方面专家,特别是责任专家的技术把关作用。(六)坚持公开透明。本项工作公开进行,验收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3三、验收依据
4、(一)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 号);(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 2010264 号);(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专 2011314 号);(四)专项“十一五” 实 施计划;(五)专项各课题任务合同书。四、验收范围已批准列入两个专项“十一五” 计划,结题 日期在 2011年 12 月 31 日前的课题均纳入本次任务验收范围。两个专项中除军队特需药物项目以外的所有课题,由卫生部会同两个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负责;新药专项中军队特需药物项目课题,由总后卫生部负责。五、任务验收的组织和实施(一)组织领导。科技部会同发展
5、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负责重大专项课题验收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卫生部和总后卫生部负责上述两个专项课题任务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两个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会同总体组组织专家负责任务验收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二)任务验收专家组。任务验收专家组由同行专家、管4理专家、知识产权专家等不少于 9 人组成(传染病专项根据需要可增加生物安全专家),并确定 1 名组长。对于重点课题,可邀请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重大专项管理人员和科技重大专项生物医药板块监督评估组专家参与。任务验收专家实行回避制度,重大专项课题责任单位及参加单位的人员不参加相应课题的任务验收工作。为保证任务验收结果的可比性,对于不同地
6、区的同类课题的现场验收,专家组成员差异最多不超过 3 人。(三)任务验收方式。课题任务验收采取书面验收、会议验收、现场验收或以上形式相结合的方式。由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视被验收课题的具体情况确定。1.书面验收。采用书面评审的方式,由任务验收专家组成员在审阅资料的基础上,形成课题验收结论。对于需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的课题,可补充进行会议或现场验收。2.会议验收。采用会议方式,由任务验收专家组成员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形成课题验收结论。对于需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的课题,可补充进行现场验收。3.现场验收。验收专家组通过现场听取汇报、实地考察的方式,对课题完成的实物、现场演示
7、以及试验结果等进行考核,形成课题验收结论。新药专项:2011 年已通过总结评估的课题,按照统一要5求提交验收材料,不再进行会议验收。对部分中央财政经费数额较大的及总结评估存疑的课题补充进行现场验收,主要包括综合大平台,企业孵化基地,GCP 平台等。未通过和未参加 2011 年总结评估的课题,按照统一要求提交验收材料,采用分类验收的方式,以会议答辩验收为主,按不同研究内容分别进行验收。其中:候选药物研究课题采用书面验收的方式。其余课题采用会议验收的方式。以上各类课题,如有需要,可进行补充现场验收。传染病专项:2011 年已通过总结评估的课题,按照统一要求提交验收材料,不再进行会议验收。对部分重点
8、课题补充进行现场验收,包括中央财政经费数额较大的课题;示范区和现场研究类课题等。2 项未参加 2011 年总结评估的课题补充进行会议验收。(四)任务验收重点内容。主要包括:课题研究任务完成情况,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包括知识产权任务目标完成、保护及应用情况等);对专项总体目标的贡献和发挥作用情况;获得成果水平及其应用情况,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情况;组织管理和机制创新情况等。六、任务验收程序业务验收包括:下发通知、提交验收材料、开展任务验收、形成初步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审核和上报审定 6 个环节6(一)下发验收通知。由牵头组织部门下发验收工作通知,各课
9、题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准备验收材料。(二)提交验收材料。各课题责任单位提交正式课题验收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课题单位,应按要求在 3 个工作日内修改或补齐材料。两次形式审查均不合格的课题将不予验收。验收材料包括:1.课题验收申请书;2.课题自评价报告;3.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4.课题合同书、预算书、预算评审报告和其他申请及批复文件。课题责任单位对提交的课题验收材料加盖公章,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三)开展任务验收。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按照任务验收工作计划,组织任务验收专家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时
10、间、方式和相关要求由实施管理办公室另行通知。(四)形成课题任务验收意见。根据任务验收工作情况,由任务验收专家组形成任务验收意见,填写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任务验收评议表。验收初步意见为“通过验收”、 “不通过验收” 两种。以下三种情况按不通 过验收处理:1.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7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数据不真实;3.擅自修改课题任务合同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五)验收结论审核。由专项总体组会同实施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核课题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的结果,形成课题综合验收结论,填写课题验收总结报告和财务验收报告。课题综合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 和“不通过验收”两种。任务验收和
11、财务验收二者意见均为通过验收的,课题综合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二者之一的意见为不通过验收的,课题综合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六)上报审定。汇总课题验收结果,上报专项领导小组审定后,将课题验收总结报告和财务验收报告报送三部门。未通过验收的课题,应在接到验收结论书后的 6 个月之内完成整改工作,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七、工作要求(一)本次验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要高度重 视,精心准备。按照验收要求,及时提交申报材料,积极配合做好 验收工作。(二)对于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课题,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和指导参与单位开展任务总结和验收。参与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课题责
12、任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做好8任务验收工作。课题责任单位和参与单位的法人、科研业务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要统一思想、协调一致,做好财务验收和任务验收工作。(三)对于到期无故不参加验收、验收未通过的课题,课题负责人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课题承担单位 5 年内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四)在任务验收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中止或取消其课题负责人和责任单位继续承担重大专项课题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重大专项任务验收工作要严格执行相关保密制度。参加课题任务验收的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被验收课题成果的,一经查实,将终止或取消其参与专项工作的资格;给国家、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责任。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六)课题承担单位组织验收及课题审计所需经费由课题承担单位承担。我部组织的验收所需费用由我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