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与加强全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及海南省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科技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是指使用省厅交通科技计划资金资助和重点工程项目预算内科研、试验费及专项经费开展的科技项目。凡列入省厅科技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列入部、省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相应的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第三条 科技项目管理的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管理、项目组织与实施管理、项目成果验收和成果管理。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第四条 科技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包括项目建议、立项、研究单位确定和签约。第五条 科技项目申报每年
2、集中受理一次。每年 6 月 30日前,各市县交通运输局、厅直属各单位、厅相关处室及省内交通运输各企业单位,将海南省交通科技项目建议书(附件一)的申报材料报送省厅科技教育处。省厅科技教育处于每年 7 月30 日前,组织有关专家对收到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对项目研究必要性、可行性及预算等方面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立项项目名录。省厅科技教育处汇总科技项目评审有关情况,会同厅财务处确定资金计划后,将年度拟立项项目材料上报厅务会审议,根据厅务会审议结果,下达年度科技项目立项计划,开展相应的课题研究工作。- 2 -第六条 省厅科技教育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海南省政府定期出台的海南
3、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文件要求和程序选定研究单位,并按海南省交通科技项目合同(附件二)与申报单位、研究单位签订合同。第三章 项目组织与管理第七条 省厅科技教育处是全省交通运输科技管理工作的职能处室,其主要职责如下:(一)组建和管理海南省交通科技项目咨询专家库;(二)负责项目组织与协调工作;(三)根据交通运输领域实际需求,引导研究方向、制定科学研究计划及资金用款计划;(四)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进行项目中期检查;(五)组织或主持项目评审(验收);(六)组织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七)加强科研项目财务管理,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科研项目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费用在部门预算中列支,财务审计的
4、具体对象为使用省厅部门预算资金或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预算中列支的研究试验费。第八条 申报单位职责(一)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等申请材料,并报省厅科技教育处;(二)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组织与监督检查;(三)课题研究中,应加大本单位员工参与力度,且参与人数必须为课题主要研究人员的 1/3 以上;(四)为研究单位提供或协助收集基础研究资料;- 3 -(五)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配套经费;(六)每季度向省厅科技教育处报告项目执行情况;(七)检查督促研究单位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八)积极配合项目的财务审计、评审(验收)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九)承担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第九条 研究单位职责(一)严格执行合同,按时
5、提交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研究成果;(二)及时提交项目进度、年度经费使用情况;(三)办理和提交评审(验收)所需的申请书、技术文件及相关资料;(四)积极协助配合项目的财务审计、评审(验收)工作,并负责评审(验收)的会务工作。第十条 申报单位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需修改合同条款,必须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书面报告,审核批复后方可实施。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或解除任务:(一)项目配套资金不落实的;(二)项目所需的依托工程、技术引进等条件不落实的;(三)项目执行不力,长期拖延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使计划无法执行的;(四)因国家政策、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生产任务等发生变化而导
6、致项目不落实或不宜继续执行的;(五)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4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和研究单位因管理不善、工作不力,不能有效地组织研究工作,未取得预期研究成果,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研究任务,且又未及时提出延期报告的,或财务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将终止项目并严格按照相关合同条款追缴已拨付资金,同时自做出处理结果起二年内不能申请新项目。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第四章 项目经费来源与管理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来源(一)省厅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预算中列支研究试验费安排的资金;(三)其它渠道筹集的科技资金。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经费拨付流程严格按照海南省交通
7、运输厅机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原则上实行一次审定,分期拨款,超支不补,剩余缴回的办法。第五章 项目评审(验收)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组织初验,并根据初验情况完善项目成果,同时向厅科技教育处申请进行项目财务审计。第十七条 项目初验完成后,申报单位应及时向省厅科技教育处提交如下材料:(一)海南省交通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三);(二)海南省交通科技项目合同;(三)项目研究(技术)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 5 -标准JT/T4832002交通科技报告编写规则编写);(四)科技查新报告(30万元以下软课题除外);(五)软课题应提交研究报告
8、重复率检查情况;(六)有实体依托工程的项目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七)用户使用报告;(八)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九)海南省交通科技项目经费结算表(见附件四);(十)其他相关资料及各类证明材料。第十八条 经省厅科技教育处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由省厅组织验收委员会按项目合同进行评审(验收)。通过评审(验收)的项目由省厅向申报单位下达海南省交通科技项目验收意见通知书(见附件五),并抄送研究单位。第十九条 项目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半年内,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和完善,并自行组织初审合格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再次申请验收的,将视情节暂停申报单位和
9、研究单位申请承担省交通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1-3 年,并严格按照相关合同条款追缴该项目拨付的补助资金。章6章 专家咨 询第二十条 在科技项目管理过程中引入专家咨询机制,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第二十一条 在科技项目立项审查、评审(验收)等环节应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专家委员会的咨询意见作为项目立项和评审(验收)的重要依据。- 6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立项审查和评审(验收)专家委员会由省外和省内特邀资深专家共同组成,省内专家应从海南省交通科技项目咨询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委员会特邀资深专家人数不少于五人(奇数)。第二十三条 咨询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一)
10、具备相应专业高级职称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三)从事科技项目所涉及领域的工作,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熟悉和了解国内外该领域最新发展趋势;(四)咨询专家的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人数、年龄和知识结构应相对合理。第二十四条 研究单位为省交通运输厅系统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时,专家聘请天数和咨询费发放标准应参照省财政厅下发的培训管理办法和专家费发放标准执行。第七章 成果管理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系指科技项目在实施中所取得的阶段成果和验收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计、计算机软件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第二十六
11、条 科技成果验收、鉴定后应及时申请成果登记。第二十七条 科技项目研究单位应对科技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将科技项目有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不得遗失。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管理和使用按照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 7 -权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报和项目研究单位应积极推广成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第二十九条 省厅应对每年通过评审(验收)、鉴定的课题成果进行梳理,将优秀成果向省科学技术厅推荐,协助申报单位和研究单位申报省级科技进步奖等奖项。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 或“以下”均包含本数。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海南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琼交运科2013280 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