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2013 年修订)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21 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
2、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提请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予以查究。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学院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
3、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学院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 ,学生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手续离校。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持学生证和财务部门交费收据到所在系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当事先提出书面请假申请。无故不到或事先不请假的或请假未获批准的,按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五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其学籍档
4、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高考报名登记表、政审表、体检表及学籍表、操行评定、奖励或处分材料、成绩单、学年总结、鉴定、毕业论文(设计)、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档案由学生工作部统一进行管理。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第六条 本科学制 4 年,可以提前一年毕业,最长不超过 6 年。第七条 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本科培养方案总学分一般为 152 学分。第三章 考勤与请销假第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应当办理书面请假手
5、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缺勤以及准假逾期不归的,均以旷课论。第九条 课堂教学和实习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考勤情况由各系统计汇总、通报,并及时向学生工作部、教务部报告、备案。对于缺勤累计达有关处理规定的,班、各系应当在两周内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处理。第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请病假应当有医疗单位证明,事假应当有家长或原单位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系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的由学生工作部批准;两周以上的,由主管院领导批准。第十一条 学生请病假、事假一天以上的,应当填写请假单 ,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满后学生本人
6、应当及时销假,不销假或超假的按旷课论。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第十二条 学生违反请销假制度,按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规定处理。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擅自缺考及考试违纪的以零分计,考试作弊的,考试成绩无效。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院的考试纪律,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60 分为及格;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学院采
7、用学分绩点制对学生学习质量进行评定:(一) 绩点与成绩的对应关系表不及格 及格 中等 良好 优秀成绩6060 且6565 且7070 且7575 且8080 且8585 且9090 且95 95绩点 0 1 1.5 2 2.5 3 3.5 4 4.5(二)采用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评定学生的每学期成绩,统计方法是: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本学期修读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本学期修读课程学分(三)采用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对学生在校学习成绩进行评定,统计方法是: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已修读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已读课程学分(四)成绩小于 60 分或不及格为不合格;成绩大于 60 分(含)为合格。凡经重新学习获得学分
8、和绩点的课程,统计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时,以重新学习获得的高绩点替换原绩点。第十六条 课程总评成绩原则上按期末考试占 60%-80%,平时成绩占 20%-40%计,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于期初制定教学进度计划时报批确定。平时成绩包括考勤、作业、随堂测验、考查、期中考试(教师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自行组织期中考试) 、实验、实际操作、课堂讨论等。考核合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相应学分。第十七条 学生所修课程学分原则上以 17 学时记 1 学分,具体以教学计划安排为准。学分的记载单位一般为 1,特殊情况学分最小单位可缩小至 0.5。第十八条 本科各
9、专业教学计划中所开课程包括全校通修课、学科通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选修课及社会实践类课程。其中前四类和实践环节,学生应当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选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开放选修课。前者是为体现各专业特点和培养学生志趣、潜力和特长而设的课程,学生可根据个人意愿选修并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后者是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而设的课程,学生应当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必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实行重新学习,且可以多次重新学习。选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可以再次选修或改选其它课程。必修课或选修课补考合格,无论分数高低,均以 60 分计。学生因急病(一般
10、慢性病不能作为缓考理由)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应当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审查并报教务部批准后可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一般不单独安排。第十九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证明,报教务部门审核并通过主管院长同意,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当参加体育保健课,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细则见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根据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关于实
11、行辅修专业制度的意见和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关于修读双学位试行办法的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符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考核过程中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的,根据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规定按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办理。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一般不准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允许转专业:(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
12、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四)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或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具体规定依据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执行。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系同意,报教务部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提前批学生、招生时有
13、特殊要求、特殊类型学生;(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五)应予退学的;(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在上报转学学生材料时,应当附带下列材料:(1)有该生姓名及省、市、自治区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加盖
14、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及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单;(2)因有特长而要求转学的,应当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或在省级以上竞赛获奖证书;(3)因病要求转学的,应当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4)因其他特殊困难要求转学的,应当附有足以说明情况的必要材料。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休学:(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的;(二)根据考勤情况,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三分之一以上的。
15、(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应当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因病休学的需附相关医疗单位证明,经校医院签署意见) 。经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批准,发给休学证明。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休学学生应当在休学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二) 休学的学生应当离校休养。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三)休学学生回家或返校,路费自理;(四)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五)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提前两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二)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学院
16、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的的,不得复学。(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服兵役起至退役后两年的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第七章 退 学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学满两年,学生获得学分低于本专业教学计划毕业要求总学分的1/3;学满三年获得学分低于 1/2; 学满四年获得学分低于 2/3; 学满五年获得学分低于 5/6 的。第一次向学生提出退学警示,第二次予以退学处理。本条款中学满年限不含休学时间。(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含休学),未能完成学业
17、的;(三)休学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五)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六)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七)本人申请退学的。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不是对学生的一种处分。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由系领导签署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和教务部审核,报院长会议(院长会议包括院长办公会或受院长委托或由学院制度规定的由相应院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研究批准。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院内或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校园网上公告,
18、公告之日起七日,即视为送交。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后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的,发给肄业证书。(三)退学学生退学费问题,按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费、 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执行。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
19、,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一)修完学制 4 年(专接本学生 2 年),所获总学分比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少15 学分以下(含)且学生本人申请结业的;(二)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的;(三)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留校察看尚未解除的。本科学生因课程或毕业论文(设计)未达到毕业要求而结业的,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经重新学习、重新答辩(重做)合格的,由学生本人申请,予以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到期仍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做永久结业处理。因留校察看未解除结业
20、的,如期解除留校察看,经学院审查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三十九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证书。第四十条 累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予以颁发肄业证书。第四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由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学生学籍管理中,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及转学等学籍异动情况,每学年初报省教育厅备案。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在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各专业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和教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