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合庆镇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合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提供、购买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经济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除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包括安置、地上地下设施补偿等) 、政府采购、审价、审计、保险合同不适用本办法外,本镇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公共服务、货物或从事民事、经济法律行为时均适用本办法。涉及格式合同的,可以以补充合同形式予以明确格式合同内未涉及
2、、但需确认的责、权、利。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镇政府各办公室、事业单位、直属机构和各居民区委员会等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不得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单位内设机构的名义签订合同。2第四条 全镇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和备案制度。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明确具体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以镇人民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具体负责合同承办工作的办公室。以各事业单位、居民区委员会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各事业单位、居民区委员会。第六条 承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二)审查合同相对人的
3、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四)负责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五)根据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六)负责合同的履行;(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八)负责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整理、移交、归档资料。第七条 镇司法部门是合同的审查机构,未经司法部门审查,不得订立合同。审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3(一)对报送的合同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二)指导或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三)审查备案合同;(四)监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中产生的
4、风险,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一般应包括合同标的、权利义务、履约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条款。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仲裁的,应当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第九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立项。1、收集签订合同的基础资料,如上级文件规定、批复;镇级相关制度规定或纪要、领导批复或其他涉及合同签订的基础资料等;2、合同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须经财政部门出具意见;3、承办机构拟签订的合同中相关事项需要镇其他部门配合的,需配合部门应出具相关意见。4、合同金额 100 万元(含)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应当报镇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合同金额大于 1
5、000 万元(含)的,应当报镇党委会审批同意。4(二)谈判、协商。承办机构组织有关人员与合同相对人进行谈判、协商。(三)合同文本拟定。承办机构根据谈判、协商结果拟定合同文本。(四)审查。合同签订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合同文本及有关合同相对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合同谈判、协商材料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合同订立依据,批准文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等材料报送镇司法所进行合法性审查。(五)报批。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市、区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承办机构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六)审查通过的合同,由镇司法所备案。备案资料应包括合同正本、相关背景资料以及合
6、同签订前期所涉及的部门流转意见。备案完成后由司法部门在正式合同上加盖备案专用章。(七)经报批、备案的合同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法定代表授权的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第十条 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合同订立的程序办理。5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机构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合同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机构应当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一)出现不可抗力;(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修改或者废止;(三)
7、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四)合同相对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五)合同相对人预期违约;(六)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向镇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合同审查机构。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办机构应及时与合同相对人进行沟通,查明情况,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可能对行政事业单位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承办机构应及时向镇政府书面报告,并抄送合同审查机构,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应对工作。第十五条 合同纠纷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经6协
8、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第十六条 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承办机构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按照诉讼时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诉讼规则做好应对工作,防止因应诉不当导致败诉。第十七条 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承办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放弃属于行政事业单位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办机构应及时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的重要程度,设定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一般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保管 10 年以上,
9、重大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规章对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 应当归档保存的合同文件资料主要包括:(一)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三)各种批准文件;(四)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谈纪7要及与合同签订有关的传真、录音、录像等;(五)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的文件资料。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签订合同的第一责任人,对签订合同承担领导责任。第二十一条 镇司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司法部门应
10、当督促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提请镇党委、政府研究并依法进行责任追究:(一)按规定应当报送审查、备案的合同,承办机构未报送的;(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即签订合同的;(三)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第二十二条 承办机构、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签订合同的;(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行政事业单位利益的;8(三)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导致行政事业单位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的;(四)未妥善保管合同资料、档案材料,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在诉讼或仲裁中败诉的。第二十三条 各镇属公司、各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合庆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试行。9合庆镇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审查流转单责任单位(部门):(盖章)合同情况简述:镇相关部门意见: