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一 三峡广场环境卫生作业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清扫保洁作业,建立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对承包单位作业质量的考核,提高三峡广场区域环境卫生的整体水平,制定本考核办法。第二条 公共服务中心是三峡广场清扫保洁承包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三峡广场商圈管理委员会辖区内清扫保洁服务单位的招标(签约) ,环卫作业质量及质量考核办法的标准制定,及督促清扫保洁承包单位落实合同约定事项。综合管理中心是三峡广场清扫保洁服务工作实施情况的督查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考核三峡广场清扫保洁服务单位环卫工作的落实效率及质量。第三条 考核范围及内容一、考核范围地面、护栏、花台、果皮箱、水面、树圈、水篦子、通风口百叶窗、座椅
2、、玻璃、景观雕塑、桥面桥身、各类指示牌、绿带、灯具、灯杆(高度 1.8 米以下部位)等公共附属设施的清扫保洁、冲洗擦拭、污物清理及垃圾密闭收运等工作。二、考核内容1、人工清扫保洁、 “牛皮癣”清除、道路冲洗、市政环卫设施(护栏、座椅、花台、玻璃、各类指示牌、果皮箱、垃圾桶、手推车、通风口百叶窗、灯具、灯杆等)清洗、水面、树圈、水篦子垃圾清理、绿带(白色垃圾、烟头)清理等及生活垃圾密闭收集运输。2、保洁单位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安全文明生产、工具管理、环卫工人工资发放情况监督管理等。第四条 环卫作业质量要求按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环境卫生作业要求与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渝市政
3、委201095 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印发沙坪坝区城市秩序、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分类定级管理与作业标准以及三峡广场清扫保洁承包合同约定执行。第五条 管委会及其所属科室、公共服务中心、综合管理中心可以对清扫保洁作业组织明察暗访,其检查的录象、照片资料可作为考核依据。第六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1、每日巡查考核评分按照三峡广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作业考核评分标准执行,实行倒扣分制,考核结果与清扫保洁承包经费挂钩。2、每日巡查考核扣分实行每月累计制,按 100 元/分扣款,每月 1 日重置分数。3、清扫保洁承包单位连续 2 个月考核为 85 分(不含85 分)以下,或全年累计 3 个月考
4、核为 85 分(不含 85 分)以下,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承包合同自动终止。4、年度考核计分按月考核平均分计算。85 分(不含85 分)以下为不合格,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取消来年三峡广场商圈清扫保洁服务采购招标的投标资格。5、建立质量评价档案,作为今后清扫保洁承包单位申办资质和招投标评审中的重要指标。第七条 清扫保洁承包单位应定期报送环卫作业情况记录表 ,切实反映投入作业力量、作业运行时间等情况。报表一式二份,经公共服务中心转报管委会 1 份。第八条 综合管理中心、公共服务中心在进行检查考核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 2 人,需现场取证并详实记录考核时间、地点和考核情况。若存在严重问题,清扫保洁承
5、包单位现场管理员必须到场签字,限期整改合格。第九条 清扫保洁承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考核。否则,其工作将直接扣减 15 分/次。第十条 环卫作业单位认为考核有误,可向公共服务中心申请复查;经复查仍有异议的,可向区三峡广场商圈管委会申请复核,以区三峡广场商圈管委会作出的复核认定为准,复核只进行 1 次。第十二条 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商圈环境卫生作业考核评分标准一、承包单位管理(一)清扫保洁公司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办公室面积达到 20 平方米以上,集中管理。未达要求扣 4 分/月。(二)小型清扫保洁工具、设备配备齐全,自备工具房。未达要求扣 3 分/月。(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并上墙。未达要求扣 3
6、 分/月。(四)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到位,检查日志完整。未达要求扣 2 分/天。(五)管理人员及环卫工人着装上岗。未达要求或衣冠不整的,扣 0.5 分/人次。(六)管理人员及环卫工人当天在现场工作的人员未达到甲方规定人数的,缺 1 人扣 3 分。(七)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措施,做好记录和签到。每发生一起安全责任事故,负全部责任扣 15 分、主要责任扣 10 分、次要责任扣 5 分。(八)环卫作业单位拒绝检查考核,扣 15 分/次。二、现场作业管理(一)未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完成普扫任务,扣 2 分/次。清扫不彻底,有花扫漏扫,每处扣 1 分。(二)使用大扫把保洁,造成路面扬尘,每人次扣 0.
7、5分(建筑工地施工或车辆带泥污染的路面除外) 。作业区视线范围内有裸露垃圾,每处扣 0.5 分。(三)使用自制垃圾收集容器影响市容市貌,扣 0.5分/处天;摆放清扫工具影响观瞻的,扣 0.5 分/处,垃圾内桶未套垃圾袋的,扣 0.5 分/处。(四)坚持巡回作业,在环卫作业时间严禁坐岗、打堆聊天或脱岗。违者,扣 0.5 分/人次。(五)未执行交接班制度,环卫作业断档的,扣 1 分/次。(六)及时清运垃圾入垃圾站;不即扫即收,作业区有堆积垃圾,扣 2 分/处;未及时倾倒造成果皮箱内垃圾满溢的、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未满)外有裸露垃圾的、未定点倾倒垃圾的、垃圾倾倒不入桶的,扣 0.5 分/项次。清扫时严
8、禁向道路两侧排水沟、绿地扫渣和倾倒垃圾,违者,扣 3 分/项次。(七)路面见本色,无泥迹、无污水横流、无油渍等污染;无垃圾及废弃物撒漏;路沿石无泥迹;护栏等道路附属设施无积尘。有暴露垃圾,每处扣 1 分;有废弃物撒漏、污迹、污水横流,每处各扣 0.5 分;有零星垃圾,每处扣 0.5 分;有石块、砖头,扣 0.2 分/处;绿带内有垃圾,扣 0.5 分/处。道路洗刷不彻底, 有泥迹等每处扣 1 分-5 分。(八)下水道水篦子干净、亮眼亮孔。工人往水篦子清扫废弃物、泥沙等,扣 3 分/次;水篦子堵塞未及时疏通,造成路面污染、积水,扣 1 分/处。(九)果皮箱、手推垃圾车未及时清除“牛皮癣”及污物的,
9、扣 0.5 分/个;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清运的,扣 0.5分/个;消杀不彻底,有蚊蝇孳生的,扣 0.5 分/个;果皮箱周边未保持干净整洁的,扣 0.5 分/处。(十)路面、建筑墙体及附属设施上的“牛皮癣”未清除干净的,扣 0.2 分/处。(十一)焚烧垃圾行为,扣 2 分/次。(十二)不密闭储存、运输垃圾,扣 2 分/次。(十三)环卫作业区域内出现空中悬挂物,扣 0.2 分/处。(十四)冲洗地面时,发现没有洗刷白线、路沿石及梯步立面的,扣 1 分/次。(十五)护栏有积尘超过 5 米,污渍发现一处,扣 0.5分/处。(十六)每日清扫保洁、冲洗作业的资料收集不齐,扣 0.5 分/处。(十七)每月、周对地
10、面、花台、结构性设施冲洗次数不够,扣 2 分/条。(十八)每周对护栏清洗次数不足,扣 2 分/条。三、其他管理(一)服从业主部门工作安排,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积极完成各项突击性任务。不服从主管部门工作安排,未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扣 10 分/次。由于应急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扣 5 分/次。(二)外包公司在接受上级检查及随机抽查中,保洁质量被市级领导或部门点名批评的,扣 10 分/次;被区级领导点名批评的,扣 5 分/次。(三)外包公司应定期向发包方报送环卫作业情况记录表 ,未及时报送或反映虚假数据的,扣 3 分/次。(四)由于工作不到位,发生居民或单位投诉、媒体曝光;引发环卫工人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经查属实的,居民或单位投诉扣 2 分/次;被媒体曝光,扣 5 分/次;引发环卫工人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扣 10 分/次第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设施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